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對行政處罰主體的設定形式是什麼

  行政處罰主體主要是行政機關,但是行政機關也並不自然地就享有行政處罰權。而非行政機關在有法律法規授權的情況下也可以成為行政處罰主體。

  我們國家對行政處罰主體的設定主要有三種形式:

  第一,通過法律、法規、規章規定某一行政機關具有行政處罰權,這種形式是設定行政處罰主體的主要形式。如《治安管理處罰條例》將治安行政處罰權授予公安機關。

  第二,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非行政機關對某項具體事務享有行政處罰權。如《公共場所衛生管理條例》第14條規定:"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單位或個人,衛生防疫機構可以根據情節輕重給予警告、罰款、停業整頓、吊銷衛生許可證的行政處罰。"

  第三,法律、法規、規章規定某一行政機關可以把處罰權授予另一行政機關。如《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第33條第2款規定:"警告、50元以下的罰款,可以由公安派出所裁決;在農村,沒有公安派出所的地方,可以由公安機關委託鄉鎮人民政府裁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