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店經營租賃合同協議書

  租賃經營合同是指租賃雙方就承租人使用出租人租賃物,出租人將出租財產交付承租人使用,承租人向出租人支付租金而達成的協議。怎麼寫呢?以下是小編整理的,歡迎參考閱讀。

  範文一

  出租方以下簡稱甲方:

  承租方以下簡稱乙方:

  根據《合同法》及其有關法律、法規之規定,為明確甲、乙雙方的權利義務,經雙方協商一致,簽訂本合同。

  一 租賃標的、位置、界限

  第一條 甲方將以下標的租賃給乙方從事酒店以及關聯經營專案的經營、使用:

  1、位於山東省臨沂市區路共 層。該樓房實測/預測建築面積為 平方米,樓房用途為 ,結構為 。房屋所有權證書編號為:

  2、上述樓房、地段相應的土地使用權隨樓房一併予以出租,土地使用面積平方米,其中樓房佔用 平方米,其它用地均已硬化。四至為:北至 ,南至 , 西至: ,東至: 。國有土地使用權證書編號為:

  3、甲方所有的 該樓房、土地使用權的平面圖見本合同附件。

  二 租賃用途

  第二條 乙方租賃本合同第一條規定的場所,從事酒店以及關聯專案的經營、使用,並遵守國家和臨沂市有關房屋租賃和酒店管理的有關規定。

  第三條 乙方在租賃期內未徵得甲方書面同意以及按規定須經有關部門審批核準前,不得擅自改變本合同第二條規定的使用用途。

  三 租賃期限

  第四條 乙方租賃期限為 年,自 年 月 日始至 年 月 日止。

  四 租賃費及交納方式

  第五條 乙方的租賃費為 元/年。

  第六條 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甲、乙雙方採取以下第 項規定的方法計算租賃費用:

  1、乙方的裝修、裝飾期間為六個月,在此期間甲方不收取乙方的租賃費。

  2、至乙方試營業之日,甲方依照本合同第五條之規定優惠20%收取乙方的租賃費。

  3、至乙方正式開業之日,甲方依照本合同第五條之規定優惠10%收取乙方的租賃費。

  第七條 甲、乙雙方一致同意採取以下第

  1、租賃費每半年交納一次,先交款後使用,第一次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30日以內予以交納;第二次於本合同生效之日起第七個月的30日以前交納,其它依此類推。本合同第六條第1項規定的情形加六個月依照本項規定執行。

  2、租賃費每年交納一次,先交款後使用,第一年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30日以內交納;第二年於次年的合同生效對應日之前交納。其它年度,依此類推。

  3、甲、乙雙方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30日以內,乙方向甲方交納租賃保證金,租賃保證金數額以甲方出具的收款憑證為準,至乙方正式開業之前交納第一年的租賃費;第二年的租賃費於次年的開業對應日之前交納。乙方已經交納的租賃保證金,在乙方正式開業之前衝抵第一年的租賃費相應金額,不計息。

  4、租賃費每年交納一次,先使用後交款,第一年交納租賃費於次年合同生效對應日之前交納;其它年度,依此類推。

  五 逾期交納租賃費的法律責任

  第八條 乙方應當用現金足額交納租賃費,甲方應當出具相應的收款憑證。

  在徵得甲方同意的情況下,乙方可以使用等值財物抵付部分應交納的租賃費。

  第九條 乙方逾期交納租賃費時,除按本合同規定足額補交所欠租賃費及其同期商業銀行貸款利息以外,還應當向甲方支付違約金。

  第十條 乙方逾期交納租賃費超過六個月時,除了依照本合同第九條之規定承擔相應責任以外,甲方可以書面通知乙方解除、終止合同。

  第十一條 乙方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遲交納或者分期交納租賃費時,必須經甲方書面同意且應當在甲方限定的期限內足額予以交納,否則應參照本合同第九條、第十條之規定承擔相應責任。

  六 租賃場所的交接

  第十二條 本合同生效後,甲、乙雙方應當對租賃場所進行交接,交接應當簽訂書面交接手續並作為本合同附件。

  第十三條 交接的範圍、專案應當包括:

