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銀行借款合同

  中國銀行主要經營商業銀行業務,包括公司金融業務、個人金融業務和金融市場業務等多項業務。那麼簽訂需要注意什麼呢?以下是小編整理的,歡迎參考閱讀。

  範文一

  合同編號:

  借款人姓名: 高燕飛

  身份證號碼: 150221198001241319

  貸款人抵押權人:中國銀行九原支行

  住所: 沙河街 63號

  抵押人姓名: 高燕飛

  身份證號碼: 150221198001241319

  抵押財產共有人姓名

  身份證號碼:

  保證人:

  住所:

  證件型別及號碼:

  法定代表人或授權委託人:

  借款人:高燕飛

  貸款人抵押權人:中國銀行九原支行

  抵押人:高燕飛

  保證人:

  本合同各方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在平等、自願的基礎上,為明確責任、恪守信用,經充分協商簽訂本合同,保證共同遵守執行。

  借貸條款

  第一條 貸款幣種與金額。貸款人根據借款人的申請並經過審查,同意向借款人發放個人 二手房 二手住房、商業用房貸款以下稱貸款,借款幣種 人民幣 ,金額為大寫 壹拾貳萬 元整。

  第二條 貸款用途。貸款用於借款人購買坐落於 青山區富強路7號街坊39-32 ,《房地產買賣預售合同》號 或房產證號480143的 住房 住房、商業用房,建築面積為55.7平方米。借款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將貸款挪作他用。

  第三條 貸款期限。借款期限為 180個月,自 2010 年 月 日至2025 年 月 日。如實際放款日和到期日與本合同約定不一致,則以借款借據為準。借款借據為本合同的附件,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四條 貸款利率。本合同項下貸款利率按中國人民銀行外幣按中國銀行規定的同期同檔次基準利率 4.95 ‰上浮或下浮 15 %執行,執行利率為 4.2075 ‰,利率浮動週期為 12 個月。貸款利息自貸款發放之日起計算。在本合同履行期間,如遇法定利率調整,貸款人按有關規定執行,不再另行通知借款人。

  第五條 貸款發放條件:

  除非貸款人同意,在以下條件在形式和內容均令貸款人滿意地全部達成之前,貸款人無義務向借款人提供本合同規定的貸款。

  1、依照本合同的規定履行了全部的義務;

  2、借款人、抵押人、保證人已經簽妥有關貸款的全部檔案,且所籤之檔案為貸款人接受;

  3、借款人、抵押人、保證人已按要求辦理相關手續並付清所有費用;

  4、本合同已由貸款人、借款人、抵押人及財產共有人、保證人簽字和蓋章; 5、

  第六條 貸款撥付。借款人不可撤銷地授權貸款人在本合同生效後,以借款人購房款的名義將貸款分 1 次以轉賬形式劃入 售房者在銀行開立的賬戶開戶行: ;賬號: ,以購買本合同第二條所列之房產。貸款人將貸款以轉賬形式劃入借款人指定賬戶,貸款人即履行了本合同項下的放款義務,同時亦構成借款人在本合同項下對貸款人的債務。債務範圍為本合同項下的貸款本金、利息包括罰息、違約金、賠償金、實現債權的費用包括訴訟費用、律師費用、公證費用、執行費用等、因借款人違約而給貸款人造成的損失和其他所有應付費用。

  第七條 貸款償還。貸款人與借款人雙方商定,自貸款發放次月起,借款人按月歸還貸款本息共 180 期,還款日為每月 10 日。借款人自願按下列第 1 種方式計算公式見附件歸還貸款本息。

  1等額本息還款法;2等額本金還款法;3其他:

  第八條 借款人在中國銀行開立個人結算 賬戶,戶名高燕飛,,賬號 ,並保證在每期還款日前存入當期足額還本付息的存款,同時授權貸款人於每期還款日從該賬戶中扣收貸款本息;如果該賬戶內資金不足償還當期款項,借款人授權貸款人從借款人在貸款人處開立的任何其他賬戶中扣收相關款項,直至借款人項下的借款本息、費用全部清償為止。

  第九條 借款人應按期償還貸款本息,如未按約定的時間歸還,貸款人將按當前執行利率基礎上加收 50 %計收罰息。借款人以長城信用卡歸還貸款本息發生透支,應立即無條

  件歸還透支本金,並按信用卡透支利率支付透支利息。

  第十條 借款人不按期償還貸款利息時,貸款人有權對借款人未支付的利息計收復利。 第十一條 本合同簽訂後且在貸款發放前,若借款人與售房者就該房產有關質量、條件、權屬等事宜發生糾紛,本合同即告中止。由貸款人視上述糾紛解決情況,在半年內決定是否解除或繼續履行本合同。

