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科金融專業畢業論文

  金融學科發展取決於金融業的發展和變化。下面是小編為大家整理的,供大家參考。

  範文一:金融會計風險及規避研究

  摘要:近年來,隨著經濟金融的不斷改革發展,金融業之間的激烈競爭,金融會計的責任愈發重大。金融會計不僅要對金融機構經營管理的活動進行核算監督,也要反映絕準確無誤的財務資訊,要求金融會計具有良好的財務核算以及監督管理能力來預防及化解各類金融風險,使企業健康發展。

  關鍵詞:金融會計;風險防範;安全體系

  金融會計是我國會計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是按照會計的基本原理、基本原則和基本方法,以貨幣為計量單位,對金融機構的經營管理活動的核算與監督,在現代金融企業中發揮著重要的作用。金融會計對金融機構經營管理活動的核算監督及反映的財務資訊都要求符合客觀實際,同事準確衡量、加工和傳送金融機構的財務資訊。在金融會計領域中的金融風險多由於會計核算錯誤或是會計資訊失真導致的決策失誤,金融企業經濟流失、信譽受損。金融會計必須充分意識到金融結構體系中可能存在的風險,通過提高自身素質修養、強化制度建設、落實監督管理來規避這類金融風險。

  一、金融會計風險的種類

  1.會計核算風險。會計核算風險主要是指金融機構開展會計核算過程中,基於核算環節過多且繁瑣,或是會計在履行職能時不能按照相關規定、核算過程不認真,造成的賬目與實際支出不符等現象。

  2.會計監督風險。在現實運營中,許多企業存在著會計監督不嚴,監督作用不明顯的現象,許多銀行為了實現利益最大化,將存款規模作為準則而至會計監督於不顧,使企業超支的情況時有發生。

  3.決策失誤風險。當企業出現會計核算風險和會計監督風險,而導致會計資訊失真,企業高層決策者將通過錯誤資料進行決策,引起的決策失誤將可能導致整個金融機構產生巨大經濟損失,對企業的效益產生重大損害。

  4.會計資訊系統風險。網路金融會計資訊系統記錄金融企業的各項資料資料,包括賬單資訊、證資訊及表資訊,這些反應企業一定時期的經營狀況及經營業績的資料使企業的重要機密資料,具有較高的保密性。當網路的軟體配置不合適、作業系統未及時更新或網路線路故障時,這些資訊資料面臨開放性網際網路平臺存在洩露隱患。

  5.會計人員素質風險。一些金融機構的會計由於思想覺悟底下,法律意識單薄,而在會計報表中的資產、負債、盈利等方便利用結算管理的薄弱管理來套取一定的金融資產,這類會計一般熟知相關會計知識並且智商較高;而一些專業知識技能不足的會計,由於不能充分意識到會計核算工作的重要性,在其工作時粗心大意,導致金融機構資產流失,同樣不利於企業的可持續發展。

  二、規避會計金融風險對策

  1、強化內部控制。這種方法主要針對於在金融會計中發生的一些不良操作,實行會計內部控制管理責任制,將以往對會計人員的管理,逐漸轉變為對金融風險的防控。第一做到事前防範,企業需定期培訓會計人員的業務知識和道德素養,通過提高從業人員的個人素質,提高企業整體的風險防範能力;第二是事中控制,企業會計部門應運用一套完善會計核算系統,如錢賬雙管,雙人臨櫃制度、內外賬務定期核對制度等,對業務實施進行全面監督控制;第三是事後檢查,企業可以採取事後監督制度,主要通過對原始憑證、記賬憑證、賬簿和各種報表的檢查分析,有效增強企業各項經紀業務的真實性與會計核算的準確性。

  2、呆賬準備金計提方法進行改進。根據實際需要,隨時提高計提比例,擴大計提範圍,使呆賬準備不只侷限於信用貸款,還應包括同樣存在風險的各項透支、融資租賃和存放同業款等;呆賬的確認條件適度放寬,可以允許銀行將超過一定期限的逾期貸款確認為呆賬,進行核銷。

  3、改進壞賬準備的計提方法。計提壞賬準備可以在一定程度上緩解資金壓力,將本期的稅款分攤到以後各期,但是有些企業為達到偷稅、漏稅的目的濫用壞賬準備金,則導致了企業經營者易於忽視發展中的風險。為此,可以採取賬齡分析法要求銀行計提壞賬準備,確認其比例。