  1、租賃標的的建設、規劃手續是否齊備;

  2、租賃標的是否經竣工驗收合格;

  3、房屋所有權證書、國有土地使用權證書是否辦理;土地出讓金、配套費等國家規定的稅費是否已經繳納;

  4、樓房隱蔽工程,包括樓層供水、供氣、供電、消防、通風、下水道管線鋪設、施工的技術資料,包括相應分頁規劃圖、平面圖,施工以及單項驗收合格的手續;

  5、樓房機電工程、裝置安裝、施工的技術資料,包括電梯、中央空調系統、保安監控系統、餐廳和廚房裝置等機電裝置的生產廠家、產品生產合格證、保修、維修手續等附件,安裝、施工圖紙及單項驗收合格的手續;

  6、樓房抗震、避雷系統的設計、施工的技術資料及單項驗收合格的手續。

  7、變壓器的生產廠家、負荷及其相應技術資料、安裝手續。

  甲方提供乙方租賃使用的財產、資料應當詳細列表或製作清單一式兩份,經甲、乙雙方簽字、蓋章後作為本合同的附件。交接的資料還應當註明其性質和來源,提供的複製件應當加蓋有確認與原件無誤的相關單位的公章或相應簽字。

  第十四條 交接專案缺項時,應當按照以下原則予以處理:

  1、甲方提供的手續、資料齊全,符合本合同第十三條規定專案的要求的,甲、乙雙方應當在七日內辦理交接手續;逾期未辦理交接手續的,該專案視為符合合同要求。

  2、甲方提供的手續、資料存在部分瑕疵,不符合本合同第十三條規定專案的要求,但在本合同生效後三十日內甲方能夠補足、補辦本合同第十三條規定專案要求的手續、資料,自甲方將該專案的手續、資料全部提供給乙方之日起七日內,甲、乙雙方應當辦理交接手續;逾期未辦理交接手續的,該專案視為符合合同要求。

  3、甲方提供的手續、資料存在嚴重瑕疵,不符合本合同第十三條規定專案的要求,在本合同生效後九十日內甲方未能夠補足、補辦本合同第十條規定專案要求的手續、資料,甲、乙雙方不應辦理該專案的交接手續,該專案視為存在質量問題且不符合合同要求。

  第十五條 甲、乙雙方在交接過程中出現本合同第十四條第3項規定的情形時,乙方同意使用的,並不能視為該專案即符合合同要求,但不能因此追究甲方的違約責任。為此,甲方承諾:

  1、賠償因該專案存在質量問題而給乙方造成的實際經濟損失;

  2、承擔該專案修繕、維修、改造的費用;

  3、酌情減少當年5%-15%的租賃費用。

  七 租賃標的改造、修繕

  第十六條 本合同生效後,乙方根據經營需要,在不影響樓房及其附屬設施主體、結構安全的前提下,有權對其進行相應改造,但就擬改造的、可能影響樓房及其附屬設施主體、結構安全的位置、部位以及改造方式、施工單位均應當提前7日書面通知甲方,並從技術、安全形度作出相應說明或者附有乙方委託的、具有相應資質的施工單位提供的技術性評估、施工資料,以便於甲方查詢、評估對樓房及其附屬設施主體、結構安全的影響。

  甲方收到乙方送達的書面通知及附件後,應當在三日內出具書面答覆意見,並送達乙方;甲方逾期未作出書面答覆的,視為同意。

  甲、乙雙方根據本條第一、二款之規定送達對方的書面通知、附件、書面答覆意見以及送達手續,各方均應當予以存檔。

  第十七條 乙方根據經營需要,在不影響樓房及其附屬設施主體、結構安全的前提下所進行的部分裝置、設施的改造,就擬改造的位置、部位以及改造方式、方法,可以提前7日書面通知甲方。

  甲方收到乙方送達的書面通知後,應當在三日內給乙方出具書面答覆意見或回執。

  甲、乙雙方根據本條第一、二款之規定送達對方的書面通知、附件、書面答覆意見以及送達手續,各方均應當予以存檔。

  第十八條 在本合同履行期間,乙方承租範圍內的樓房及其全部配套附屬設施的修繕、增建,由乙方予以管理、維護並負擔相應費用,但不包括對於樓房及其附屬設施主體、結構安全的維護產生的費用。

