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電子垃圾汙染防治立法初探論文

  電子垃圾汙染主要是由於電子產品的過期而廢棄引起的廢品汙染。因為在電子產品中含有多種有毒物質,隨意地廢棄給環境造成了巨大的汙染。目前電子垃圾汙染給環境造成了巨大的壓力,當今隨著電子產品廢棄量的增加他逐漸得到了社會各界的高度關注。以下是今天小編就為大家精心準備的:我國電子垃圾汙染防治立法初探相關論文。內容僅供參考閱讀:

  我國電子垃圾汙染防治立法初探全文如下:
 

  〔摘 要〕 目前我國電子垃圾汙染日益嚴重,而有關防治電子垃圾汙染的立法還不夠完善。應制定相關法律法規,建立系統性電子垃圾回收處理及利用法律體系,完善生產者延伸責任制度,並加強對電子垃圾進口的法律規制。

  〔關鍵詞〕

電子垃圾; 二次資源; 延伸責任; 回收處理。
 

  一、電子垃圾的特徵。

  電子垃圾是指已經報廢的電腦、電話機、手機和家用電器等電子產品。[1]即家用電器、計算機通訊裝置、工業控制裝置等電子產品在生產過程中和使用後報廢或者淘汰下來,不能再做原用途的廢棄物。

  電子垃圾具體包括: 生產過程中產生的不合格裝置及其零部件; 維修過程中產生的報廢品及廢棄零部件; 消費者廢棄的裝置; 根據有關法律法規,被視為電子垃圾的。[2]電子垃圾有如下特徵:

  1. 電子垃圾數量大、增長快。

  中國現在已經成為全球家電及電子產品生產和消費大國,電子產品日益普及,逐漸成為中國普通居民家庭生活必需品。據統計,2008 年我國電視機產量 9015 萬臺、冰箱4600 萬臺、洗衣機 3900 萬臺、空調 6850 萬臺、電腦13800 萬臺、印表機 6167 萬臺、行動電話 6 億部。據專家估算,我國電器電子產品每年淘汰數量以千萬臺計。同時,一些國內外不法商販利用我國電子垃圾法律監管不健全,將大量的電子垃圾轉移到我國,更增加了我國電子垃圾的數量。

  2. 電子垃圾的潛在危害性。

  電子垃圾能否對環境造成汙染和危害,主要取決於兩個方面: 一是電子垃圾中是否含有能夠對環境造成危害的物質;二是對電子垃圾採取何種方法進行處置。電子垃圾不經處理,直接混在生活垃圾中填埋或者焚燒,會對人和環境造成嚴重的危害。同樣,如果處置方法不當,如採用酸浸、火燒等原始的工藝進行回收處理,會嚴重破壞當地生態環境。[3]一些手工作坊,為了追求短期效益,採用露天焚燒、強酸浸泡等落後方式處理廢棄電器電子產品,廢氣、廢液、廢渣隨意排放造成了嚴重的環境汙染,對人體健康造成了潛在威脅。

  3. 電子垃圾的資源性。

  電子垃圾中含有多種貴重金屬和其他有用材料,比如有色金屬、黑色金屬、玻璃、塑料等。如果能夠對其進行回收利用,電子垃圾就是珍貴的資源,對於節約資源和保護環境都具有重要的意義。從材料角度來講,這些廢棄物只是暫時失去了使用價值,其基本性質和特徵並沒有發生改變,是一種低成本的資源。

  二、我國電子垃圾存在的問題及立法現狀。

   一 我國電子垃圾汙染防治現狀。

  1. 我國電子垃圾回收處理現狀。

  在電子垃圾的回收處理方式上,家庭作坊式的處理方法是我國目前的主要方式。所回收的廢舊家電都流向不正規的報廢家電拆解作坊,通過手工拆解後,將可以利用的元件回收利用,不能利用的當做一般垃圾進行處理,根本談不上合理的回收利用。電子垃圾的組分複雜,其中包含許多危險廢物,需要專門的技術和設施進行處理,才能保證不造成汙染併合理的回收利用,而現今我國並沒有一套完整的比如稅收、貸款、補貼等方面的政策支援。加之我國電子垃圾回收處理技術落後,回收處理產業處於初級階段,這使我國對電子垃圾的有效回收處理面臨重重困難。

