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包經營的基本要求是什麼

  承包經營是指農村集體組織,農村承包經營戶依照承包合同的規定,對集體所有或國家所有由集體使用的土地、山嶺、草原、荒地、灘塗、水面等資源所享有的佔有、使用和收益。那麼?

  承包經營的基本要求

  一承包經營可以採取公開招標方法確定承包者***即,董事會根據事先擬定的條件由合營企業公開招標***;也可以根據董事會決議由合營企業直接和承包者***可以是合營1方,也可以是第3方***簽訂承包經營協議。

  二承包經營不得改變合營企業的法人地位、名稱和經營範圍。

  三承包者是合營企業財產的經營管理者,應嚴格執行承包經營合同,接受合營企業董事會的監督。承包者對合營企業的財產無權行使任何形式的處置權,如,轉讓、變賣、轉移、抵押、出租、贈送等。承包者應定期據實向合營企業董事會報送企業的財務報表。四承包經營期限1般為1至3年,最長不得超過5年。承包者應保證,承包經營期滿時,合營企業能夠扭虧為盈或經營狀況有明顯改善。

  五承包經營只能對合營企業的稅後利潤實行承包。承包雙方應根據設立合營企業時的可行性報告中的有關指標及市場的實際情況確定承包期間的年利潤基數。

  六承包經營期內,承包者須於每年第1季度內向合營企業提交承包經營風險保證金保函或風險抵押金。抵押金不得再另設擔保,不得以合營者的出資作抵押。風險保證金、保函須以銀行不可撤銷、合營企業可以單方提款的形式提供。無論以哪種形式,其數額均不得低於當年承包利潤總額的50%。

  七承包經營期間,承包者若以合營企業的名義貸款,須經董事會同意。承包經營期間,合營企業的負債餘額不得超過當年承包利潤的總額。

  八承包經營期間,合營企業仍應執行國家各項法律、法規和財務會計制度。承包者所得承包收入應依法繳納所得稅。承包經營的財務、會計、稅務按財政稅務部門的有關規定辦理。

  九連續兩年未按合同規定完成承包利潤額的,除按合同規定,每年度結束後,合營企業收繳承包者的風險抵押金或按銀行保函提取風險保證金,或按承包合同規定的賠償額賠償合營企業外,原審批機關可撤銷對承包合同的批准,承包合同失效,承包之間的聯絡自行解除,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收繳承包經營登記證件,並辦理合營企業的相應變更登記。解除承包經營合同後,合營企業仍無法扭轉嚴重虧損的,應依法律和合營合同的規定解散合營企業。

  十承包經營開始前,承包經營期內中止以及承包期滿時,合營企業應進行清產核資,做好移交工作。清產核資應有中國註冊會計師的驗證方為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