  乙方對於承租範圍內的樓房及其全部配套附屬設施的管理、維護費用應當以相關合同、記賬憑證載明的金額為準。

  第十九條 甲方對於樓房及其附屬設施主體、結構安全的維護、修繕不得影響乙方的正常經營;乙方應積極予以配合且不得無故阻撓甲方的正常施工。具體的施工方法應當由甲、乙雙方共同商定。

  八 裝飾、裝修,廣告牌匾設定及管理

  第二十條 乙方承租期間,因經營需要有權自主決定進行室內、外的裝飾、裝修,室內、外廣告牌匾的設定、位置。室外廣告牌匾的設定、位置應當符合國家以及臨沂市關於廣告設定、管理規範的要求,費用由乙方自負。

  第二十一條 乙方有權自主決定對外租賃、承包樓房、土地相關部位設定室內、外廣告牌匾的取費,甲方不得干涉,但乙方對外租賃、承包設定的室內、外廣告牌匾時間、範圍,不得超出本合同規定的乙方承租的時間、範圍。

  第二十二條 合同期滿未續訂,或雙方協商提前解除合同,或法院生效判決、生效仲裁裁決解除、終止合同,或任何一方根據本合同相關免責條款解除、終止合同時,乙方進行的室內、外裝飾、裝修以及經乙方同意或授權設定的廣告牌匾,均應當無條件予以拆除,所需費用由乙方予以負擔,但經甲方同意留用或者繼續使用的情形除外。

  九 用電負荷、使用及增容

  第二十三條 甲方提供的變壓器及其用電負荷應當滿足乙方經營的實際需要。

  變壓器的增容費用由甲方負擔,所有權歸甲方。變壓器的增容費用由乙方負擔時,所有權歸乙方,原甲方提供的變壓器所有權性質不變,由甲方在增容手續完成後三日內自行予以處理,否則乙方有權予以處理。

  變壓器增容手續的辦理,甲、乙雙方均應當互相予以配合,否則應承擔違約責任,造成損失時,責任方還應當承擔損失賠償責任。

  第二十四條 變壓器的增容費用由甲方予以負責的情況下,增容期間不得影響乙方的正常經營,並應當提前七日書面通知乙方。

  第二十五條 考慮到乙方經營期間財務處理的實際需要,在甲方變壓器的所有權不變的前提下,甲方應當協助乙方在供電單位辦理變更用電單位戶名的手續。

  第二十六條 在本合同履行期間,因乙方經營需要而增置的電錶及其配套裝置、設施,費用由乙方負擔。

  十 稅費負擔

  第二十七條 在乙方租賃經營期間,應當依法辦理有關證照,守法經營並依法負擔各項稅、費。

  第二十八條 在本合同履行期間,乙方經營使用的水費、電費、供氣以及供暖費用等,根據國家規定或供電供水、供氣、供暖等單位規定的計量方法、標準,由乙方自負並在規定的時間、地點予以交納。

  十一 消防、安全保衛、房屋設施修繕、計生管理

  第二十九條 在本合同履行期間,乙方應當按照國家規定配備相應的消防器材、裝置及系統;乙方進行的室內外裝飾、裝修均應當依法辦理相應的消防方面的批准或備案手續,並符合國家消防規範的要求。

  第三十條 在本合同履行期間,乙方應當安全用氣、用電、用暖,確保各類機電裝置、設施的有效運轉並符合國家有關安全技術規範的要求。

  在本合同履行期間,因乙方管理瑕疵而造成的各類安全責任事故由乙方負擔相應法律責任。 第三十一條 在本合同履行期間,乙方自行負責酒店以及關聯經營專案的安全保衛、社會治安綜合治理、計劃生育、市容環境衛生、門前三包等方面的各項管理工作,所需費用自負。 十二 產權變更

