淺談大專電子商務論文範文

  隨著資訊科技和網路技術的飛速發展,電子商務在全球迅速普及並掀起新的商業革命。下面是小編為大家整理的大專電子商務論文,供大家參考。

  大專電子商務論文範文一:簡論網購時代視野下商標平行進口問題研究

  論文摘要 電子商務產業的誕生及網際網路的全球性使得跨地域購物走進了普通人的生活。在電子商務日益發展的今天,商標平行進口問題突出。為解決司法實踐難題以及促進電子商務產業的發展,應當對商標的平行進口問題進行規定。本文以網購時代為視野,闡述網購與商標平行進口問題,之後對典型域外國家對商標平行進口問題的規定進行分析,最後對商標平行進口合法化進行分析。

  論文關鍵詞 網購 電子商務 商標 平行進口

  網際網路的迅猛發展以及電子商務的興起使我們進入了網購時代。然而,在傳統領域商標平行進口問題未解決時,新興的電子商務產業所帶來的商標平行進口問題更加突出。司法實踐中,因商標平行進口問題的案件不斷增加,而立法的缺位及政策的空白使得解決商標平行進口問題已迫在眉睫。本文以網購時代為視野,分析商標平行進口問題,希望能對國內商標平行進口問題相關理論的發展作出有益的貢獻。

  一、 網購時代

  網購,通俗的講,就是通過網際網路,在購物網站購買自己所需要的商品或服務。其特點包括:第一,足不出戶,用滑鼠點選就可以購買自己想要的商品或服務,而且不受時間的限制;第二,網上支付更加便捷;第三,送貨上門,省時省力。

  一電子商務的發展

  消費者進行網購,通常需要在購物網站上購買商品或服務,而這離不開電子商務的發展。電子商務的概念有廣義和狹義之分,廣義的電子商務是指使用各種電子工具進行商務活動,而狹義的電子商務是指利用網際網路從事商務活動。人們對電子商務的理解一般是狹義的電子商務的概念。電商們通過網際網路平臺和客戶進行交易,而這種交易的便捷在網路時代使得使用者不斷增加,最終推動了電子商務的發展。

  二網購時代的影響

  隨著電子商務的發展,利用網上進行購物的消費者不斷增加,網購時代已經到來。網購給人們帶來了寶貴的機遇。對消費者來說,足不出戶就能買到商品,購物變得更便捷;對商家來說,省去了租房的費用,降低了成本;對電子商務產業來說,能夠極大的推動電子商務產業的發展,使其發展壯大;對整個國民經濟來說,電子商務產業將是未來推進經濟發展的另一重要產業;對世界經濟發展來說,有助於全球經濟一體化,推動自由貿易的發展。

  二、網購時代與商標平行進口問題

  網購在給整個社會帶來重大的發展機遇時,也帶來了相應的問題。電商的興起衝擊了傳統的實體店產業,使實體店不得不調整營銷模式以適應時代的發展,許多實體店在淘寶網開設了網店,包括國際知名的大品牌,也包括了一些真假難辨的品牌網店,因此產生了品牌商和電商之間就平行進口問題的訴訟。平行進口是指商標權人只許可將帶有其商標的產品投放某一國家或地區市場進行銷售,而有人則將該商品進口至另一國家或地區進行銷售。 同時,電商的興起也拉動了海外代購等相關產業的興起,而海外代購又觸動了商標平行進口這一傳統法律問題。而這些問題的背後利益競爭則是最根本的原因。

  一淘寶的興起

  在中國,最大的購物網站非淘寶網莫屬,淘寶網的成熟已然成為電商們效仿的模式。然而,淘寶正在蒸蒸日上的時候,淘寶收到了許多關於侵權的訴訟。在2011年,國際奢侈品牌歐米茄公司一紙訴狀將淘寶公司告上了法院,訴稱因淘寶網存在許多銷售歐米茄的假貨,請求判令淘寶公司停止侵權,設定價格過濾機制,禁止售價在7500元以下的全新歐米茄在淘寶網上銷售,並賠償經濟損失200萬元。這一訴狀使那些銷售奢侈品品牌的電商們陷入了恐懼。而淘寶公司則表示不能接受,認為價格低不一定是假貨,有可能是從海外代購或者清倉低價售出獲得的真品。

