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險學專業本科畢業論文

  保險業深度發展,能夠有效減少消費者謹慎性儲蓄,優化居民財富配置,保障居民消費的長期穩定,是拉動消費的有效手段。下文是小編為大家蒐集整理的的內容,歡迎大家閱讀參考!

  篇1

  淺談政府對保險中介的監管對策

  保險中介是指以獲取佣金為目的,為投保人與保險公司之間的交易促成提供保險專業服務的單位或個人。保險中介組織是從事保險業務的企業組織,是聯結保險公司及其客戶的紐帶和橋樑,是保險業市場不可或缺的主體。作為保險產品的主要銷售渠道,保險中介在保險市場上發揮著優化資源配置、降低交易成本、提高工作效率的重要功能。我國政府是通過保監會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來管理保險公司、保險中介機構以及保險從業人員的。

  一、我國保險中介監管現狀

  中國保監會成立於1998年11月,屬於國務院直屬單位,依照法律、法規統一監督管理全國保險市場,旨在維護保險業的合法經營、健康發展。保監會內設16個機構和兩個事業單位,並在全國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設有36個保監局,其中“保險中介監管部”承辦對保險中介機構的監管工作。自1980年我國恢復國內保險業務以來,特別是1992年以後,保險市場開放程度加大,保險中介組織發展迅速,在為金融市場增添新活力的同時,也暴露出一些問題亟待解決。針對保險中介市場存在的問題,對保險中介組織加強監管,才能保證消費者的利益,保證金融市場的穩健發展,更好地發揮政府的作用,行使政府職能。

  我國保險中介根據工作內容不同分為保險代理人、保險經紀人和保險公估人,這也是狹義的保險中介。廣義上的保險中介還包括保險諮詢人員、保險律師和保險精算師。截至2014年底,全國共有保險專業中介機構2546家,保險代理機構最多,達到1764家,其次是保險經紀機構,有445家,數量最少的是保險公估機構,有337家。保險兼業代理機構如銀行儲蓄網點、汽車4S店等網點210 108個。2014 年,全國總保費收入的79.8%是通過保險中介渠道實現的,總數量達到16 144.2億元,可見保險中介是保險銷售的生力軍。

  對於保險中介的監管,我國是1992年首次提出對保險代理人的暫行管理辦法,1995年10月開始,我國頒佈實施了第一部《保險法》,1996年頒佈了《保險代理人管理暫行規定》,從而奠定了保險中介制度的法律體系的基石。我國《保險法》於2002年、2009年和2015年三次修改,其中有關保險中介的法律規定有14條之多。我國在1996年2月頒佈《保險代理人管理暫行規定》,2001年11月頒佈了保險代理、保險經紀和保險公估三類保險中介機構的管理規定,並在2004年和2015年兩次修訂了這三個管理規定。2006年至2015年底陸續頒佈了《保險營銷員管理規定》、《關於保險中介市場發展的若干意見》、《保險公司中介業務違法行為處罰辦法》等十多個保險中介監管的相關規範性檔案,從而形成了保險中介從業人員監管制度的框架,與此同時,樹立了市場化的監管理念。2012年保監會開通了12378全國統一投訴電話,保險消費者可以直接對話監管部門,使自身權益得到更有效地保護。

  二、保險中介監管中存在問題

  雖然我國保險中介在業務發展以及監管方面都進步很快,但是由於起步較晚、缺少管理經驗,保險中介監管也處於發展初級階段,仍然存在許多問題。

  一保險中介管理制度不完善

  近幾年儘管保險中介方面的規範性檔案不斷出臺,但還是缺乏整體協調性。例如現在將保險代理機構和保險經紀機構的註冊資本金由原來的省、市區域化經營最低註冊資本200萬,超出前述區域經營範圍的註冊資本達到1000萬的標準,提高到現在的5000萬,對保險代理機構的組織形式僅限於有限責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限制,這是要求以後保險中介機構都有大企業作股東的背景,與鼓勵發展民營企業的大勢和業界降低保險中介機構門檻的呼聲不一致,與保監會提倡創新保險營銷機制、鼓勵靈活的獨立代理人制相矛盾。監管規定需要更加多層細緻的規定。