  第三十二條 在本合同履行期間,甲方轉讓乙方租賃標的的所有權時,應當提前六個月書面通知乙方,在同等條件下,乙方享有優先購買權。

  在本合同履行期間,甲方將乙方租賃標的轉讓給第三方時,或法院裁定將乙方租賃標的拍賣給第三方所有時,本合同對新的產權人繼續有效。

  十三 合同的變更、解除及財產處理

  第三十三條 合同的變更、解除,除本合同另有規定的以外,應當經甲、乙雙方協商一致,任何一方不得擅自變更、解除合同,否則即構成違約。

  第三十四條 除本合同另有規定的以外,具有以下情形之一時,本合同當然解除或終止:

  1、合同期滿未續訂;

  2、雙方協商一致提前解除、終止合同;

  3、法院生效判決解除合同;

  4、生效仲裁裁決解除、終止合同;

  5、根據本合同有關免責條款之規定,通知對方提前解除、終止合同時;

  6、因不可抗力致使合同確實無法繼續履行時。

  本合同不得因作為合同一方的自然人的身故,或一方法定代表人的變更而變更、解除或者終止履行。

  第三十五條 甲、乙雙方根據本合同第三十四條第2、3、4、5、6項之規定提前解除、終止合同時,甲方應當自解除合同之日起十五日日內退還已經收取的乙方未使用期間的租賃費不足一月按照實際使用時間計算,不計息。

  第三十六條 根據本合同第三十四條之規定當然解除、終止合同時,自解除、終止合同之日起,乙方所有的和經營的商品、使用的機電裝置等物品,設定的室內展臺架、廣告牌匾均應當在三十日內撤出、拆除,所撤出、拆除的物品歸乙方所有;甲方同意折價留用的部分除外。如超過三十日乙方未自行予以撤出、拆除,甲方有權予以撤出、拆除,費用由乙方予以負擔;所撤出、拆除的乙方的物品經甲方書面通知領取後,自乙方收到甲方書面通知之日起超過七日未予領取,甲方有權予以處理或者銷燬。

  乙方撤出、拆除其所有的和經營的商品、使用的機電裝置等物品時,不應當包括甲方享有所有權的裝置、物品,否則,乙方應當承擔違約責任,並依法根據其實際價值予以賠償。 第三十七條 根據本合同第三十四條之規定當然解除、終止合同,交接乙方的租賃標的時,應參照本合同第十二條、第十三條規定的交接手續、財產列表或者清單,以樓房及其全部附屬設施齊全,無主體以及結構安全隱患,甲方原有的水、電、氣、暖氣線路、裝置、設施,包括門窗、玻璃、裝飾、裝修等完好且能夠正常使用為原則,但因履行本合同第十六條、第十七條、第十八條之規定乙方在租賃期間已經改造、拆除、修繕並且已經發生變化的部分除外。

  乙方違反前款之規定交接租賃標的時,應參照其實際價值給予甲方賠償、補償;協商不成時,以甲、乙雙方共同委託並經依法評估的價值價格認定、評估報告為準。

  第三十八條 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時,構成嚴重背信、違約,甲方有權以書面通知解除、終止合同,收回乙方的租賃標的,已收取的實際經營使用年度的租賃費甲方不再退回,未收取的實際經營使用年度的租賃費乙方應當雙倍補足:

  1、乙方擅自將承租的標的物整體或者全部轉租、承包給第三方經營、使用的;

  2、乙方拖欠租賃費超過本合同規定的交款期限十二個月未足額予以交納的;

  3、乙方未經甲方書面同意或授權,擅自以所租賃標的對外設定抵押等形式的擔保,嚴重損害甲方財產權益、利益時。

  第三十九條 甲方有下列情形之一時,構成嚴重背信、違約,乙方有權以書面通知解除、終止合同,甲方已收取的乙方實際經營使用年度的租賃費本息均予以退回,未收取的乙方實際經營使用年度的租賃費,甲方不得再行收取:

  1、甲方在簽訂本租賃合同時隱瞞了租賃標的已經設定有抵押等形式擔保的事實;

  2、在本合同履行期間,甲方未經乙方書面同意擅自以租賃標的對外設定抵押等形式的擔保;

  3、在本合同履行期間,乙方有充分證據證明甲方或受其指使、授意的人採取非法手段強行干涉、干擾或嚴重影響乙方的正常經營並且已經造成較大經濟損失的,自甲方的侵權行為開始之日起三十日內未依法給予乙方相應的賠償、補償時。