  同時,也可能存在網店為了吸引消費者而做的虛假廣告宣傳。且若設定7500元的價格過濾機制會侵害他人的合法利益,導致原告對價格形成壟斷。因此淘寶拒絕承擔商標侵權責任。在此之後,引起了連鎖反應,許多知名品牌對淘寶網提起訴訟要求其承擔侵權責任。在判決中,法院避開了平行進口問題,只要求淘寶網承擔平臺侵權責任。然而,在一系列的判決中,法院的判決並沒有從根本上解決商標平行進口問題,而品牌商們要求對商標的保護已然超過了商標本身應有的權利,導致商標權被濫用。

  二海外代購的迅猛發展

  隨著全民網購的興起,海外代購成為一種新興的產業。海外代購是一種由買方、代購方和賣方三方參與完成的跨境商品及服務交易模式。 主要形成原因是通過國外代購回的商品比國內相同商品的價格要低很多。一般情況下,海外代購的模式有兩種,一種是私人代購,主要是委託私人在海外購買商品;另一種是專業平臺代購,主要通過代購平臺,如淘寶全球購、幫購網這些國內代購平臺進行海外代購,通過這些平臺就可以買到自己所想要的商品。然而,不管是私人代購還是專業平臺代購,都存在商標平行進口的法律風險。

  三“蛋糕”的重新分配

  在全民網購時代,各大品牌商的實體店銷售遠遠不如網上銷售獲得的利潤多,而網上出現的各種非品牌授權的網店極大的擠壓了實體店的銷售市場,已然成為實體店的一大競爭對手。因此對於淘寶網上出現的各種價格比實體店低很多且未授權的網店成為了品牌商及代理商發起訴訟的根本原因。尤其是海外代購,代購回國內的商品最終的價格雖經歷關稅等各種成本但仍然遠低於國內的代理商在國內銷售的價格,因此,所謂品牌商及其代理商發起的維權訴訟本質上仍是因為利益被擠壓的問題。而提供銷售平臺的電商便成為眾矢之的。

  三、國外對商標平行進口問題的規定

  對電子商務平行進口,各國的規定大多不同,主要是因為各國對“商標權用盡”原則的態度不同。商標權用盡是指對於經商標權人許可或以其他方式合法投放市場的商品,他人在購買之後無須經過商標權人許可,就可將該帶有商標的商品再次售出或以其他方式提供給公眾,包括在為此目的進行的廣告宣傳中使用商標。 而同樣的商品在不同國家和地區因經濟發展水平等因素的影響往往銷售價格不同,因此商標權人對於平行進口極力反對,這將嚴重影響其在世界各國的代理商的利益,最終將影響自己的利益。但各國的考慮不同,無法就平行進口問題達成一致,導致TRIPs協定迴避這一難題,僅說明“本協議的任何規定均不得用於處理智慧財產權的權利用盡問題”,將問題留給各締約國自行解決。

  一美國對平行進口的規定

  近來年,美國對於平行進口持較開放的態度,允許大部分的平行進口,但也有禁止平行進口的規定。美國在商品平行進口上實行的是“共同控制例外”原則。該原則指出若美國的商標權人和國外的商標權人不是一人且不存在母子公司等關聯控制關係時,銷售平行進口的商品可能導致消費者對商品來源產生混淆,即來源於美國商標權人,則該平行進口將被禁止。

