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訴訟法是怎樣的執行的

  導讀:行政訴訟法規定法院審理行政案件程式方面的法律規範和行政訴訟參加人行使權利、承擔義務的各種法律規範,是現代國家據以建立行政訴訟制度的法律依據。維護和監督行政機關依法行使行政職權,從而根據憲法的規定製定的一部程式性法律。

  第九十四條 當事人必須履行人民法院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調解書。

  第九十五條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拒絕履行判決、裁定、調解書的,行政機關或者第三人可以向第一審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或者由行政機關依法強制執行。

  第九十六條 行政機關拒絕履行判決、裁定、調解書的,第一審人民法院可以採取下列措施:

  一對應當歸還的罰款或者應當給付的款額,通知銀行從該行政機關的賬戶內劃撥;

  二在規定期限內不履行的,從期滿之日起,對該行政機關負責人按日處五十元至一百元的罰款;

  三將行政機關拒絕履行的情況予以公告;

  四向監察機關或者該行政機關的上一級行政機關提出司法建議。接受司法建議的機關,根據有關規定進行處理,並將處理情況告知人民法院;

  五拒不履行判決、裁定、調解書,社會影響惡劣的,可以對該行政機關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予以拘留;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九十七條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對行政行為在法定期間不提起訴訟又不履行的,行政機關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或者依法強制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