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務委託合同範本

  服務委託外包在公共治理領域越來越普及。那麼簽訂服務委託合同需要注意什麼呢?以下是小編為大家整理的服務委託合同範文,歡迎參考閱讀。

  服務委託合同範文1

  甲方:

  法定代表人:

  住所地:

  郵編:

  乙方:

  法定代表人:

  住所地:

  郵編:

  資質等級:

  證書編號:

  根據《物業管理條例》和相關法律、法規、政策,甲乙雙方在自願、平等、協商一致的基礎上,就甲方選聘乙方對【恆昌〃上城】提供前期物業管理服務事宜,訂立本合同。

  第一章 物業基本情況

  第一條 基本情況

  物業名稱:【恆昌〃上城】

  物業型別:

  坐落位臵:遂寧市射洪縣

  建築面積:

  物業管理區域:

  第二章 服務內容與質量

  第二條 在物業管理區域內,乙方提供的前期物業管理服務包括以下內容:

  共用部位的維修、養護和管理;共用設施裝置的執行、維修、養護和管理;共用部位和相關場地的清潔衛生,垃圾的收集、清運及雨、汙水管疏通;公共綠化的養護和管理;車輛停放管理;公共秩序維護、安全防範等事項的協助管理;裝飾裝修管理服務;物業檔案資料管理。

  第三條 在物業管理區域內,除上述進入了物業管理成本的共管服務外,乙方還有可能提供由委託人與乙方自行協商服務內容和收費標準的其他專項服務,例如:

  1、接受作為房屋所有權人的甲方委託,進行鄰里中心、停車場等有償經營性服務;

  2、專案銷售後接受部分業主的專項委託,提供業主獨立需要的個性化有償服務。

  第四條 乙方提供的前期物業管理服務應達到約定的質量標準。

  第三章 服務費用

  第五條 本物業管理區域物業服務收費選擇包乾制方式,物業服務費用由業主按其擁有物業的建築面積交納,具體標準如下:

  多層住宅:0.40元/月〃平方米

  地上停車位:30.00元/月〃個

  地下停車位:50.00元/月〃個

  物業服務費用主要用於以下開支:管理處服務人員的工資、社會保險和按規定提取的福利費等;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裝置的日常執行、維護費用;物業管理區域內公共的清潔衛生費用;物業管理區域內公共的綠化養護費用;物業管理區域內公共的秩序維護費用;辦公費用;物業管理公司固定資產折舊;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裝置用公眾責任保險費用;法定稅費;物業管理企業的利潤。

  乙方按照上述標準收取物業服務費用,並按本合同約定的服務內容和質量標準提供服務,盈餘或虧損由乙方享有或承擔。

  第六條 業主應於物業竣工驗收並移交乙方管理之日起支付物業管理服務費用。納入物業管理範圍的已竣工但尚未出售,或者因甲方原因未能按時交給物業買受人的物業,其物業服務費用由甲方全額支付。房屋交付後因業主未入住,進行裝修等原因而空臵的,物業服務費由業主全額支付。業主與物業使用人約定由物業使用人支付物業服務費用的,從其約定,業主負連帶支付責任。業主與物業使用人之間的交費約定,業主應及時書面告知乙方。物業服務費用按月支付,業主或物業使用人應按期履行支付義務。

  第四章 物業的經營與管理

  第七條 停車場收費分別採取以下方式:

  1、停車場包含小區內所有露天停車位屬於甲方在商品房銷售時申明的保留權益,甲方委託乙方管理,車位使用人應按物價部門審批或備案的價格標準向乙方支付停車場場地使用費;

  2、甲方未銷售的車庫車位,甲方委託乙方進行管理,由車位使用人按與甲方協商的標準或物價部門審批、備案的標準向委託管理人乙方支付停車場場地租金。甲方委託乙方管理的車位,乙方按車位50.00元/個〃月的標準提取停車管理費;

  3、停車場車位所有權或使用權由業主購臵的,車位使用人應按露天車位30.00元/個〃月、車庫車位50.00元/個〃月的標準向乙方支付停車場管理服務費。

  第八條 乙方應與停車場車位使用人簽訂書面的停車管理服務協議,明確雙方在車位使用及停車管理服務等方面的權利義務。

  第九條 本物業管理區域內的鄰里中心等屬甲方所有,甲方有權對【恆昌〃上城】物業使用人之外的其他人員開放或以對外招租等方式經營。甲方願意委託乙方經營的,雙方另行協商並簽訂委託合同。

  第五章 物業的承接驗收

  第十條 乙方承接物業時,甲方應配合乙方對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裝置進行查驗。

  第十一條 甲乙雙方確認查驗過的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裝置存在以下問題:

  1、達不到國家有關驗收接管標準要求的;

  2、達不到甲方要求的驗收接管標準要求的;

  3、達不到行業相關驗收接管標準要求的。

  甲方應承擔解決以上問題的責任,解決辦法如下:

  1、甲方直接責成相關施工或供貨單位整改解決;