  4、加強和改善金融會計的資訊揭示與披露系統。由於我國企業目前虛假報告氾濫、會計資訊嚴重失真,因此銀行在接受各類貸款申請時,需要強調要求由註冊會計師事務所審計驗證後的會計報表,並對出具審計報告的會計師事務所提出承擔無限連帶責任;其次,在發放銀行貸款業務時企業必須嚴格填寫現金流量表,在加強對企業利潤指標和靜態財務比率嚴格監管的同時,還要進一步加大對現金流量指標及其現金流量表財務比率的監管力度;此外,由於我國企業編制與提交的會計報表過於簡化,資訊量低,所以銀行在接受企業超過一定數額的貸款申請時,除要對企業報送的主要會計報表稽核外,還應要求企業提供能反應其償債能力的補充詳細會計資訊。

  5、完善金融風險控制的機制體系。首先,建立獨立的會計核算體系,積極推行聯合統一的核算軟體,實現賬務集中核算、業務處理與會計處理相分離的會計資產負債和財務報表,由軟體自動生成彙總上報。其他有關會計資訊報表應由不同的非關聯會計人員獨立編制,其他員工不得任意調整,這樣有效避免銀行“三假”的產生,提高了會計資訊的真實性。其次,要重點完善內控機制中存在重大風險環節的控制,遵循雙人、雙崗、雙職原則,從人員上減少控制風險。在制度上表現在健全會計制度,強化財務核算,加強成本控制,加強內部管理,同時針對各個風險控制點建立有效的監督管理系統。最後,為了加強內部授權以及轉授權的控制,嚴控擔保貸款行為,全面反映經濟活動情況,及時提供業務活動中重要資訊,銀行要增強內部管理的時效性和針對性,防範潛在的金融會計風險,同時建立合理的授權分類和擔保業務的會計控制制度,健全和完善各種審批手續,嚴格各項程式。

  三、結束語

  在如今經濟全球化的時代,我國必須不斷深入完善金融會計制度,形成全方面、多層次的核算監管體系,找準金融風險可能發生的原因,及時進行控制,來實現我國各個企業穩定健康的發展。

  參考文獻:

  [1]袁登榮,淺談會計金融風險及其防範,中國高新科技企業,20084

  [2]劉慧麗,如何防範與化解金融會計風險,會計之友,20092

  [3]劉戎,淺談壞賬準備金,才智,20143

  [4]宋敏,分析金融會計視角下的金融風險防範,時代金融,20131

  範文二:國際法對網際網路金融風險建議

  摘要:網際網路金融由於具有快捷、精確等優勢而發展迅速,但也孕育著許多風險,如機構具體行為方面的風險、投資者方面的風險、交易過程中的風險、法律適用方面的風險等。為化解上述風險,應集中精力深入研究國際及國外網際網路金融的有關法律規定,完善我國國內網際網路金融監管的相關法律及我國網際網路金融領域的國際私法規則,並積極參與網際網路金融監管的國際立法活動,同時要加強國際網際網路金融法律人才隊伍建設。

  關鍵詞:國際法應對;網際網路金融;建議

  網際網路金融在全球雖然鋪天蓋地般地發展迅猛,但對於何為網際網路金融,理論上還沒有一個統一的概念。一般認為,網際網路金融就是指網際網路金融主體通過採用現代網路技術為社會提供各種金融產品或者服務的一種新的業務形式。網際網路金融的模式多樣,就我國而言,其基本模式包括:大資料金融、第三方支付、P2P網路借貸、眾籌模式等,這些模式在對外經濟、貿易等方面也產生了巨大的影響,但也存在較大的風險。

  一、我國網際網路金融領域存在的風險

  一網際網路金融機構具體行為方面的風險

  1.業務範圍出界的風險。我國網際網路金融機構主體種類繁多、形式多樣,加之“網際網路金融領域沒有明確的市場準入制度和國家標準,相關機構也沒有按照金融機構的法定市場準入程式進行登記註冊。”①在這種情況下,業務範圍容易出界,如“有的演變為吸收存款、發放貸款的非法金融機構,甚至有的變成非法集資或傳銷組織等,另外有的企業通過電子商務平臺發售公司股份,帶有非法募資的嫌疑,有的個人通過網銀、第三方支付發售彩券,抽獎等,事實上演變成了博彩行為等。”②這些行為往往不具有合法性,具有潛在的各種風險。