  2. 我國電子垃圾的管理現狀。

  在我國,家用電器和電子產品廢棄後主要有以下出路: 一是大量的電子垃圾流向二手市場,經銷商翻新後作為二手商品出賣,這些廢舊產品由於“超期服役”,容易造成能源的浪費和安全的隱患。二是大多數電子垃圾特別是廢舊家電在技術落後的小作坊或者家庭院落中被拆解。這些裝置簡陋、缺乏環保條件的加工點,對報廢的電子產品進行拆解,並利用簡單原始的方法進行處理,僅僅取出有價值的元件和金屬材料,拆解的廢棄物汙染了水、土壤和空氣,造成了嚴重的環境問題。三是被處置,其處置手段主要是填埋,其次是混在生活垃圾中被焚燒,這些處置手段沒有對電子廢物進行專門的環保處理,不能消除電子垃圾帶來的環境危害。

  [4]解決電子垃圾汙染問題,其根本在於從源頭上減少電子垃圾的產生。而我國目前既沒有對電子垃圾進行嚴格監管也沒有超前的引導措施來引導電子產品向環保化和低汙染低成本化發展,對電子垃圾基本處於無監管狀態。

   二 我國電子垃圾汙染立法的現狀。

  2003 年 1 月 1 日,《清潔生產促進法》開始實施,該法對電子電器的生產領域進行了管理。2005年 4 月 1 日,新修訂後的《固體廢物汙染環境防治法》也開始實施,該法以迴圈經濟為理念,對電子垃圾的回收處理做出了規定,如第三十七條: “拆解、利用、處置廢棄電器產品和廢棄機動車輛,應當遵守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採取措施,防止汙染環境。”[5]對電子垃圾的處理做出了原則性規定。

  2006 年 2 月 28 日,為應對歐盟“WEEE ”和“ROHS”兩項指令帶來的技術壁壘,規範國內電子電器裝置製造行業的生產和出口行為,資訊產業部、國家發改委、商務部、海關總署、工商總局、質監總局、環保總局聯合制定並頒佈了《電子資訊產品汙染控制管理辦法》,《辦法》於 2007 年 3 月 1 日起正式實施。為從源頭上控制電子電器裝置的廢棄量,防治電子垃圾回收處理過程中的環境汙染問題,促進國內相關行業儘快研發鉛、汞、鎘、六價鉻、多溴二苯醚和多溴聯苯等有害物質的替代品,國家環保總局、科技部、資訊產業部、商業部又於 2006 年 8 月23 日聯合釋出了《廢棄家用電器與電子產品汙染防治技術政策》,該《技術政策》主要規定了電子電器裝置生產者的責任。另外,由國家發改委起草的《廢舊家電及電子產品回收處理管理條例》在 2009年 2 月由溫家寶簽署國務院令,於 2011 年 1 月1 日起開始實施,以此來規範我國目前混亂的電子垃圾回收處理行為。

  目前為止,我國對電子垃圾的處理規範主要是部門規章,並沒有一部專門性的法律對電子垃圾規範化處理進行系統、全面、細緻規定,造成了我國電子垃圾處理無法做到系統化、規範化和環保化,且我國目前規範電子垃圾的法律法規多為原則性規定,實際操作性極差。