  2、或甲方委託乙方解決同時承擔由此發生的相關費用。

  第十二條 對於本合同簽訂後承接的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裝置,甲乙雙方應按照前條規定進行查驗並簽訂確認書,作為界定各自在開發建設和物業管理方面承擔責任的依據。

  第十三條 乙方承接物業時,甲方應向乙方移交下列資料:

  1、竣工總平面圖,單體建築結構、裝置竣工圖,配套設施、地下管網工程竣工圖等竣工驗收資料;

  2、設施裝置的安裝、使用和維護保養等技術資料;

  3、物業質量保修文件和物業使用說明檔案。

  第十四條 甲方保證交付使用的物業符合國家規定的驗收標準,按照國家規定及買賣雙方約定的保修期限和保修範圍承擔物業的保修責任。

  第六章 物業的使用與維護

  第十一條 業主大會成立前、乙方應配合甲方制定本物業管理區域內物業共用部位和共用設施裝置的使用、公共秩序和環境衛生的維護等方面的規章制度。乙方根據規章制度提供物業管理服務時,甲方、業主和物業使用人應給予必要配合。

  第十六條 乙方可採取規勸、仲裁、訴訟等必要措施,制止業主、物業使用人違反《業主臨時公約》和物業管理區域內物業管理規章制度的。

  第十七條 乙方應及時向全體業主通告本物業管理區域內有關物業管理的重大事項,及時處理業主和物業使用人的投訴,接受甲方、業主和物業使用人的監督。

  第十八條 因維修物業或者公共利益,甲方確需臨時佔用、挖掘本物業管理區域內道路、場地的,應徵得相關業主和乙方的同意。臨時佔用、挖掘本物業管理區域內道路、場地的,應在約定期限內恢復原狀。

  第十九條 乙方與裝飾裝修房屋的業主或物業使用人應簽訂書面的裝飾裝修管理服務協議,就允許施工的時間、廢棄物的清運與處臵、裝修管理服務費用等事項進行約定,並事先告知業主或物業使用人裝飾裝修中的禁止行為和注意事項。

  第二十條 甲方應於物業交付使用前兩個月按有關規定向乙方提供物業管理用房。

  第二十一條 物業管理用房屬全體業主所有,乙方在本合同期限內無償使用,但不得改變其用途。

  第七章 專項維修資金

  第二十二條 專項維修資金的繳存、管理、使用、續籌按遂寧市專項維修基金管理辦法執行。

  第八章 違約責任

  第二十三條 甲方違反本合同第十一條、第十二條、第十三第的約定,致使乙方的管理服務無法達到本合同第二條、第三條、第四條約定的服務內容和質量標準的,由甲方賠償由此給業主和物業使用人造成的損失。

  第二十四條 除前條規定情況外,乙方的管理服務達不到本合同第二條、第三條、第四條約定的服務內容和質量標準,應據實賠償業主及物業使用人的損失。

  第二十五條 甲方、業主或物業使用人違反本合同第五條、第六條的約定,未能按時足額支付物業管理服務費用的,應按欠費額的3%每日的標準向乙方支付違約金。

  第二十六條 乙方違反本合同第五條、第六第的約定,擅自提高物業服務費用標準的,業主和物業使用人就超額部分有權拒絕支付;乙方已經收取的,業主和物業使用人有權要求乙方返還。

  第二十七條 甲方違反本合同的約定,拒絕或拖延保修義務的,業主、物業使用人可以自行或委託乙方修復,修復費用及造成的其他損失由甲方承擔。

  第二十八條 以下情況乙方不承擔責任:

  1、 因不可抗力導致物業管理服務中斷的;

  2、 乙方已履行本合同約定義務,但因物業本身固有瑕疵或其他原因造成損失的;

  3、 因維修養護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裝置需要且事先已告知業主和物業使用人,暫時停水、停電、停止共用設施裝置使用等造成損失的;

  4、 因非乙方責任出現供水、供電、供氣、通訊、有線電視及其他共用設施裝置執行障礙造成損失的;

  5、 因情況緊急需搶救其他業主合法生命財產所採取的必要措施如撬門、撬窗等行為給相關業主造成損失的。

  第九章 其他事項

  第二十九條 本合同期限自2004年9月1日起至業主委員會代表全體業主與物業管理企業簽訂新的物業服務合同為止。

  第三十條 本合同終止時,乙方應將物業管理用房、物業管理相關資料等屬於全體業主所有的財物及時完整地移交給業主大會或其委託的執行機構業主委員會。

  第三十一條 甲方與物業買受人簽訂的物業買賣合同,應當包含本合同約定的內容;物業買受人簽訂物業買賣合同,即為對接受本合同內容的承諾。

  第三十二條 業主可與物業使用人就本合同的權利義務進行約定,但物業使用人違反本合同約定的,業主應承擔連帶責任。

  第三十三條 本合同的附件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組成部分,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三十四條 本合同未盡事宜,雙方可另行以書面形式簽訂補充協議,補充協議與本合同存在衝突的,以本合同為準。

  第三十五條 本合同在履行中發生爭議,由雙方協商解決,協商不成,雙方可選擇以下方式處理:

