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票質押借款合同

  近年來,隨著我國社會的不斷進步和經濟環境的不斷變化,法律對借款合同的保護範圍也越來越寬,那麼如何簽訂來保護自己的權益呢?以下是小編整理的,歡迎參考閱讀。

  範文一

  貸款人質權人: 以下簡稱“甲方”

  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

  借款人出質人: 以下簡稱“乙方”

  組織機構程式碼證號:

  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

  聯絡電話:

  電子郵箱:

  鑑於:甲、乙雙方於 年 月 日簽訂當票編號: ,約定乙方向甲方借款,並自願將其開具的支票質押給甲方,作為履行前述當票借款合同項下義務的擔保。

  為進一步明確當票約定事項,各方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有關法律、法規及《典當管理辦法》,經協商訂立本合同,作為對當票的補充。

  第一條 質押標的

  質押支票種類:轉帳支票;支票數量: 張;

  開戶行: 銀行 支行;

  出票人全稱: ;

  出票人賬號: ;

  支票號碼: ;

  金額:人民幣大寫 萬元整。

  第二條 質押擔保範圍及期限

  1、擔保範圍:乙方全部債務。包括但不限於:當票及本合同包括展期協議約定

  的借款本金當金、利息、綜合費用、違約金、損害賠償金、實現債權及質押權的費用包括但不限於:催收費、訴訟受理費、財產保全費、強制執行費、公證費、公告費、差旅費、律師費、評估費、拍賣費、過戶費、處分質押支票所需其他費用等、其他相關費用。

  上述債務在本合同中已約定具體數額或計算方法的,從約定;沒有約定具體數額或計算方法的,按照有關單位出具的收款憑證所記載的金額確定。

  2、擔保期限:質押權設立之日起,至乙方清償全部債務止。

  第三條 借款金額當金

  借款數額當金:人民幣大寫 萬元整。

  第四條 借款期限

  1、借款期限: 個月,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如實際放款日與上述借款期限始期不一致的,按實際放款日順延。實際放款日以乙方向甲方出具的收款收據記載日期為準。

  2、借款期限內或期限屆滿後5日內,經雙方同意可以辦理展期續當,展期期限和息費率以《補充協議》約定為準。雙方確認:依當票及本合同所設定的擔保物權及於展期的債務。展期時,乙方須先行結清當期利息和綜合費用。

  3、提前到期:雙方特別約定,在當票及本合同約定的借款期限內,如乙方逾期支付利息和/或綜合費用累計達到15日的,或乙方賬戶被查封、凍結、監管的,甲方有權通知乙方本合同項下借款全部提前到期。乙方應於借款提前到期之日起5日內償還全部當金、付清利息和綜合費用,並支付本合同約定的違約金。

  4、經甲方同意,乙方可以提前還款; 但利息及綜合費用仍按本合同第五條約定給付。

  第五條 借款利息及綜合費用

  1、自甲方放款日起按月計收利息和綜合費用。

  借款月利率為 ‰,月利息為人民幣大寫 元整 ;

  月綜合費率為 ‰,月綜合費為人民大寫 元整 。

  2、乙方須於每月的實際放款日對應日前向甲方交納下一個月的借款利息和綜合費。

  第六條 質押支票背書與交付

  乙方應於本合同簽訂之日將質押支票背書“質押”字樣並加蓋公章,交付甲方持有。

  第七條 放款

  滿足下列各項條件後,乙方可要求甲方放款:

  1、各方已簽署當票及本合同。

  2、支票已交付甲方持有。

  3、甲方已收到乙方股東會或其他權力機構關於同意本次借款和質押的決議。

  4、乙方已付清本合同約定的有關費用。

  第八條 乙方保證及承諾

  1、乙方保證質押的支票填制完整、準確無誤、無任何權利瑕疵,保證所質押的支票可以有效付款或行使票據權利。

  2、在質押權存續期間,乙方不得掛失該支票。

  3、如該支票所在賬戶被有關機構凍結或限制權利的,或支票所在賬戶餘款少於支票金額的,或經營出現經營困難及面臨解散、破產等情形的,乙方立即通知甲方,並另行提供其他等值財產擔保。

