機關保密工作規章制度範文

  保密工作是以安全為準繩,為國家或個人儲存文獻,資料,下面是小編精心整理的,供大家學習和參閱。

  機關保密工作制度

  一、本部門既是市委的工作機構,又是市政府的工作機構,涉密內容較多,做好保密工作十分重要。

  二、保密範圍:有關黨和國家機密事項和本部門業務中尚未公開和不準公開的事項,在規定時間內不準洩密。

  主要有以下內容:

  一需提交市編委會研究決定的涉及人員調動事項;

  二需提交市編委會研究決定的涉及機構的設立、調整、撤併、更名、掛牌等變動事項;

  三需提交市編委會研究決定的涉及編制核撥、單位領導職數及機構規格確定等事項;

  四需提交市編委會研究決定的其他事宜。

  三、機要檔案均要由機要負責人拆封、登記、收發、保管、傳閱,機要文電、資料要存放在專用保險櫃內,按規定定期清理、歸檔、銷燬。機要檔案交接時,要認真清理登記並履行簽字手續。一切載有祕密內容的會議記錄和記事本都要作為祕密檔案管理。

  四、因工作需要必須借閱的機要檔案,要嚴格履行借閱手續。傳閱、借閱的機要檔案一律在辦公室內閱辦,不得把機要檔案帶到家中或公共場所。外出開會攜帶機要檔案,要嚴防洩密、丟失;帶回的機要檔案、材料,要及時交機要負責人收存。

  五、制發文件,要根據檔案內容嚴格按照密級劃分範圍,註明祕密等級、發放範圍、閱讀級限。祕密以上檔案的成文草稿和重要修改稿及列印清樣,必須同正式檔案一起登記存檔,不需要存檔的,應及時銷燬。

  六、帶有祕級檔案,一般不許影印,特殊情況,須經常務主任同意,由辦公室專人負責影印、分發,並做好登記,持有影印件人員要妥善保管,不得丟失。

  七、機要負責人要嚴格遵守紀律,保證做到不洩密、不失密,機關全體工作人員都要自覺接受保密教育,遵守保密制度,嚴守機密。不該說的機密絕對不說,不該問的機密絕對不問,不該看的機密絕對不看。

  機關保密工作規章制度

  根據國家有關保密法規,結合我局工作實際,制定本制度。

  一、加強保密教育,增強保密意識。單位要有一位領導負責保密工作,經常組織學習保密法規,增強保密意識。

  二、單位印製祕密檔案、資料要經主管領導審批,並標明密級、發行範圍、印製數量。祕密以上檔案、資料要有專人負責,逐件登記,妥善保管。銷燬時要逐件登記,經領導批准,並有2人以上監銷。

  三、外出工作需攜帶的祕密檔案、資料,須經領導批准,且妥善保管,確保材料安全。絕密檔案、資料原則上不準攜帶外出,確需攜帶的須經本單位主要領導批准。

  四、翻印、影印上級下發的祕密、機密檔案,須經發文單位或本委領導批准。禁止將祕密檔案、資料拿到社會上去影印。影印件按原件保管。絕密檔案不得翻印和影印。

  五、加強對密碼電報的統一管理,確保密碼安全。嚴禁自行復制印密碼電報。摘錄密碼電報要指定專人負責,並妥善保管。禁止用機要信件或平信郵寄密碼電報。禁止將密碼電報原文印成檔案下發。禁止攜帶密碼電報外出工作。回覆密碼電報堅持“密來密去”的原則,禁止密來明去,明來密去或密電來電話復。

  六、不得用明傳電報傳發祕密事項。

  七、不準在無保密設施的有線或無線電話談論祕密事項。

  八、禁止在公共場所或與無關人員談論國家祕密。

  九、未經領導批准,不得向新聞單位或有關部門提供祕密資訊,以及公開報道後造成不良社會影響的重大事項、重大案件、涉外案事件、重大事故和有關數字。對正在辦理的事務,不得告訴無關人員,不得公開報道。

  十、對境外記者的電話採訪,一律拒絕。邀請境外記者進行採訪,須經本單位領導批准,按有關規定辦理手續。接待外國和境外人員,應明確介紹口徑、參觀範圍和路線等,注意保守國家祕密。

  十一、召開具有祕密內容的會議,須採取必要的保密措施,管理好會議檔案、資料,防止洩密和丟失檔案、資料。絕密檔案必須立即收回。

  十二、任何人員未經批准不得將自己所接觸的本單位或者外單位涉及國家祕密的檔案、資料等,寫成稿件向公開發行的報刊投稿或者編入公開發行的書籍中。

  十三、發生失洩密事件要及時報告,並採取補救措施,以減少造成的危害。 凡違反本制度造成洩、失密事件的,按照《保密法》和《保守國家祕密實施細則》進行處理。

  機關保密工作制度準則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守國家祕密法》和有關保密的規定,結合我局實際,制訂本制度:

  一、國家祕密關係國家的安全和利益。全域性幹部職工要充分認識新形勢下加強保密工作的重要性和緊迫性、自覺遵守保密法,嚴格執行各項保密規定,按照既確保國家祕密又便利工作的原則,做好保密工作。

  二、保密範圍

  一審計工作中涉及的被審計單位需要保密的事項及其檔案材料。

  二查處有關領導幹部的尚未核實的違反法紀的事項及其檔案材料。

  三審計工作規劃和年度計劃等檔案材料。

  四尚未對外公佈的審計事項、審計情況、統計資料及其檔案材料。

  五局機關尚未公佈的機構設定、人員編制、人事任免、幹部考查等情況。

  六計算機記憶體儲的涉密檔案、資料等。

  七其他需要保密的檔案、會議記錄、工作記錄本等。

  三、工作祕密和商業祕密

  審計工作中,對不屬於國家祕密,但又不宜公開的事項,為工作祕密,工作祕密未經批准,不得擅自擴散。審計工作,被審計單位採取保密措施的技術資訊和經營資訊為商業祕密,要嚴格依照有關法規規定予以保護。

  審計人員應嚴格按照審計現場保密工作規定,妥善保管審計筆錄、檔案、資料、軟盤等,把保密工作貫穿於審計工作的全過程。

  四、保密規定

  一不該說的國家祕密不說、不該知道的不問、不該看的不看、不該記錄的不記錄。

  二不準在私人通訊和普通電話中涉及國家祕密事項,不準在公共場所和家屬、子女、親友面前談論國家祕密。

  三不準攜帶保密檔案、資料遊覽、參觀、探親、訪友和出入公共場所。

  四不準私自啟封、複製、使用、存放、銷燬保密檔案和材料。

  五不得向組織隱瞞失、洩密事故。

  五、因違反保密制度,造成失、洩密事故的,視情節輕重,給予批評教育或紀律處分,失密、洩密事件觸及法律的,移交司法機關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