  2.機構法律責任方面的風險一是身份審查方面的責任。與銀行相比,網際網路金融機構對客戶身份審查不嚴格,程式簡單。如果對可能涉及的非法行為主體身份沒有進行認真審查,一旦出現非法行為,機構難辭其咎。例如“網路交易的買賣雙方只需在平臺上註冊虛擬賬戶,並通過虛假商品交易,就可以完成洗錢、套現等非法行為。”①機構主體存在責任風險。二是個人資訊保護方面的責任。根據《刑法修正案七》、《電信和網際網路使用者個人資訊保護規定》等規定,金融機構沒有妥善保護公民資訊隱私,可能引起各種法律責任。三是可能觸及相關金融犯罪的刑事法律責任。我國規定的與金融有關的罪名較多,如金融詐騙罪、破壞金融管理秩序罪等,從我國網際網路金融模式看,第三方支付、P2P網路借貸、眾籌模式均可能涉及刑事犯罪法律問題。例如關於第三方支付,會涉及到《關於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中規定的有關犯罪問題。關於P2P網路借貸,P2P中的債權轉讓模式,是“利用債權轉讓的方式向不特定的公眾募集資金,並將客戶資金存放在平臺賬戶上,同時通過電子憑證的方式轉讓債權,具有非法集資、非法吸收公眾存款及非法發行證券的性質。”②關於眾籌模式,機構主體如果是採用平臺向不特定公眾募資,公開發行各種證券及債權憑證,則“具有較大的非法集資犯罪和擅自發行股票公司、企業債券罪的風險。”③四是可能產生相關民事法律責任。網際網路金融的民事法律責任問題較多,主要包括合同及電子合同問題、侵權問題如侵犯隱私權、消費者權益受損如資金丟失等。

  二投資者方面的風險

  1.存在資訊盲區。投資者在識別網際網路金融機構的真實身份、資質信用合法性等問題上,存在困難和資訊盲區,存在較大的投資盲目性。

  2.個人隱私保護方面存在盲區。機構通常採集了許多投資者的各種個人情況與資訊,但在實踐中往往會忽視對這些資訊的妥善保護,更有甚者還會出於各種目的故意洩露或倒賣資訊,給個人隱私保護帶來極大的風險。

  3.投資者處於相對劣勢的地位。與機構相比,投資者在資金、資訊、技術等各個方面均處於相對劣勢的地位,在無法得到特別保護的情況下,利益無法得到真正實現。

  4.投資者在資金安全方面存在風險。由於機構掌握著平臺資金的控制權,在監管不力的情況下,資金安全問題無法得到有效的保障。

  5.借貸主體間的約定兌現問題存在法律風險。借貸主體間的約定要符合法律的規定,否則一旦無法兌現,也無法得到法律的支援。以P2P為例,P2P是一個資訊提供平臺,平臺只是收取服務費用,處於居間人的地位。在這種模式下,P2P模式不能突破法律對民間借貸的強制規定,但在實踐中均有突破。根據《關於人民法院審理借貸案件的若干意見》的規定,民間借貸利率不能超過銀行同類貸款利率四倍約為24%年利率,目前網貸平臺中的許多平臺約定的年化收益率超過24%,根據上述法 律規定,超過部分存在不受保護、不能兌現的風險。

  三交易過程中的風險

  1.交易安全方面存在風險。交易過程中的木馬、病毒、釣魚及網路攻擊無處不在,防不勝防,給網際網路金融交易安全造成隱患,甚至給參與方造成損失。

  2.具體措施方面,監管無力。在風險防控方式方面,傳統的金融風險防控方法陳舊,不能適應當下的監管需要。在監管部門方面,缺乏對口的監管部門直接監管。在監管人員方面,專業人才匱乏,監管效果較差。

  3.行業缺乏行業自律的機制,行業規則、慣例滯後。

  4.國際合作不足方面的風險。目前我國在網際網路金融合作方面工作開展不夠,無法完全消除交易過程中的國際風險。與此同時,我們對國外網際網路金融相關法律規定了解不多,在涉外金融網際網路業務及糾紛中比較被動。

