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委託代理合同樣本

  委託代理的形式主要有兩種,即書面和口頭形式,當事人在實際運用中,可以用口頭形式,也可以用書面形式,但法律規定用書面形式的,應按法律規定,採用書面形式,那麼民事委託代理合同是怎樣的呢?以下是小編整理的民事委託代理合同,歡迎參考閱讀。

  民事委託代理合同範文一

  甲方:

  乙方:山東黃河律師事務所

  甲方因糾紛一案,現委託乙方律師代理審訴訟。雙方在平等自願、公平誠信的基礎上經充分協商,訂立合同如下:

  一、乙方接受甲方的委託,指派律師擔任甲方的代理人,按照甲方的授權進行代理。

  二、甲方委託乙方的代理許可權為以下三項中的第項。

  1、一般代理

  2、特別授權代理:有權代為承認、變更或放棄訴訟請求;有權代為提起反訴;有權同意並進行調解或和解;有權提起上訴

  3、有權代為申請執行;有權代為執行和解;有權代為收取執行標的或過付款;

  甲方已被告知:若選擇上述第1項,則乙方無權代理上述第2項,若訴訟中涉及第2項中的情況,只能由甲方自己決定;若選擇上述第2項,則乙方享有上述第2項授予的代理許可權,並且代理的後果由甲方承擔。

  三、乙方律師的全部職責和義務是在委託代理許可權內,依據法律和事實保護和維護甲方的合法權益,認真履行代理職責。乙方律師按上述原則盡職後,即使訴訟結果不能令甲方滿意,乙方不承擔責任。

  乙方律師對獲知的甲方的商業祕密或甲方的個人隱私負有保密責任。甲方如認為因乙方指派律師未盡職責等原因,可以向乙方提交書面申請要求變更律師。甲方申請理由一經核實,乙方應及時變更律師。

  四、甲方必須真實地向乙方律師敘述與委託事項有關的情況,並提供相關的證據材料。

  乙方接受甲方委託後,發現甲方捏造、隱瞞事實,弄虛作假、提供偽證,堅持不正當、不合法要求的或者實施故意詆譭等行為的,乙方有權單方終止合同。依本合同所收取的代理費用不予退還,並有權就甲方的行為採取適當措施維護自身合法權益對於甲方委託事項,如因甲方誤導、不如實陳述案情、隱瞞重要事實、提供虛假證據或不在法定期限內提供證據造成自身損失的,乙方不承擔責任。

  五、甲方委託事項所需材料,乙方只留存影印件,原件由甲方自行保管。第三方如需使用該材料,由甲方親自向其提供。如因甲方不能出庭等特殊原因需向律師交付原件材料時,甲方應要求律師出具《證據交接單》。甲方如違反以上約定擅自向乙方指定的律師交付原件材料,造成損失的,乙方不承擔任何責任。

  六、乙方指派律師如因特殊原因無法繼續履行合同,擔任甲方代理人時,乙方應及時通知甲方,並儘快指定本所其他律師代原指派律師履行職責。如甲方對乙方另行指定的律師有異議,應當及時以書面形式向乙方提出。否則,視為甲方認可乙方行為。

  七、根據《山東省律師服務收費臨時標準》第條第款的規定,甲方應向乙方繳納代理費人民幣元。甲方須於合同簽訂之日向乙方繳納全額代理費,乙方收取代理費後,須向甲方開具正式發票。如因特殊原因,甲方不能即時繳納全額代理費,由雙方協商交費日期並在本合同第十條中予以註明。甲方在約定時間仍未支付的,乙方有權單方終止合同,預收的代理費作為律師前期工作的勞動報酬,不予退還。乙方為甲方委託事項開支已超過預付費用的,乙方有權向甲方追償。鑑定費、查檔費、翻譯費、打字影印費、交通費及乙方律師外出辦案所需差旅費、食宿費等與案件相關的其他費用由甲方另行支付。

  八、本合同生效後,如甲方無正當理由終止合同,乙方已收取的代理費不予退還。如代理費尚未支付,則甲方仍應支付。

  九、本合同生效後,如乙方無正當理由終止合同,應將已收取的代理費退還甲方。

  十、需要另行約定或說明的事項:

  十一、甲乙雙方經協商同意,可以變更合同條款或者解除本合同。

  十二、本合同經雙方當事人簽字蓋章後生效,有效期限自合同簽訂之日起至案件本次審結判決、調解為止。在代理案件過程中,如發生下列情況,視為乙方已經全面妥善地履行了本合同,合同終止,且,甲方按本合同第七條約定已交納的代理費及其他費用不予退還,甲方按本合同第七條約定應當交納尚未交納的代理費仍需交納:1、乙方接受委託後,作為原告或上訴人,下同的甲方決定不起訴或上訴,下同的;

  2、乙方接受委託後,對方當事人決定不起訴的;

  3、乙方接受委託後,作為原告的甲方提出撤訴的;

  4、乙方接受委託後,對方當事人提出撤訴的;

  5、人民法院裁定駁回作為原告的甲方的起訴或者通知再審被駁回的;

  6、人民法院裁定駁回對方當/fanwen/1578/事人的起訴的;

  7、甲方與對方當事人達成庭外和解的。

  十三、如有未盡事宜,雙方可另行簽訂補充協議,補充協議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十四、本合同一式三份,甲方、乙方及乙方指派律師各持一份。

  甲方:

  法定代表人:

  地址:

  電話:

  乙方:山東黃河律師事務所

  法定代表人:袁金平

  地址:濱州市濱城區黃河六路538號

  電話:

  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