  二保險中介監管忽視人才素質

  保險中介從業人員素質良莠不齊,存在高層管理水平不高,機構壽命不長,一線人員銷售誤導、違法違規屢見不鮮的情況。一直以來保險中介監管在市場準入方面都要求持證上崗,但是2015年新修訂的三個保險中介機構管理規定中取消了該規定,還降低了對保險中介高階管理人員的資格要求,造成了保險中介從業幾乎沒有門檻的現象。2015年全國保險代理人猛增了50多萬人,遠遠高出歷年。2016年1月份,壽險公司原保費收入5397.19億元,同比增長73.35%,不排除將來要以投訴、退保等業務質量問題作代價。放鬆保險中介准入的監管,帶來當前短期業務繁榮,從長期來看缺乏穩健,存在隱患,這與保險中介從業人員走向市場化、專業化、職業化和國際化的趨勢不相符合。

  三保險中介監管缺少服務性

  由於當前保險中介從業人員定位不明確,類似於自主創業的自由職業者,本來高學歷高水平的人就少,還是“散仙”,有些涉及面廣的系統性工作如果沒有政府監管部門的指示和牽頭也不容易實現。例如整合保險中介資源,保險中介機構兼併重組,建立從業人員資信平臺、保險中介機構評級、建立健全各級保險中介行業協會,推進營銷員體制改革等,都需要得到頂層設計的認可和政策支援、資金扶持。與國外較為成熟的保險中介制度及監管水平相較,我國對保險中介的監管還有很多提升的空間。

  三、加強保險中介監管的對策

  一加強保險中介的制度建設,完善法律法規

  完善監管制度,使得監管制度更加具有層次和針對性,同時不斷完善法規制度體系,補充更新監管規章,廢舊立新。保險中介監管的法律法規應以《保險法》為基礎,同時制定相應的部門規章,還要針對實際工作中新出現的情況作出一些具有時效性的規範性檔案。構建政府治理和監督機制,嚴格市場準入和退出制度,鼓勵保險中介機構依法經營和正當競爭,確保市場機制發揮作用。嚴厲懲處違法違規行為,細化禁止行為範圍,提高可操作性。

  二完善保險中介市場準入監管,提高從業人員素質

  鼓勵多種形式的適合保險市場需求的保險中介形式,區分全國性和區域性機構兩種型別,建立相應准入要求。對個人代理人,完善從業資格考試和執業登記制度。清晰功能定位。堅持保險中介在保險交易活動中接受當事人委託、在保險合同締結履行各環節提供服務、取得報酬的基本職能定位。堅持發展多層次、多成分、多形式的保險中介市場體系。

  加強從業人員繼續教育和培訓,特別是增強調法制觀念,加強職業道德修養;提高從業人員業務素質和專業素養,樹立誠信服務形象;創新人才使用制度,推進員工制改革,鼓勵成熟靈活的獨立代理人制度。當然保險監管人員也要加強學習,不斷學習保險專業知識,熟悉保險業務流程,提高現場檢查水平,從而提高執行力和工作效率。

  三創新保險中介市場的監管模式,提高科學管理水平

  大力推進監管現代化,運用當前先進的科學技術,加強監管資訊化建設,完善保險中介立體監管模式。要投入資金建設硬體和軟體,實現監管手段電子化、網路化。鼓勵專業中介機構探索“網際網路+保險中介”的有效形式,按照線上線下監管一致性原則,對網上銷售保險產品進行有效監管,防止新的風險出現。建立保險中介機構之間的資料傳輸網路;建立完善的財務風險預警機制;積極研究國外保險中介先進管理經驗,為我所用,構建適應中國國情的多層次監管體系;制定具有前瞻性的保險中介管理措施,提高核心競爭力。積極參與社會醫療保障體系服務建設,更好地為公眾服務。

  四推行資信評級制度,強化社會監督與專業監管

  支援行業組織發揮作用,構建保險中介機構服務評價體系和獨立個人代理人綜合評級制度,健全完善保險中介機構和從業人員誠信記錄及失信懲戒機制。完善監管資訊披露制度。重視資訊披露的多元化,對於機構概況、行政處罰等資訊要實時公佈,方便社會公眾和媒體容易查詢,真正發揮社會監督作用。加強頂層設計,引領行業方向,健全支援鼓勵行業創新變革的體制機制,法律法規爭取具有一定前瞻性,形成監管有效、自律充分和監督到位的保險中介監管體系,促進保險中介健康有序地發展,為做大做強我國保險事業發揮應有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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