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犯人格尊嚴權案件

  人格尊嚴是指人格所應受到的尊重和保護。人格是作為人所必須具有的資格。在法律上,人格則是指人作為權利與義務的主體所必須具有的資格。以下是小編為大家帶來的關於,歡迎大家前來閱讀!

  篇1:

  消費者工某在某超市購物付款後,由於該超市收銀員的疏忽,未將工某所購物品消磁,以致工某在離店時電子報警裝置響鈴。該超市安保人員即將工某的包及電腦結賬單索至總服務檯檢查,值班經理在未查明事實真相的情況下,將工某帶到公室,強制滯留了一個小時,並造成群眾圍觀。

  在總服務檯核實其所購物品與電腦結賬單相符的情況下,才將工某放走。王某認為其身心受到傷害,隨後向市消委投訴,要求該超市公開賠禮道歉、並賠償身心健康損失費。經市消委兩次調解,超市同意向工某公開道歉,並賠償工某精神損失費500 元。

  篇2:

  案例一:某超市收銀員在工作崗位當眾喊“你拿我們東西了”,然後超市對消費者強行搜身,發現消費者並沒有偷竊,超市其行為侵害了顧客的名譽權。

  案例二:消費者在超市收銀處交付錢款,超市工作人員把商品交付給消費者起,這時商品的所有權就從超市轉移到消費者手中,根據物權法規定,個人的財產所有權受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犯。有的消費者買單後可能隨手把小票扔了,檢查的時候拿不出來,這時往往會被圍觀被誤解,這就會損傷消費者的人格尊嚴。

  篇3:

  1999年,上海的一名女大學生在屈臣氏公司的一家超級市場連鎖店購物。在離開時,防盜鈴驟響,商場女保安將她帶入地下室進行搜身檢查,女保安用手提電子探測器對女大學生進行全身檢查後,探測器測出其髖部帶有磁訊號,女保安當即要求女大學生脫褲檢查。女學生以侵犯人身權,名譽權為由告狀上海市屈臣氏有限公司和屈臣氏四川北路店,要求公開賠禮道歉和賠償精神損害50萬元。

  商場的檢查是單獨祕密進行的,並未引起女學生的名譽貶損,不構成名譽侵權;但是,憲法規定公民的人格尊嚴不受侵犯,由此,法院確認商場的行為侵犯了女學生的人格尊嚴權,判令被告一、屈臣氏向女大學生賠禮道歉。二、賠償女學生人民幣1萬元精神損失費。三、被告負擔兩審訴訟費共計人民幣82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