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包經營的基本要求和注意事項

  承包經營也是比較常見的一種經營方式,這種經營行為一般應當簽訂相應的承包合同,然後在進行相應的工作。這種經營方式是比較保險的,但是如果處理不當也是會虧損的。下面就是小編給大家帶來的關於承包經營的基本要求和需要注意的事項,歡迎大家閱讀參考!

  承包經營的基本要求:

  1、承包經營可以採取公開招標方法確定承包者即,董事會根據事先擬定的條件由合營企業公開招標;也可以根據董事會決議由合營企業直接和承包者可以是合營1方,也可以是第3方簽訂承包經營協議。

  2、承包經營不得改變合營企業的法人地位、名稱和經營範圍。

  3、承包者是合營企業財產的經營管理者,應嚴格執行承包經營合同,接受合營企業董事會的監督。承包者對合營企業的財產無權行使任何形式的處置權,如,轉讓、變賣、轉移、抵押、出租、贈送等。承包者應定期據實向合營企業董事會報送企業的財務報表。

  4、承包經營期限1般為1至3年,最長不得超過5年。承包者應保證,承包經營期滿時,合營企業能夠扭虧為盈或經營狀況有明顯改善。

  5、承包經營只能對合營企業的稅後利潤實行承包。承包雙方應根據設立合營企業時的可行性報告中的有關指標及市場的實際情況確定承包期間的年利潤基數。

  6、承包經營期內,承包者須於每年第1季度內向合營企業提交承包經營風險保證金保函或風險抵押金。抵押金不得再另設擔保,不得以合營者的出資作抵押。風險保證金、保函須以銀行不可撤銷、合營企業可以單方提款的形式提供。無論以哪種形式,其數額均不得低於當年承包利潤總額的50%。

  7、承包經營期間,承包者若以合營企業的名義貸款,須經董事會同意。承包經營期間,合營企業的負債餘額不得超過當年承包利潤的總額。

  8、承包經營期間,合營企業仍應執行國家各項法律、法規和財務會計制度。

  承包者所得承包收入應依法繳納所得稅。

  承包經營的財務、會計、稅務按財政稅務部門的有關規定辦理。

  9、連續兩年未按合同規定完成承包利潤額的,除按合同規定,每年度結束後,合營企業收繳承包者的風險抵押金或按銀行保函提取風險保證金,或按承包合同規定的賠償額賠償合營企業外,原審批機關可撤銷對承包合同的批准,承包合同失效,承包之間的聯絡自行解除,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收繳承包經營登記證件,並辦理合營企業的相應變更登記。解除承包經營合同後,合營企業仍無法扭轉嚴重虧損的,應依法律和合營合同的規定解散合營企業。

  10、承包經營開始前,承包經營期內中止以及承包期滿時,合營企業應進行清產核資,做好移交工作。清產核資應有中國註冊會計師的驗證方為有效。

  知識關聯:

  承包經營的審批申請:

  一、申請承包經營,須提出以下申請材料:

  1、合營企業實行承包經營的申請報告;

  2、合營企業董事會關於實行承包經營的決議;

  3、經合營企業董事會批准的,由承包者提出的使企業扭虧為盈的具體措施的報告;

  4、承包者的合法開業證明、公司章程及最近3年的資產負債表;

  5、承包經營合同;

  6、原合營企業合同及可行性研究報告;

  7、主管部門、財政稅務部門對該合營企業承包經營的意見;

  8、審批機關需求的其他有關檔案。

  二、審批機關自接到全部檔案起310天內,根據本規定決定批准或者不批准。審批機關對承包經營合同中不合法或顯屬不公平之處,得要求限期修改,否則不予批准。

  三、自審批機關發給合營企業批准承包經營的檔案之日起310日內,持已交納風險抵押金或風險保證金保函的證明到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辦理登記手續。310日內未辦理工商登記手續,審批機關的批准自動失效。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應自受理申請後310日內予以登記。

  承包人在行使承包經營權是要注意以下問題:

  1、承包經營權的取得須合法。

  承包經營權的取得鬚髮包人和承包人訂立承包合同。承包雙方的權利和義務依照法律由承包合同規定。承包合同須明確規定承包專案的名稱、座標、數量、質量和用途;承包期和起止時間;承包專案的使用方向和投入產出指標;發包方提供的生產條件,資金和服務專案及服務收費標準;對所承包的生產資料的使用,維護要求以及考核和獎罰措施;承包方應交付的承包金;在承包期內調整承包指標的條件和辦法;違約責任等。

  2、承包人在行使承包經營權時,必須履行合同約定的義務,全面完成各項承包指標,接受集體經濟組織的必要指導和管理。

  承包人在承包期間,除按約定全面認真地完成各項承包指標外,還應當注意對自然資源的保護。承包土地不得破壞地力;承包山林不得亂砍濫伐;承包果園不得為短期收益而破壞果樹的長期生長。承包人在承包期間搞破壞性、掠奪性生產經營,發包人勸陰無效要求解除合同的,應予支援,因此而造成的損失應當由承包人負責賠償,情節嚴重的可責令加倍賠償,直至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3、承包人不得擅自將承包合同轉讓或轉包給第三人。

  轉讓是指承包人自找物件,由第三者代替自己向發包人履行承包合同的行為。承包人將承包合同轉讓給第三者,必須經發包人同意,並不得擅自改變原承包合同的生產經營等內容,否則轉讓無效。轉包是指承包人把自己承包專案的部分或全部,以一定的條件發包給第三者,由第二份合同的承包人向第一份合同的承包人履行,再由第一份合同的承包人向原發包人履行合同的行為。轉包須經發包人同意,並不得擅自改變原承包合同的生產經營等內容,否則轉包合同無效。

  4、承包人不得轉包漁利。

  承包人承包後自己既不從事經營或生產活動,又不承擔任何風險,坐收“管理費”或者高價轉包的,屬於轉包漁利。如果轉包的價額超出承包價額,而其超出部分大致接近於承包人的投資,加上由於投資應當獲得的正常利潤,可以視為合理;如果懸殊過大,則應作為轉包漁利論處。轉包漁利部分應當收歸集體或追繳國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