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青少年刑事司法制度的探討

  在現代社會中,未成年人犯罪的事件也是比較多的,有的是嚴重要觸犯了刑事法律,但不管是什麼樣的人犯罪都是要負責任的,以下是小編為你整理的青少年刑事司法制度相關資料,希望大家喜歡!

  青少年刑事司法制度

  未成年人犯罪是指未成年人實施的犯罪行為。我國《刑法》第17條規定:“已滿16週歲的人犯罪,應當負刑事責任。已滿14週歲不滿16週歲的人,犯故意殺人,故意傷害致人重傷或死亡、強姦、搶劫、販賣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應當負刑事責任,已滿14週歲不滿18週歲的未成年人犯罪,應當從輕或減輕處罰。”據此,在我國,未滿14週歲的未成年人犯罪不承擔刑事責任,已滿14週歲未滿16週歲的未成年只對八種較為嚴重的犯罪承擔刑事責任,已滿16週歲的人對所犯的所有犯罪承擔刑事責任,因此我國的未成年犯罪是指已滿14週歲而不滿18週歲的未成年人的一部分。

  未成年人,是指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八週歲的人。

  未成年人犯罪是指已經實施了危害社會的行為,觸犯刑事法律,但其年齡不滿十八週歲,應當從輕或者減輕刑事處罰的情形。

  我國刑法關於未成年人犯罪的規定

  1、《刑法》第17條:

  已滿十六週歲的人犯罪,應當負刑事責任。

  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六週歲的人,犯故意殺人、故意傷害致人重傷或者死亡、強姦、搶劫、販賣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險物質罪的,應當負刑事責任。

  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八週歲的人犯罪,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因不滿十六週歲不予刑事處罰的,責令他的家長或監護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時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養。

  2、《刑法》第49條:

  犯罪的時候不滿十八週歲的人和審判的時候懷孕的婦女不適用死刑。

  青少年刑事的量刑標準

  1、對於未成年人犯罪,應當綜合考慮未成年人對犯罪的認識能力、實施犯罪行為的動機和目的、犯罪時的年齡、是否初犯、悔罪表現、個人成長經歷和一貫表現等情況,予以從寬處罰。

  ⑴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六週歲的未成年人犯罪,可以減少基準刑的30—60%。

  ⑵已滿十六週歲不滿十八週歲的未成年人犯罪,可以減少基準刑的10—50%。

  ⑶未成年罪犯多次實施違法行為的,或酗酒、賭博屢教不改的,或曾因淫亂、色情、吸毒等違法行為被處罰或者教育過的,或有涉黑惡勢力苗頭的,一般適用從寬幅度的下限或採用折減幅度之內的較小比例。

  ⑷未成年罪犯一貫表現良好,無不良習慣的,或被教唆、利用、誘騙犯罪的,一般適用從寬幅度的上限或採用折減幅度之內的較大比例。

  ⑸未成年罪犯確實因身心成長曾受嚴重家庭暴力、社會政治壓迫等其他客觀因素影響的,可以在本條規定從寬幅度的基礎上再減少基準刑的10%以下。但減少基準刑的最終幅度不得高於60%。

  ⑹未成年罪犯可能被判處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同時符合初次犯罪、具有監管幫教條件、一貫表現較好,人格健全等條件的,可以宣告緩刑。

  未成年罪犯符合《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六條規定情節的,應當宣告緩刑。

  ⑺行為人年滿十八週歲前後實施了不同種犯罪行為,對其未成年以前實施的犯罪,應當依照本條⑴至⑹項的規定確定從寬的幅度;行為人在年滿十八週歲前後實施了同種犯罪行為,在量刑時應當根據案件的具體情況確定適當的從寬比例。

  青少年不適用的刑種

  我國刑罰體系,分為主刑、附加刑。其中主刑為: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死刑;附加刑為罰金,剝奪政治權利,沒收財產。

  根據刑法及相關司法解釋的規定,對於未成年人犯罪不適用以下刑種:

  1、死刑

  根據《刑法》第49條的規定,以及我國對於犯罪人的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針,對未成年罪犯不適用死刑,包括死刑立即執行與死刑緩期執行,給未成年人以改過自新的機會,使未成年人意識到社會的溫暖,重新對待生活,激發對生活的希望,以在以後更好的發展,對社會做出應有貢獻。

  2、無期徒刑

  《刑法》第17條第3款,是法定的從輕減輕情節。無期徒刑沒有幅度,無法從輕處罰,只能適用減輕處罰。

  3、剝奪政治權利

  未成年人本身就不滿十八週歲,而對於大部分政治權利而言,具備政治權利能力的年齡條件是已滿十八週歲,因此,未成年人還未享有的政治權利就無所謂剝奪問題。

  4、沒收財產

  沒收財產是將犯罪分子個人所有財產的一部或者全部強制無償地收歸國有的刑罰方法。未成年人通常都是與其父母或監護人一同居住,且大部分未成年人尚無參加工作賺錢的能力,其家庭的財產除個人生活用品外,基本為其父母或者監護人所有。因此,對於未成年人犯罪無可執行的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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