  二 韓國對平行進口的規定

  韓國平行進口的規則依據其判例和相關規則也多為允許平行進口。韓國實行的是“有條件的國際權利用盡原則”,規定平行進口的商品其商標是在外國商標權人的授權下貼在貨物上的且必須符合下列條件之一:外國與本國的商標持有人為同一人或在本質上為同一實體;國內商標所有人授權一個在商業上有上述關係的被許可人以當地獨佔許可,但排除被許可人僅僅從事國內生產和銷售商標貨物的情況。在 2014 年初,韓國政府認為獨家代理使進口品牌價格過高,制定了《促進進口行業競爭案》,欲通過平行進口方式降低國外名牌進口價格。

  三歐盟對平行進口的規定

  歐盟對於商標平行進口的規定相對於保護歐盟體內的國家。早在1988年,歐共體制定了《歐共體商標一號指令》第7條規定了在歐共體國家實行“商標權用盡原則”,即在歐共體之內允許商標平行進口,以此促進歐共體大市場的建立及促進商品的自由流通。但並不允許除歐共體內部市場之外的“商標權國際用盡”,即禁止歐共體以外的商品流入歐共體的平行進口。

  四日本對平行進口的規定

  日本和中國一樣,對商標的平行進口沒有做出規定。但在判例和海關規則中允許專利和商標商品方面平行進口。

  從以上貿易大國或貿易發達地區對平行進口的規定來看,隨著全球經濟一體化,允許商標平行進口已成為未來的發展趨勢。

  四、 對商標平行進口合法化分析

  隨著網路的發展,網購時代的到來,允許商標平行進口對我國的發展具有重要意義。本部分將對商標平行進口合法化進行分析。

  一《商標法》的立法目的

  《商標法》的立法目的是為了防止消費者發生混淆,對商標權人加以保護。平行進口中的商品仍然是真品,不會對消費者對商品的來源產生混淆,而且在一定程度上還能提升商標的知名度和擴大商標權人的市場。此外,平行進口的商品因價格優勢能夠打破國內代理商的價格壟斷,有利於保護本國消費者的利益。基於此,筆者認為,平行進口既然沒有違反商標法的宗旨,且在本質上,仍處於民商法調整範圍,根據“無禁止即許可”的原則,不應該禁止商標的平行進口。

  二禁止商標權濫用

  根據“商標權用盡原則”,對於經過商標權人許可且處於市場上銷售的商品,購買者可以加以轉賣,商標權人無權要求購買者的轉賣商品收取商標費用。如果商標權人還要求支付商標使用費,那麼加上其在第一次授權時已經取得的商標使用費,就獲得了雙重商標使用費,若該商品被多次進行平行進口轉賣,商標權人獲得的利益將是不可想象的,這已經超出了其作為自然人的權利邊界,儼然成為類似於國家徵收增值稅的權利。這已然構成對商標權的濫用。

  三平行進口與不正當競爭的關係

  對於國內獨佔商標許可人來說,由於其為了開啟市場而進行大量的投資而建立起來的商譽會被平行進口商品的進口商無償利用,國內獨佔商標權人建立起來的市場會被擠壓和瓜分。因此,若對平行進口不受任何限制可能會妨礙公平競爭。相反的,若平行進口商品的進口商在國內通過其宣傳已經開啟銷售市場,被後來經過授權的代理商無償利用,這也違反了公平競爭原則。對此,應該加以區別對待。

  四世界經濟一體化趨使

  隨著WTO成員國的不斷增加、跨國公司數量的增長、區域經濟一體化等,未來世界經濟一體化已成為發展趨勢,實現自由貿易將是時代發展的潮流。允許平行進口,將有利於打破人為壁壘,促進商品的自由流通,而且有利於打破商標權人的價格壟斷,建立公平競爭的市場環境。

  五有利於電子商務產業的發展

  電子商務產業作為新的國家支柱產業,如果禁止商標平行進口,將極大的影響電子商務產業的發展。若允許商標的平行進口,將有利於電子商務產業未來的發展。

  五、 結語

  允許商標平行進口,在全民網購的時代,最終使消費者獲益,且符合世界發展的潮流以及《商標法》的立法趨勢。因此,應在相關法律上加以規定。在具體的立法上,可以借鑑美國和韓國的做法。