  十四 免責條件

  第四十條 甲、乙雙方提前解除或者終止合同時,應當採用書面形式並送達對方。 解除或者終止合同的事由應當符合《合同法》以及本合同的規定。

  第四十一條 除本合同另有規定的以外,甲、乙雙方約定的其它免責條件為:

  1、因地震、洪水、颶風等人力不可抗拒的自然災害和戰爭,致使合同無法繼續履行時;

  2、乙方經法院依法裁定破產還債致使合同無法繼續履行的;

  3、因國家徵用;

  4、因地方政府城市規劃、建設,需要整體拆遷或者拆除乙方所承租的租賃標的,致使合同無法繼續履行時。

  十五 違約責任

  第四十二條 違約金數額為年租賃費的 %,因此而給對方造成經濟損失的,還應當承擔損失賠償責任。

  十六 甲、乙雙方認為需要規定的其他事項

  第四十三條 甲方依照本合同規定將乙方承租的標的交付乙方時,不得有拖欠的稅、費;不得有拖欠的水費、電費或供氣、供暖費用等。

  第四十四條 合同期滿後,如甲、乙雙方未能續訂租賃合同,乙方應當在三十日內無條件予以清場並返還甲方租賃標的;超過三十日即屬於超期佔用,乙方應當承擔違約責任,並根據乙方超期佔用的期間不足一月按一月計,參照本合同規定的租賃費金額雙倍計算月租賃費,由乙方負擔超期佔用期間的使用費,因此而給甲方造成其它經濟損失的,還應當承擔損失賠償責任。

  第四十五條 在本合同履行期間,乙方應當自主經營,自負盈虧,甲方不得進行任何形式的干涉。

  第四十六條 在本合同履行期間,乙方應當文明、守法經營,並切實維護甲、乙雙方的形象,不得經營假冒、偽劣商品。

  第四十七條 在本合同履行期間,乙方依照合同規定對租賃標的進行相應改造時,不得影響樓房及其附屬設施主體、結構的安全。

  第四十八條 在本合同履行期間,乙方未經甲方書面同意不得整體轉租或整體對外承包經營。乙方部分轉租、承包經營的期限,不得超出本合同規定的乙方的租賃標的、期限。否則,即視為乙方違約,除承擔違約責任以外,還應當賠償由此給甲方造成的經濟損失。

  第四十九條 在本合同履行期間,乙方對外部分轉租、承包經營的,均由乙方自行管理並予以負責,但是應當將部分轉租、承包經營的有關事項在三十日內書面通知甲方。

  乙方與部分轉租、承包經營的第三方因履行合同產生的爭議、責任,均由乙方自行處理和負責,與本合同甲方無關。

  第五十條 乙方承租標的至公路路沿石均屬於乙方使用、管理的範圍。乙方應適當保持該範圍的整潔、衛生和車輛合理有序的停放。

  第五十一條 乙方承租期間根據經營需要而增建、增置的無法轉移、拆除、移動否則將嚴重影響其使用、價值的裝置、設施、系統,依照本合同第三十條之規定提前解除、終止合同時,應當經甲、乙雙方共同委託具有相應資質的價格價值認定、評估機構依法評估,並由甲方支付乙方相應價款的補償以後,所有權歸甲方。

  十七 爭議解決方式、管轄

  第五十二條 因履行本合同而產生的爭議,甲、乙雙方應當友好協商,協商不成時,由XX仲裁委員會仲裁。

  十八 合同的生效、效力

  第五十三條 本合同經甲、乙雙方簽字、蓋章後生效。合同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五十四條 在本合同履行期間,甲、乙雙方工商登記註冊事項的變更、公司法人資格的吊銷、登出均不影響本合同的效力,由其權利、義務的繼受人繼續履行本合同。

  第五十五條 本合同未盡事宜,甲、乙雙方經協商一致可另行簽訂補充協議;補充協議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補充協議的效力並不影響本合同的法律效力。

  甲方: 法定代表人:

  乙方:

  法定代表人: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