  三、我國防治電子垃圾汙染的立法建議。

   一 制定和完善電子垃圾汙染防治法律法規。

  我國目前還沒有關於電子垃圾汙染防治的綜合性、統率性立法,應該在完善《固體廢物汙染環境防治法》的基礎上參照國外成功立法經驗,結合我國國情,儘快建立和完善電子垃圾汙染防治法律體系,實現國內的電子產品生產及回收處理的無害化。通過提高電子垃圾汙染防治法律的立法層級,完善電子垃圾汙染防治法律法規。避免部門規章效力衝突時,執法部門無所適從的現象,保證電子垃圾得到合理的處置,做到廢舊家電的資源迴圈利用,實現社會的可持續發展。

   二 建立系統性電子垃圾回收處理法律體系。

  電子垃圾系統性回收處理法律體系,就是要用立法的形式對電子垃圾的回收處理進行系統性設定,用法律來規範電子垃圾的回收、處理和再利用。一方面,要在法律中對電子垃圾的回收處理流程做出明確、具體的規定。應在法律上構建一個系統完整的電子垃圾回收處理規範體系,對電子垃圾回收處理實行多元化回收和集中處理。生產企業負有對自己產品的處理責任,經銷商和售後服務機構有義務回收電子垃圾,並將回收的電子垃圾交售給有資質的處理企業。另一方面,要建立電子垃圾處理標準法律體系,對處理企業明確規定具體的資格、條件以及技術標準。處理企業應按照法律規定設立,嚴格按照國家相關標準和技術規範,對回收的電子垃圾進行分類檢測。對經測試、維修後達到再利用安全標準的,應貼上再利用產品標識,方可在舊貨市場上銷售。

   三 完善生產者延伸責任制度,在立法中明確各方責任。

  美國的生產者延伸責任制度是值得我們借鑑的,應在立法中結合我國的實際進行完善,建立有區別的生產者延伸責任制度,並明確各方在電子垃圾處理中的責任。我國在電子垃圾汙染環境立法中,在各責任方的責任分擔上,生產者承擔的不是像歐盟一樣的全部全程責任,而是部分全程責任,即生產者負有對電子垃圾從回收到處理到再利用的全部實施責任和部分經濟責任。[6]銷售者在回收環節承擔協助回收的法律責任,並和消費者一起分擔剩餘的部分經濟責任。政府除了有監管的責任外,還要為電子垃圾的回收處理提供科研技術支援。只有在立法中明確各方責任,讓生產者、銷售者以及政府在電子垃圾處理的各環節中各司其職,方能促使各方積極履行職責,防治電子垃圾汙染環境。

   四 完善電子垃圾回收利用法律體系。

  對於新興的中國市場而言,電子垃圾回收處理的建立和健全,還有很長的路要走。在立法中應對電子垃圾的回收利用建立一個系統完整的法律規範體系,積極引導和扶持有條件的中心城市建立再生資源回收網路和集散市場。在法律的引導下逐步實現由單純處理轉向綜合、集中、高科技化處理,實現電子廢棄物再迴圈企業的市場化運營,推動再生資源回收利用企業逐步向集約化、規模化、產業化方向發展。目前我國已經在浙江省、廣東省及青島市、大連市等省市開展了廢舊家電回收利用試點工作,為建立規模化的工業園區,爭取第一手的資料。[7]在堅決取締個體加工處理廢舊家電的基礎上,做到分散回收、集中處理,充分利用各類廢棄物的有用資源,減少資源浪費。

   五 加強對電子垃圾進口的法律規制。

  對電子垃圾進口進行法律規制,即通過在法律中建立一系列的懲戒措施,用法律來規範電子垃圾的進口行為,防止電子垃圾汙染轉嫁。我國要用立法來禁止發達國家和地區向我國出口電子垃圾,進行汙染轉嫁,在法律上嚴格規範廢舊電子產品的進口行為,嚴防國外電子垃圾進入我國。我國是《巴塞爾公約》的成員國,《巴塞爾公約》是禁止富國向窮國出口電子垃圾的國際公約。我國要在自己的國內法中將公約的精神和原則本土化,建立嚴格的法律懲戒制度,規範進口者的進口活動,嚴防國外電子垃圾對我國的汙染轉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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