  4、乙方簽訂、履行當票及本合同已經依法履行了相關法律手續、取得了股東會或或其他權力機構及相關權利人的同意。

  5、如甲方要求乙方更換所質押的支票時,乙方應無條件更換。

  第九條 質押權的行使

  1、在當票約定的借款期限屆滿之日起或依本合同之約定視為借款提前到期之日起5日內,乙方應當結清全部當金、利息及綜合費用、本合同約定的違約金等全部款項;否則,甲方有權行使質權:在不通知乙方的情況下直接自質押支票中支取上述全部款項。

  2、甲方行使質權後,超過全部債權數額的部分歸出質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債務人清償。

  第十條 違約責任

  1、乙方未按當票及本合同約定按期、足額支付利息及綜合費用的,自逾期之日起,每日按欠付利息及綜合費用總額的千分之三另行支付違約金。按上述標準支付至借款期限屆滿之日起、或提前到期之日起5日內。

  2、乙方未在當票及本合同約定的借款期限屆滿之日起5日內,或借款提前到期之日起5日內結清當金、息費、第十條第1款約定的違約金等全部款項的,自第6日起,每日須按未結清前述款項總額的千分之一點五向甲方支付違約金,直至前述全部款項清償之日止包括但不限於甲方行使質權期間、訴訟期間、執行期間等。

  3、乙方違反本合同第八條約定義務,或由於非可歸責於甲方的原因而致質押權未能有效設定、喪失或部分喪失的,甲方有權要求乙方另行提供有效擔保及採取其他補救措施;或者解除本合同、要求乙方立即清償本息及綜合費用,並另向甲方支付當金總額20%的違約金。

  4、如本合同約定的違約金不足以彌補甲方損失的,乙方應另行賠償。

  第十一條 特別約定

  1、本合同所約定的質押擔保條款獨立於當票、本合同及本合同的其他條款;如當票、本合同或本合同其他條款無效時,上述擔保條款仍然有效,作為乙方履行返還財產、賠償損失等義務的擔保。

  2、在本合同有效期內,甲方給予乙方的任何寬容、寬限、優惠或延緩行使本合同項下的任何權利,均不影響、損害或限制甲方依本合同和法律、法規而享有的一切權益,也不視為甲方對本合同項下權利、權益的放棄。

  3、因履行本合同產生的評估、拍賣、公證、保險、鑑定、登記、保管等全部相關費用均由乙方承擔。

  第十二條 爭議解決

  1、與當票、本合同有關的任何爭議,各方協商不成的,須向甲方住所地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起訴。

  2、如各方同意辦理公證手續,由公證機關依法賦予本合同強制執行效力的,若乙方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約定義務,則甲方有權直接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行使債權、實現質押權,乙方放棄向法院提出任何抗辯權。

  第十三條 合同生效

  本合同於各方簽字或蓋章之日發生法律效力。

  第十四條 合同終止

  當乙方還清全部借款本息及相關費用,且已履行當票、本合同約定的全部義務時,本合同終止。

  第十五條 其他約定

  1、本合同未盡事宜,各方以補充協議的方式另行約定,補充協議是本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補充協議的內容與本合同不一致處,以補充協議為準;補充協議未涉及的內容,仍按本合同約定履行。

  2、乙方、丙方等在當票、本合同中所做的保證、承諾、擔保等對補充協議仍然有效。 第十六條 通知

  各方當事人確認本合同首頁所列的聯絡方式準確、有效,各方當事人在收到書面變更通知前,通過上述聯絡方式所發出的通知等視為有效送達。

  第十七條 充分磋商與修改補充

  1,各方確認:本合同全部條款均系各方當事人平等、充分磋商後共同擬定,各方對本合同各項條款的含義及相應的法律後果已全部知曉、理解和接受。

  2,各方對本合同內容進一步修改、補充如下:

  附件:乙方營業執照、組織機構程式碼證、法定代表人身份證影印件

  甲方: 授權代表:

  乙方: 授權代表:

  本合同於 年 月 日簽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