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婚前財產公證的幾點探討

摘要:近年來,隨著我國經濟的不斷髮展,我國的法律制度與執行機制也在不斷完善,但因婚姻尤其是離婚案件引發的財產糾紛卻不斷增多,究其原因,主要在於夫妻雙方沒有在婚前就財產問題進行工作並達成相關約定或協議,而在結婚後,原本清晰的財產歸屬也變得模糊起來,在這樣的情況下,一旦夫妻感情破裂而導致離婚,在財產的分配上很容易出現糾紛。

    而婚前財產公證是國家公證機關根據男女雙方的申請和相關的法律規定,依照法定的規範與程式,明確夫妻婚前各自財產,並指導夫妻雙方簽訂相關協議或證明的活動。本文就婚前財產公證存在的利弊進行簡要探討,在此基礎上提出婚前財產公證未來發展應注意的一些問題。

    關鍵詞:離婚案件;婚前財產公證;財產糾紛

   婚前財產公證指公證機關依據法定程式對男女雙方各自婚前財產和債務給予證明的活動。隨著社會的不斷髮展,人們的物質生活水平有了極大的提高,人們的思想也更加開放,對待婚姻的態度相比之下也更加隨意,這直接導致離婚率的上升,在城市中尤為如此。而且隨著我國精神文明的不斷髮展,使婦女的社會地位得到了較大提高,在這種情形下,夫妻雙方都有權利且有能力獨立處理自己的財產,因此離婚案件大多涉及到財產糾紛,這為婚前財產公證提供了必要性,也越來越被人們所重視。

    一、婚前財產公證的利弊分析

婚前財產公證是一種非訴訟的準司法制度,對於穩定夫妻間的和諧關係關係,完善我國的夫妻財產製度,規範婚姻中的財產分配,最終保護夫妻雙方的合法權益提供了法律上的依據。婚前財產公證制度的存在與發揮作用,對促進我國社會的和諧發展起到重要的推動作用。具體而言,一方面,公民通過國家公證機關,把個人婚前合法財產置於國家法律的保護之內,日後一旦發生雙方離婚的情況,當事人不會再為劃分問題而發生糾紛,所以,我國婚前財產公證對預防婚姻糾紛、保護夫妻雙方的合法權益、促進社會和諧起著重要的作用。另一方面,婚前財產公證對夫妻雙方均具有約束力,這樣不僅方便了雙方當事人,而且能夠減少人民法院為解決夫妻糾紛而進行的大量調查、取證等工作環節,減輕人民法院的壓力,降低社會執行成本和摩擦成本,促進社會和諧發展。此外,婚前財產公證從本質上而言是夫妻雙方在思想上建立的對未來生活的理性而謹慎的預期,這是對婚姻和財產歸屬的肯定,一定程度上可以防止借婚姻關係的存在而騙取錢財的現象,維持夫妻雙方的正常婚姻關係,有效保護夫妻雙方正當的合法權益。

    但與此同時,應該看到,婚前財產公證制度也帶來了一些弊端。首先,婚前財產公證使婚姻關係變得更現實,因為越來越多的人因為有了保護自己權利的思想,進行對婚前財產進行公證,公證的過程中有可能導致雙方產生矛盾,這種過分的現實並不符合和諧社會的要求,也不是人們真正向往的那種和諧美滿的生活,它在保障婚姻的同時也容易使雙方失去對彼此的信任,一定程度上損害戀人之間、夫妻之間的感情。同時,隨著社會的不斷髮展,無形財產的數量越來越大,而且發揮的作用越來越重要,而就目前而言我國婚前財產的公證僅限於有形財產,而如何保護無形財產,是婚前財產公證尚待解決的問題,因此它有可能在平衡雙方利益時出現一定程度的不公平,即婚前財產公證在一定程度上是對夫妻雙方財產權利的保護,但目前而言這個保護物件和範圍是比較有限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