  大專電子商務論文範文二:試析我國個人資訊在網路環境下的法律保護

  論文摘要 個人資訊是社會良性發展的重要資料資源,在網際網路迅速發展的今天,公民資訊對促進經濟社會發展意義重大。本文通過分析我國個人資訊在網路環境下的法律保護現狀,提出了完善我國網路資訊保護制度的相關建議,提出結合法律制度與行業監督兩者的治理措施,有效應對個人資訊在網路環境下被非法利用的問題,使電子商務走向良性發展的道路。

  論文關鍵詞 個人資訊 資訊保護制度 電子商務

  伴隨著資訊時代的發展,網際網路所傳播的巨量資料資訊給社會公眾的生活帶來的徹底的變化。但是,由於網際網路所特有的開放性、資源共享性以及便利性,使其容易被帶有非法目的的人利用,為其提供侵害他人資訊的機會。

  一、我國個人資訊在網路環境下的法律保護現狀

  一個人資訊存在被侵權現象

  在網際網路環境下,公民資訊遭遇侵權的現象十分常見,最具有代表性的就是,公民在網頁上的使用者資訊被隨意濫用,具體的方式表現為在沒有經過公民同意的情況下蒐集並出售個人使用者資訊。隨著資訊時代網際網路的發展,電子商務的消費群體越來越龐大,某些商人便趁機利用網際網路技術詳細的將購買者的消費資訊收集起來,具體包括消費者個人的消費偏好、購物習慣等等。

  除此之外,網上消費完畢後,網頁上經常會自動出現消費者可能喜歡的商品等內容,並經常性的收到商家發過來的促銷資訊及產品兌換券。從21世紀10年代開始,國內眾多網路平臺相繼遭遇黑客攻擊,使用者的賬號密碼以及郵箱等私密資訊被偷盜公開,網路史上驚為天人的資訊洩露事件就此發生。公民資訊的安全性受到如此威脅,充分體現了國家在公民資訊立法保護制度的缺陷。如果不能及時有效的建立起相關資訊保護機制,社會公眾的基本人身財產權利甚至是社會的公共秩序和整體利益都將受到侵害。

  二我國公民個人資訊保護的法律現狀

  我國法律對公民資訊的保護存在直接與間接的形式。現階段,我國仍未頒佈網路資訊保護的單行法,僅僅在某些有關資訊保護的法律對網路資訊的保護予以規定。影響較大的法律法規包括:二零零零年我國針對網路公告專門頒佈管理規定,這屬於對網際網路資訊保護予以明確規定的尚早的規定;二零零九年我國刑法修正案中明確規定了侵犯個人資訊保安犯罪;二零一零年,我國頒佈《網路商品交易及有關服務行為管理暫行辦法》,其中第十七條、第二十五條、第四十一條專門針對網路公民資訊列出了比較詳細的規定。在法律規定的間接保護方式上。《憲法》中的第三十八條明確規定要保護公民的人格與尊嚴。《民法通則》的法律條文主要在確定公民榮譽權與名譽權及姓名權等相關人身權利對公民的個人資訊予以保護。《侵權責任法》第三十六條對網際網路服務的提供者參與侵害公民人身權利的行為中詳細明確的列出了相應的法律責任。

  隨著資訊時代的發展,網際網路技術對公民生活產生的影響越來越突出,公民保護個人使用者資訊的意識也越來越強,與公民資訊保護的相關立法也在進一步的完善當中,但是這些法律並沒有為我們提供一個有效安全的法律機制。我國現行公民資訊保護的法律仍然存在以下問題,第一,缺失關鍵性立法。正如上文所說,我國仍不存在網路個人資訊保護的單行法;第二,我國現行法律法規層級低。現階段,國家對於公民資訊保護的法律規定散佈在其他法律規定中,很多都停留在條例及規章的層面上,效力不高。第三,現行法律無法實現保護公民個人資訊的目的。現階段的公民個人資訊主要從保護隱私權的規定入手,在現實的司法活動中難以對網路中的公民資訊給予有效的保護。

