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師事務所管理制度

  律師事務所作為法律諮詢與協助的機構,應該更加懂得遵循管理制度。小編為你整理了,希望你喜歡。

  範本一: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律師法》和有關法律、法規及規章的規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條本所名稱為律師事務所

  地址設在:

  第三條本所的宗旨:各所自定

  第四條本所的組織形式為合夥律師事務所,合夥人為……合夥人依照合夥協議的約定,共同出資、共同管理、共享收益、共擔風險。

  第五條本所的財產歸合夥人所有,合夥人對本所的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

  第六條本所嚴格遵守國家的法律、法規和規章,嚴守律師職業道德和執業紀律,自覺接受司法行政機關的監督和指導,並接受律師協會的行業管理。

  第二章開辦資金的數額和來源

  第七條本所開辦資金總額為:萬元。其中:出資萬元;出資萬元;出資萬元;出資萬元;出資萬元。

  第三章律師事務所業務管理

  第八條本所以等法律事務為主,兼顧其他業務。具體業務範圍為:

  一接受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委託,擔任法律顧問;

  二接受民事案件、行政案件當事人的委託,擔任代理人,參加訴訟;

  三接受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的聘請,為其提供法律諮詢、代理申訴、控告、申請取保候審,接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委託或者人民法院的指定,擔任辯護人,接受自訴案件自訴人、公訴案件被害人或者其近親屬的委託,擔任代理人,參加訴訟;

  四代理各類訴訟案件的申訴;

  五接受當事人的委託,參加調解、仲裁活動;

  六接受非訴訟法律事務當事人的委託,提供法律服務;

  七解答有關法律的詢問、代寫訴訟文書和有關法律事務的其他文書。

  第九條本所在業務建設上實行標準化、規範化管理,制定並執行以訴訟、非訴訟辦案操作規程和辦案質量負責製為主線的各項業務管理規章,注重法學理論研討和典型案例的研究,注重律師人才的培養和律師培訓交流,以增強本所的綜合實力。

  第十條本所根據律師業務發展的需要,按照專業化分工的要求,設立與之相適應的專業化業務部門。

  第四章律師事務所負責人的產生、職責和變更。

  第十一條本所的代表人是主任,由合夥人會議選舉產生,每屆任期二年,可連選連任。

  第十二條主任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本所的日常事務工作;

  二負責召集合夥人會議;

  三代表本所對外簽訂各項合同;

  四批准財務開支;

  五合夥人會議決定由主任行使的其他職權。

  第十三條本所設副主任若干人,由合夥人會議選舉產生,每屆任期二年,根據業務分工協助主任處理日常工作。

  第十四條主任任職期間因工作失誤給本所造成重大損失或明顯不稱職,經合夥人會議三分之二以上人員提議並決議,可以免除其職務,選舉新的主任。

  第五章合夥人會議的組成和職責

  第十五條合夥人會議由全體合夥人組成,是本所的最高權力機構,決定本所的一切重大事宜。

  第十六條合夥人會議行使以下職權:

  一制定本所的發展規劃和年度工作計劃;

  二推選本所主任和管理機構的負責人;

  三制定本所的內部管理制度;

  四審議本所的年度工作總結報告;

  五審議本所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結算報告、收益分配方案及重大開支事項;

  六決定合夥人的入夥、退夥及除名;

  七審議對本所律師的獎勵和處分;

  八修改合夥協議、本所章程;

  九決定本所的變更、終止;

  十其他需要提交審議的重要事項。

  第十七條合夥人會議每季度舉行一次,經三分之二以上合夥人提議可以召集臨時會議。合夥人因故不能參加合夥人會議的,可以出具授權委託書,委託他人代理出席會議、行使權利。

  第十八條合夥人會議實行民主集中制,堅持少數服從多數的原則。合夥人會議作出的決議,須經有表決權的合夥人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方為有效。

  第六章律師的權利和義務

  第十九條本所律師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律師法》,享有相應權利,履行相應義務。

  第七章

  第二十條本所建立健全行政、財務、業務、收費等管理制度,具體管理制度另行制定,報司法行政機關備案。

  第二十一條本所辦理各項法律事務,由事務所統一接受委託、統一收取服務費用、統一入帳,任何律師不得私自接受委託、不得私自收取費用。

  第二十二條合夥人的共同財產由所內統一使用,未經合夥人會議同意,不得私自分割和挪用。

  第二十三條本所的收入分配方案由合夥人會議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確定,具體標準按照合夥協議執行。