  第十二條 貸款發放後,借款人與售房者就該房產有關質量、條件、權屬或其他事宜發生的任何糾紛,均與貸款人無關,本合同應正常履行,借款人應按照約定歸還貸款本息。

  第十三條 貸款發放後,借款人需提前部分或全額還款的,應提前15個工作日向貸款人提出書面申請,經貸款人確認後即不可撤銷,並作為本合同的補充條款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經貸款人同意提前還款部分,除計收正常利息外,貸款人有權對提前還款金額部分按照原貸款利率計收一個月利息作為損失補償金。

  第十四條 陳述與保證

  1、借款人的陳述及保證如下:

  1按本合同規定,按時、按期、按金額歸還本合同項下的貸款本息並繳付根據本合同約定應付的其他款項;

  2借款人保證履行本合同中約定的一切義務;

  3借款人保證向貸款人提供的一切資料均真實可靠,無任何偽造和隱瞞事實之處;

  4當有任何涉及借款人的訴訟或仲裁發生,保證及時以書面形式通知貸款人;

  5按照貸款人合理之請求,採取一切措施及簽訂一切有關檔案,以確保貸款人合法權益;

  6借款人簽署和執行本合同及其進行的與本合同有關的任何活動均為民事行為,借款人現在或將來均不得以其機構、行為或財產享有豁免權為理由對貸款人採取任何經濟、行政措施,或對任何司法管轄、審判和執行提出異議或抗辯;

  7借款人的上述宣告與保證是連續的,在本合同項下的義務履行完畢之前始終有效,

  並在本合同每次修改、補充、變更之日均視為由借款人重複做出。

  2、貸款人的陳述與保證

  貸款人基於借款人確切履行本合同全部條款以及本合同項下的抵押人、保證人確切履行本合同的條件下,作如下的陳述與保證:

  按本合同有關約定,提供貸款予借款人,但由於貸款人的合理原因導致貸款人未能貸出款項之情況發生,貸款人不負責,且有關各項費用將不退還。

  第十五條 本合同有效期內,發生下列事項的,即構成借款人在本合同項下的違約,貸款人有權在以下任何一項或多項事件發生時,宣佈本合同項下的全部貸款提前到期,並向借款人和保證人發出《提前還款函》,要求借款人在《提前還款函》規定的期限內清償部分或全部貸款本息包括拖欠利息,而無須為正當行使上述權利所引起的任何損失負責:

  一借款人違反本合同第一條至第十四條中的任何條款;

  二借款人本人因喪失民事行為能力、還款能力、被宣告失蹤、死亡而無繼承人、監護人、財產代管人或受遺贈人;

  三借款人的繼承人、監護人、財產代管人或受遺贈人拒絕為借款人履行償還貸款本息的義務;

  四借款人連續三個付款期或在本合同期內累計六個付款期未按時償還貸款本息;

  五借款人連續三個付款期以信用卡透支方式償還貸款本息;

  六在貸款期限屆滿以前,借款人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不履行債務的;

  七在本合同訂立時,故意隱瞞與訂立本合同有關的重要事實或提供虛假情況和資料;

  八根據擔保條款的約定,因擔保人、抵押物發生變故或擔保人違反擔保條款的約定,致使擔保人需提前履行義務或貸款人提前處分抵押物的;

  九借款人發生其他可能影響歸還貸款人貸款本息的行為。

  第十六條 訂立、執行本合同產生的一切費用,均由借款人負責支付。雙方另有約定的除外。

  抵押條款

  第十七條 抵押人宣告與承諾如下:

  一抵押人具備完全民事行為能力。抵押人簽署和執行本合同及進行的與本合同有關的任何活動均為民事行為。抵押人現在或將來均不以其機構、行為或財產享有豁免權為理由對抵押權人採取任何經濟、行政措施,或對任何司法管轄、審判和執行提出異議或抗辯。

  二抵押人對抵押財產享有合法的所有權或處分權。抵押人保證抵押物之上沒有其他共有人,或者雖有共有人但抵押已獲所有共有人的書面許可。

  提供之抵押物,在本合同簽訂前,未抵押予任何銀行、公司和個人。並且抵押人並不因為在本合同項下抵押權的設定而喪失向其他債權人清償債務的能力,或損害抵押人其他債權人的合法權利。

  三抵押人完全瞭解本合同的內容,抵押人簽署和履行本合同是自願的,全部意思表示真實,法定代表人或授權簽字人的簽字經過合法的授權。並保證履行本合同抵押條款約定的一切義務與責任。

