酒駕撞車逃逸三天怎麼處罰

  酒駕包括飲酒後駕駛與醉酒後駕駛,但無論是在哪種情況下撞車的,都是要依法追究駕駛者的法律責任的。而此時要是駕駛者還有逃逸行為的話,處罰還會更重。那麼,你知道嗎?接下來就跟著小編一起去看看酒駕撞車逃逸處罰規定吧!

  酒駕撞車逃逸怎麼處理

  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列第九十一條: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根據交通事故當事人的行為對發生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過錯的嚴重程度,確定當事人的責任的規定。對交通事故的責任,應當以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的交通事故認定書為準。

  1、民事賠償責任:肇事逃逸,應該對事故承擔全部責任。對方因此次事故產生的一切損失和發生的費用,都要由肇事逃逸方進行賠償。

  交通事故受害人根據本人的實際情況可以向事故責任方要求賠償包括醫療費、誤工費、護理費、交通費、住宿費、住院伙食補助費、必要的營養費。

  2、違法責任:酒後駕駛,絕對屬於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行為。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91條:

  飲酒後駕駛機動車的,處暫扣一個月以上三個月以下機動車駕駛證,並處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

  醉酒後駕駛機動車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約束至酒醒,處十五日以下拘留和暫扣三個月以上六個月以下機動車駕駛證,並處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

  飲酒後駕駛營運機動車的,處暫扣三個月機動車駕駛證,並處五百元罰款;醉酒後駕駛營運機動車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約束至酒醒,處十五日以下拘留和暫扣六個月機動車駕駛證,並處二千元罰款。

  一年內有前兩款規定醉酒後駕駛機動車的行為,被處罰兩次以上的,吊銷機動車駕駛證,五年內不得駕駛營運機動車。

  交通事故逃逸需要承擔全部責任嗎

  在實踐中,發生道路交通事故後,如果駕駛員逃逸,大部分會被認定在交通事故中承擔全部責任,法律上的依據主要是國務院的行政法規《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九十二條規定:“發生交通事故後當事人逃逸的,逃逸的當事人承擔全部責任。但是,有證據證明對方當事人也有過錯的,可以減輕責任。”另外還有公安部的規章《交通事故處理程式規定》第四十五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當事人逃逸造成現場變動、證據滅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無法查證交通事故事實的,逃逸的當事人承擔全部責任。”

  《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九十二條、《交通事故處理程式規定》第四十五條第一款的規定表明了立法上對道路交通事故責任的認定原則是根據交通事故的當事人的各自行為對發生交通事故的後果所起的作用及過錯的程度來確定個當事人的事故責任。這原則規定要求認定事故責任應從主觀、客觀兩個方面考慮,即客觀行為和當事人主觀上的過錯程度對發生事故所起作用。在主觀上就是有過錯有責任,無過錯無責任,僅一方有過錯則一方負全責,因兩方或兩方以上當事人的過錯發生交通事故的,應當根據其行為的客觀作用和主觀過錯程度,分別承擔相應的主責、同責和次責。

  醉酒駕駛機動車發生事故,交強險賠償嗎

  根據《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條例》第二十二條第一款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險公司在機動車交通事故強制保險責任限額範圍內墊付搶救費用,並有權向致害人追償:

  一駕駛人未取得駕駛資格或者醉酒的;

  二被保險機動車被盜搶期間肇事的;

  三被保險人故意製造道路交通事故的。

  有前款所列情形之一,發生道路交通事故的,造成受害人的財產損失,保險公司不承擔賠償責任。

  其次,《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八》第一百三十三條規定了“危險駕駛罪”,將醉駕、飆車等嚴重危害群眾人身財產利益的行為定為刑事犯罪,醉酒駕駛行為由原來的違法行為變為犯罪行為;2013年1月1日起實施的新《機動車駕駛證申領和使用規定》對醉酒駕駛的處罰更為嚴厲。

  綜上可知,醉駕已經是一種犯罪行為了,交強險對於醉駕不負賠償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