  第二十四條本所律師應當依法納稅,律師事務所履行代扣代繳義務。

  第二十五條合夥人對其所創業務收入在按照規定提取效益工資、攤銷公共費用支出和扣除各項稅費及公共積累後,剩餘部分作為本所的財產積累,用於事務所發展。

  第二十六條本所按有關規定按時足額向律師協會繳納會費。

  第二十七條本所設立事業發展基金、執業風險基金、社會保障基金、培訓基金,具體比例由合夥人會議依照有關規定確定。

  第八章律師事務所變更、解散和清算

  第二十八條本所變更名稱、組織形式、隸屬關係、住所、負責人、合夥人、章程和合夥協議等重大事項,應當依照法律法規的規定辦理變更登記。

  第二十九條本所有下列情形之一時,應當解散:

  一本所合夥人已不足三人,且在三個月內未能補齊;

  二本所的資產已不足10萬元,且在三個月內未能補足;

  三合夥協議中約定的終止事由出現;

  四合夥人會議決定解散;

  五被依法吊銷執業證書;

  六法律、法規及規章規定應當解散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條本所經合夥人會議決定解散或因違反法律、法規和規章被吊銷執業證書的,應當成立清算組,對事務所的財產進行清算。合夥人有權參加與清算有關的活動。

  第三十一條在清算期間,本所所有執業律師停止執業,律師事務所的執業證書及律師執業證書全部上交原登記機關。尚未辦結的法律事務,由律師事務所與委託人協商解決。

  第三十二條律師事務所解散後,應當清償所有債務。對剩餘的財產,由合夥人依照合夥協議進行分配,本所財產不足以償還債務時,由合夥人依照合夥協議對剩餘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

  第三十三條律師事務所解散後,應當將財務帳簿、業務檔案、印章按照有關規定移交司法行政機關。

  第九章章程的解釋、修改和補充

  第三十四條本章程由合夥人會議負責解釋。

  第三十五條本章程經三分之二以上合夥人聯名提出修改、補充意見時,合夥人會議應當討論決定是否修改或補充。修改、補充章程時,必須以法律、法規和規章為依據,經全體合夥人一致同意並簽名,報登記機關備案後,方可生效。

  第三十六條本所合夥人會議可根據本章程的基本原則,制定實施細則及各項規章制度。

  第十章附則

  第三十七條本章程經全體合夥人簽字,報司法行政機關登記之日起生效。

  範本二:

  第一條為實現本所日常行政管理規範化,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本所行政管理實行主任負責制。主任主持本所日常工作並負責本所行政管理事務。

  第三條在實行主任負責制的前提下,本所行政管理推行崗位分工負責制。主任負責全面行政管理事務,副主任、部門負責人協助主任管理某類或某項行政事務。各項行政管理均分解落實到人並建立崗位責任制。

  第四條本所行政管理包括接待、值班、收案、財務、公文、印章、檔案、考勤、人事、會議、後勤、安全等行政管理事項。

  第五條本所每月召開數次所務會議,研究解決行政管理方面的問題。所務會議參加者為:合作律師會議全體成員、相關問題涉及部門的負責人。會議由主任召集、主持,會議決定經與會者多數同意通過。特別重大的事項須經三分之二的與會者通過。

  第六條本所每週二、五下午為學習日。週二下午為業務學習日,學習新頒行的法律、法規、檔案,討論疑難案件;週五下午為政治學習日,學習時事政治及有關檔案。

  第七條本所實行輪流值班制度,每日安排專職律師一至二人負責日常接待、收案、解答法律諮詢等事務。值班人員應對辦事項進行處理並登記。

  第八條收案、收費均由本所統一辦理,禁止個人私自收案、收費,具體辦法見本所“收、結案管理制度”和“收費管理制度”。

  第九條本所重視並加強財務管理,詳細制定了“財務管理制度”。

  第十條對印章、介紹信嚴格管理,辦法如下:

  一使用印章或介紹信均應有正當理由;

  二須經所主任批准;

  三履行登記手續;

  四明確專人保管,禁止隨身攜帶印章、空白介紹信或蓋有印章的便函外出;