  三其他相關因素

  網際網路的快速發展所引發的公民資訊保護話題是一個與社會公眾直接相關的社會性難題,而非個類問題。網路環境下的技術性問題,說明要確保公民的個人資訊不受網路侵害,不但急需建立有效的法律機制,還應當發揮政府的監管及行業協會監督的相關作用,並對行政監督與行業監督的規範予以明確。現階段,中國的行業協會及政府職能都處於缺位的狀態,大部分企業在防護制度及管理措施上,對於資訊保護的管理均未重視起來,受到經濟利益的影響,很多商人及網站通過法律的漏洞,以格式合同為手段免除己方的法律責任。

  二、完善我國網路資訊保護制度的相關建立

  一確定立法模式

  與網際網路發展的速度相比,法律制度的確定總是比較落後的,這就可能會出現無法找到法律制度落腳點的問題,單純的想要通過立法的形式予以規範無法達到想要的效果,單純的利用行業協會進行監督,也不能有效克服制度的缺陷。很多網際網路商家及非法利用公民資訊的個體,他們對於保護個體資訊的意識十分反駁,所以,單一的行業監督模式無法勝任保護公民個人資訊的重任。採用兩種方式結合的模式,在指定公民資訊保護的專門法律規範時,科學合理的發揮行業自律監督機制,使得法律制度與行業監督兩者之間相互配合,有效利用行業監督的靈活高效及立法機制的系統整體性,不僅能夠較好的保護公民資訊,還能夠保護網際網路商家的合法利益,使電子商務走向良性發展的道路。

  二確定相關立法制度

  第一,確立個人資訊保護的單行法。應當明確公民資訊權是公民個人擁有的權利,對權利內容予以詳細、完整的規定,確定公民資訊的構成要件以及白虎物件的範圍。比如,公民資訊的屬性、具體內容等等,確定個人資訊取得、使用以及收到限制的具體情況,保證公民資訊的知情權,自主決定權及控制權,平衡公共秩序與社會利益的關係,有效的將公民資訊保護起來。另外要規定侵犯公民資訊的具體責任和救濟途徑。從民事方面來說,通過網路對公民個人資訊實施侵害造成公民人身或者財產上的傷害時,應當予以賠償。從行政方面來說,通過網路對公民個人資訊進行侵害造成公民人身或財產上的傷害,並影響到社會秩序與公眾利益時,應當請求行政部門予以行政處罰。

  第二,完善民法、刑法以及資訊保安法中關於個人資訊保護的法律規定。首先,由於公民的資訊權具有特殊的權利屬性,因此可以在民法中設立一項專門針對資訊權的權利型別,並將其與民法中的人格權、財產權予以區分。其次,儘管我國刑法規定了非法獲取以及出售公民資訊的犯罪規定,但對於資訊的取得方式,非法侵害等尚未予以明確規定,進而導致出現公民資訊仍被大量濫用的法律漏洞,在之後的刑法修正案中,可考慮對此做出修改。

  三完善相關法律制度

  首先,系統完善的行政監督對於公民個人資訊的重要作用是不言而喻的,因此,我國應當加強對網路個人資訊的規範性集中保護,成立專門的公民資訊監管保護機構。其次,完善我國資訊行業的監督體系,進一步提高網際網路服務運營商的自律意識。行業規範是確保行業監管及運營商提高自律意識的重要準則,因此應當儘可能的頒佈並實施公民資訊網路保護的行業規範,併發揮其對法律制度的補充作用,構建我國公民資訊的認證規則,設立一個專門機構對公民資訊進行保護性的認證。

  個人資訊是社會良性發展的關鍵性資料資源,在網際網路迅速發展的今天,公民資訊對促進經濟社會發展意義重大。在網際網路時代保護公民的個人資訊,應該在實行有效保護的前提下對資料予以合理的利用,如何平衡資料保護和資料利用之間的關係也是需要社會各方力量繼續探討的難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