  四抵押人向抵押權人提供的所有檔案、資料、報表和憑證等是準確、真實、完整和有效的,無任何偽造和隱瞞事實之處。

  五在抵押人有違約行為發生時或合同項下的借款人有違反合同事件發生時,不可撤銷地授權抵押權人,有權依法將抵押物出賣、出租或用任何方式處理,並有權簽署及訂立任何關於抵押物之檔案或契約,或將抵押權人在本合同項下的抵押權益轉讓給任何第三人。因違約而導致處分抵押物時,抵押人願意接受人民法院的強制執行措施,無條件自找住房或接受其他方式的安置。

  六抵押人應向抵押權人預先通知在抵押有效期內發生的任何形式的產權變動或經營方式改變;抵押人不因上述產權變動或經營方式改變而免除擔保責任。

  七本合同有效期內,抵押人準時繳交稅務、有關部門對抵押物所應收之任何稅項、維修保養費用、管理費、水費、電費及其他一切雜費,保證抵押物免受扣押或涉及其他法律訴訟。

  八抵押人在國家工商行政管理部門進行任何設立、變更或登出登記,應立即通知並將有關登記副本送交抵押權人。當住所、工作單位以及聯絡方式等發生變化以及有任何訴訟、仲裁發生並可能對所設定抵押物有不利影響時,抵押人保證在發生之日起十日內以書面形式通知抵押權人。

  九抵押人同意按照抵押權人合理之請求,採取一切措施及簽訂一切有關檔案,以確保抵押權人的抵押權及其他合法權益。對於抵押權人或其合法代理人按本條約定所處理之任何事務或簽署之任何檔案,抵押人及其財產共有人均予以承認。

  第十八條 抵押人保證以合法擁有的房產即本合同所附《抵押物清單》列示財產的全部權益及其房地產的價值全部抵押給貸款人即抵押權人,作為償還借款人本合同借貸條款項下之貸款的擔保,並保證承擔法律責任。借款人無論何種原因未按合同約定,履行到期應付債務包括因借款人或抵押人違約而由貸款人宣佈提前到期的債務或貸款人按照法律規定或合同約定宣佈解除合同而產生的損害賠償,貸款人即抵押權人按照本合同的約定享有優先受償權。

  第十九條 抵押擔保範圍為本合同項下的貸款本金、利息包括罰息、違約金、賠償金、實現債權的費用包括但不限於訴訟費用、律師費用、公證費用、執行費用等及因債務人違約而給債權人造成的損失和其他所有應付費用。

  第二十條 抵押期間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本合同被擔保債務清償之日。

  第二十一條 在抵押期間,抵押物由抵押人佔有和管理,抵押人應妥善保管抵押物,並負責維修、保養,保證抵押物完好無損,並隨時接受貸款人的監督檢查。如抵押物發生損毀,不論原因為何,亦不論任何人之過失,抵押人均須負責賠償抵押權人之損失。

  第二十二條 抵押期間由於抵押人的過錯或其他原因造成抵押物價值減少,應由抵押人承擔責任,抵押人應在三十天內或貸款人規定的期限內向貸款人提供貸款人認可的與減少價值相當的擔保。

  第二十三條 抵押期間,未經抵押權人書面同意,抵押人不得自行以轉讓、出租、交換、贈與、再抵押等方式處分抵押物。擅自處分抵押物的,其行為無效。如因此而發生任何損失,不論何人之過失,均由抵押人負全部責任,並向抵押權人賠償由此引起的一切損失。抵押人轉讓抵押物所得價款,應當向抵押權人提前清償所擔保的債權。

  第二十四條 抵押物抵押期間,若貸款人認為有必要對抵押物重新估價,抵押人必須予以合作。貸款人認為抵押物價值不足以擔保其債權時,抵押人、借款人應補充新的抵押物作為擔保。如抵押人、借款人不願提供新的抵押物,貸款人有權宣佈借款全部到期,處置抵押物並向借款人追索。

  第二十五條 因發生本合同第十五條所述情況,貸款人宣佈提前收回貸款而未受清償的,貸款人有權提前處分抵押物。

  第二十六條 抵押人同意按貸款人要求向指定之保險公司投保指定之險種,保險期限不短於貸款期限,投保金額不低於貸款金額,並以抵押權人作為保險第一受益人,保險單正本由抵押權人執管。在保險期內,抵押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中斷或撤銷保險。如保險中斷或撤銷,抵押權人有權代為續保或投保,由此所發生的一切費用由抵押人承擔。抵押人應對因保險中斷或撤銷而致使抵押權人遭受的一切損失承擔全部責任。抵押期間,抵押物如發生投保範圍的損失,或者因第三人的行為導致抵押物價值減少,保險賠償金或損害賠償金應用於向貸款人提前清償所擔保的債權。

  第二十七條 本抵押條款所設立的擔保具有獨立性,無論何種情況,本抵押條款將不因其所擔保的借款條款的無效或可撤銷而無效或可撤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