  五因使用或保管不當,造成嚴重後果的,應追究責任並予以處罰;造成經濟損失的,責任人應予賠償。

  第十一條本所重視公文的日常管理。凡以本所名義製作的報告、請示、函件均應符合相應格式並經部門負責人稽核後交所主任簽發。公文應用本所稿紙擬就,以鋼筆或毛筆書寫,字跡要工整、清楚。本所指定專人負責公文的收、發工作,往來公文均應編號、登記,傳遞要有登記簽收手續。

  第十二條本所重視檔案管理,指定專人負責,具體規定見“業務檔案管理制度”。

  第十三條本所重視人事管理工作,具體規定見本所“人事管理制度”、“招聘、辭退及辭職管理辦法”、“考勤制度”以及“獎懲制度”。

  第十四條本所按《章程》的規定,定期召開合作律師會議,會議由主任召集、主持。

  第十五條本所依《章程》及其他有關制度開展後勤服務工作,以便順利開展日常業務。後勤工作由副主任一人分管。

  第十六條本所根據主管和有關部門的規定,做好保密、消防、防盜等安全、保衛工作。安全工作列入本所議事日程,指定副主任一人分管負責,具體實施辦法另行規定。

  第十七條本制度的解釋權歸合作律師會議。

  第十八條本制度自本所批准成立之日起施行。

  範本三:

  第一條律師事務所業務管理規定以下簡稱“業務管理制度”是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律師法》和部頒規章和規則而制定,以本事務所章程的基本原則和精神為依據,是本事務所業務管理的準則。

  第二條業務管理規定的宗旨是:嚴格執行國家的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對本事務所實行科學管理;本事務所實行律師分工負責制;建立健全本事務所的業務檔案制度,真實記錄律師活動,維護國家法律的正確實施;堅持重大案件向有關部門請示彙報,疑難案件集體討論,為委託人負責,維護委託人的合法權益。

  第三條本事務所的部門劃分如下:

  一、辦公室:負責本事務所的一般日常行政管理工作和財務總務工作。

  二、智慧財產權部:負責辦理:商標、專利、專有技術、出版著作權、名譽權、稅務、保險、註冊登記等項法律事務。

  三、房地產業務部:負責辦理房地產開發、買賣、租賃土地使用權轉讓、工程承包、招標、合同見證等各項法律事務。

  四、金融、證券業務部:負責辦理引資、融資租賃、借貸、抵押、擔保、企業股份制改造、公司設立、股票發行、上市等各項法律事務。

  五、國內外經濟業務部:負責辦理涉外及國內的經貿、期貨、海商、國際保險,企業破產清算、分立,合併等項法律事務。

  第四條本事務所按上級下發的工作規程要求,統一接受委託,統一填寫受案通知單,按標準收費,收案表應經主任簽字。

  第五條本事務所建立收案制度,以與當事人簽訂委託協議之日為收案日期;以接到法院判決書,調解書之日為結案日期。常年法律顧問以合同規定的起止日期為收結日期。非訴訟事件以完成當事人的委託事項為結案日期,無論訴訟還是非訴訟案件都以收案、收費、交卷為統計標準。收結案應由該案的律師專人負責並應建立登記手續。

  第六條本事務所對律師承辦的案件及其他重要業務工作實行集體討論的制度,以保證辦案質量。討論案件至少應有一名部門負責人主持,二名以上律師參加,並作詳細記錄。重大、疑難案件或其他有必要提請全體律師討論的案件須由部門負責人或事務所主任召集全業務部律師或全所律師參加討論,必要時向市司法局主管部門報告或備案。

  第七條本事務所建立會議記錄制,所內所作的各項決定及其全部重要工作,均應作出詳細記載,並於年底裝訂成卷,由事務所主任簽字蓋章存查。

  第八條律師辦結的各項業務應及時立卷歸檔,立卷歸檔工作由承辦律師或律師助理按照《律師業務檔案立卷歸檔辦法》負責辦理。

  第九條事務所承辦下列案件為重大、疑難案件:

  一、反革命案件;

  二、對做無罪辯護有爭議的案件;

  三、在本市或全國影響較大的各類案件;

  四、涉及各級人大代表、各級政協委員、民主人士的案件;

  五、其他重大疑難案件。

  第十條事務所對下列行政事務應向司法局報告或備案:

  一、在本市或外省新設立或撤併新機構;

  二、與外國律師建立協作關係或舉辦工作交流活動;

  三、其他應當報告的事項。

  第十一條本事務所可聘請知名專家、學者和其他有豐富知識和經驗的人士作為本所顧問,顧問有權得到相應的報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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