  四法律適用方面的風險

  在法律適用方面,各國關於網際網路金融法律規定的內容並不完全一致,存在法律上的衝突。例如關於第三方支付的資質要求,美國規定開展第三方支付的機構,不需要專門獲得銀行業務許可證,而歐盟則規定開展第三方支付的機構,需要專門獲得銀行業務許可證。關於平臺沉澱資金的監管要求,美國規定平臺沉澱資金監管由美國聯邦存款保險公司負責。沉澱資金的存放,是存放在監管機構在銀行開設的賬戶中。而歐盟法律規定,平臺沉澱資金監管由銀行負責,沉澱資金的存放,是存放在支付平臺在銀行開設的賬戶中。由於各國法律規定不一,適用不同國家的法律就會帶來不同的法律後果,存在法律適用方面的風險。以上網際網路金融風險不僅在陸上領域發生,也會在海事領域發生。例如在海事領域,交易正逐漸從航運業務延伸到航運金融產品,運用現代網際網路電商系統,在海事物權、股權、債券等領域,開展離岸交易等各種交易,實現了交易的精確化、快捷化。可以預料,海事領域的網際網路金融各種形式,也會同陸上網際網路金融形式一樣,發展前景廣闊。無論網際網路金融風險是在陸上領域發生,還是在海事領域發生,其網際網路金融交易都是交易物件在平臺上進行的,具有跨國、跨區域的特點,且常常具有涉外因素。因此,國際法的應對就顯得非常重要。

  二、應對我國網際網路金融風險的國際法建議

  眾所周知,網際網路金融風險常常具有涉外因素,因此,應對網際網路金融風險,不僅需要國內法,而且需要國際法。理論上關於國內法應對我國網際網路金融風險的研究成果已經較多,但國際法應對我國網際網路金融風險的研究尚屬空白,因此,應引起格外的重視。就國際法應對我國網際網路金融風險而言,筆者提出以下建議:

  一應集中精力深入研究國際及國外網際網路金融的有關法律規定。深入研究國際及國外網際網路金融的有關法律規定,可以有效避免法律適用方面面臨的風險。如果我們對國際及國外網際網路金融相關法律規定了解不多,在涉外金融網際網路糾紛中就會處於比較被動的地位,無法降低法律衝突、法律適用的相關風險。

  二完善我國國內網際網路金融監管的相關法律。在涉外、海事糾紛中,國際私法規則一般規定侵權行為適用侵權行為地法。當我國作為侵權行為地時,如果我國的法律規定不完善,就無法保護我國當事人的合法權益。相反,當外國作為侵權行為地時,如果我國當事人作為被告適用對方國家的法律時,也對我國當事人不利。因此,要完善我國國內網際網路金融監管的相關法律。首先,制定《電子合同法》、《電子貨幣服務法》、《個人資訊保護法》及相關監管法規,解決監管主體、監管原則及具體措施等問題。其次,完善我國《徵信業管理條例》及其相關的法律規定,逐步實現個人資訊收集、使用和共享機制。最後,修訂現有法律,如《票據法》要對電子票據等進行明確規定。

  三完善我國網際網路金融領域的國際私法規則。《中華人民共和國涉外民事關係法律適用法》沒有對網際網路金融的法律適用問題進行專門規定,應予完善。首先,立法要重視網際網路金融直接適用的法的適用。處理網際網路金融領域涉外案件,對於我國的強制性規定,應將之作為直接適用的法直接適用,而不予考慮衝突規範是如何規定的。對外國的強制性規定,如其規定與案件有最密切聯絡的,可以得到適用。但違反我國社會公共利益或我國法律、行政法規強制性規定的除外。其次,立法要補充制定網際網路金融國際私法規則。如應規定網際網路金融機構主體資格的法律適用問題,解決機構的國籍、住所、權利能力、行為能力等的法律衝突。在網際網路金融合同及電子合同方面,應規定適用當事人的意思自治原則、最密切聯絡原則解決其法律適用問題。在網際網路金融侵權方面,可以規定侵權行為地原則的適用。但由於網際網路侵權行為地比較特殊,難於認定,應結合網際網路的技術特性加以規定。在無法識別網際網路金融的侵權行為地時,可以允許適用當事人的意思自治原則、最密切聯絡原則。

  四積極參與網際網路金融監管的國際立法活動。由於網際網路金融具有跨國性的特點,國際立法及其他國際合作就顯得非常重要。我國應積極參與網際網路金融國際法制的創制。網際網路金融監管的國際立法重點應放在解決各國法律衝突比較明顯的領域,以避免或減少網際網路金融的各種風險,為網際網路金融的快速健康發展提供有力的支援和保障。

  五要加強國際網際網路金融法律人才隊伍建設。目前的國際法律人才隊伍無法完全適應網際網路金融發展的需要,要加強國際網際網路金融法律人才隊伍建設,積極開展國際網際網路金融法律問題的研討交流活動,加強國際及國外網際網路金融相關法律的知識培訓,建立一支熟悉瞭解國際網際網路金融法律的人才隊伍,以有效應對涉外網際網路金融糾紛,降低法律衝突和法律適用的風險,更好地維護我國國家和當事人的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