  1、向射洪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

  2、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三十六條 本合同一式三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射洪縣規劃建設管理局備案一份。

  甲方公章:_________        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服務委託合同範文2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本合同雙方當事人

  委託方以下簡稱甲方:

  受託方以下簡稱乙方:

  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在平等、自願、協商一致的基礎上,甲方將“武警醫院住宅小區”委託於乙方實行物業服務,訂立本合同。

  第二條 物業基本情況

  物業型別:小區物業服務

  座落位置:烏魯木齊沙依巴克區武警總隊醫院

  建築面積:高層 平方米含車庫, ;

  第三條 乙方提供服務的受益人為本物業的全體業主和物業使用人,本物業的全體業主和物業使用人均應對履行本合同承擔相應的責任。

  第二章 委託服務事項

  第四條 物業服務內容

  1、共用裝置設施的日常維修、養護管理、共用照明、共用的上下水管道;

  2、共用設施和附屬建築物、構築物的日常維修養護和管理;

  3、公共區域的綠化養護管理;

  4、公共環境衛生,包括房屋共用部位的清潔衛生,公共場所的清潔衛生、 垃圾收集;

  5、維護公共秩序,包括門崗服務,物業區域內巡查;

  6、維護物業區域內車輛行駛秩序,對車輛停放進行收費管理;

  7、房屋裝修管理;

  8、消防管理服務,包括公共區域消防設施裝置的維護管理;

  9、其他委託事項。

  第五條 物業管理服務質量

  1、房屋外觀:完好、整潔、小區有明顯的層號、棟號、房號引路方面標記。

  2、裝置執行:良好,執行正常,無事故隱患,保養、保修制度完善。

  3、房屋及設施、裝置的維修,保養。

  4、公共環境:環衛裝置完備,設專職保潔人員和明確的責任範圍,實行標準化管理;

  5、綠化:公共綠地定期澆水和養護。

  6、交通秩序:道路通暢、路面平整,井蓋無缺損、無丟失,機動車輛管理制度完善、管理責任明確,車輛進出有登記;

  7、秩序維護:負責小區的安全秩序維護及消防工作,實行24小時值班制度;

  8、房屋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裝置小修和急修:24小時服務熱線,工作日上門服務;

  第三章 委託服務期限

  第六條 本合同委託服務期限為一年半。自 起至 止。

  第四章 雙方權利和義務

  第七條 甲方權利義務

  1、代表和維護產權人、使用人的合法權益;

  2、制定並監督業主和物業使用人遵守公約;

  3、審定乙方擬定的物業管理制度;

  4、檢查監督乙方服務工作的實施及制度的執行情況;

  5、審定乙方提出的物業服務年度計劃、財務預算及決算;

  6、委託乙方管理的房屋、設施、裝置應達到國家驗收標準要求。如存在質量問題,按以下方式處理:負責返修; 委託乙方返修,支付全部費用;

  7、負責收集、整理物業管理所需全部圖紙、檔案、資料,並於合同生效之日起10日內向乙方移交;

  8、當業主和物業使用人不按規定交納物業管理費時,協助乙方催交或以其它方式償付;

  9、在合同生效之日起10日內按政府規定向乙方提供物業管理用房產權屬甲方20平方米,由乙方無償使用。

  10、向乙方提供售水、電卡裝置及軟體,由乙方無償使用。

  11、協調、處理本合同生效前發生的管理遺留問題:

  1水費:本合同生效之前費用由甲方負責清交。

  2電費:本合同生效之前費用由甲方負責清交。

  12、協助乙方做好物業服務工作和宣傳教育、文化活動。

  13、負責處理非乙方原因而產生的各種糾紛;

  14、法規政策規定由甲方承擔的其他責任。

  第八條 乙方的權利和義務

  1、根據有關法律、法規政策及本合同的規定,制訂物業管理制度;

  2、遵照國家、地方物業管理服務收費規定,嚴格按合同規定的收費標準收取,不得擅自加價,不得只收費不服務或多收費少服務。

  3、負責編制房屋及附屬設施、裝置年度維修養護計劃和大中修方案,經雙方議定後由乙方組織實施。

  4、有權依照法規政策、本合同和業主公約的規定對違反業主公約和物業管理法規政策的行為進行處理;

  5、可選聘專營公司承擔本物業的專項管理業務,但不得將本物業的管理責任轉讓給第三方;

  6、接受物業管理主管部門及有關政府部門的監督、指導,並接受甲方和業主的監督;

  7、每年年末向全體業主張榜公佈一次管理費用收支賬目。

  8.對本物業的公用設施不得擅自佔用和改變使用功能,如需在本物業內改擴建完善配套專案,須報甲方和有關部門批准後方可實施;

  9、向業主和物業使用人告知物業使用的有關規定,當業主和物業使用人裝修物業時,告知有關限制條件,訂立書面約定,並負責監督;

  10.本合同終止時,乙方必須向甲方移交管理用房及物業管理的全部檔案資料。

  11.不承擔對業主及非業主使用人的人身、財產的保管保險義務另有,專門合同規定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