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險代理人基礎知識

  保險代理人是指根據保險人的委託,在保險人授權的範圍內代為辦理保險業務,並依法向保險人收取代理手續費的單位或者個人。以下是由小編整理關於的內容,希望大家喜歡!

  保險代理人的分類

  保險代理是代理行為的一種,屬於民事法律行為。保險代理行為的主體是保險代理人。通常保險代理人分為專業代理人、兼業代理人和個人代理人三種。

  專業代理人

  專業保險代理人是指專門從事保險代理業務的保險代理公司;

  兼業代理人

  兼業保險代理人是指受保險人委託,在從事自身業務的同時,指定專用裝置專人為保險人代辦保險業務的單位,主要有行業兼業代理、企業兼業代理和金融機構兼業代理、群眾團體兼業代理等形式。

  個人代理人

  個人代理人是指根據保險人的委託,在保險人授權的範圍內代辦保險業務並向保險人收取代理手續費的個人。個人保險代理人又分為保險代理從業人員和保險營銷員。

  獨立代理人

  獨立個人代理人制度是營銷制度的一個很好的補充,也是近年來新出的一個,相對傳統營銷制度,它的優點是層級非常少,可以直接對接保險公司,避免了過去體制上存在的一些問題;另一方面,獨立個人代理人也能給優秀的個人代理人提供一個更有利於個人事業發展的模式。

  保險代理人的存在意義

  1 因為保險商品不同於關乎飲食起居的滿足生理需要的生活必需品,它實際上可以說是一種較高層次意義的奢侈品,很少有人會主動買保險,這就需要保險代理人進行產品介紹。

  2幫助客戶進行保險計劃選擇,代理人熟悉保險商品的用途和限制範圍。

  3為客戶提供持續有效的服務,代理人在幫助客戶解決問題的同時,也會從建議中得到好處,這樣他就會對客戶提供持續有效的服務,而這恰恰是客戶最希望得到的。

  4保險代理人可以切實解決客戶在購買保險過程中的麻煩。

  保險代理人是受保險人委託而存在的,是保險環節中關鍵的一環。截止2009年11月,我國保險代理人總數有256萬人,相信隨著保險需求量的增大,保險代理人數會越來越多。

  保險代理人的作用

  縱觀西方發達國家保險業的發展史,保險代理人在其中扮演了重要的角色。他們為保險市場的開拓、保險業務的發展起到了功不可沒的作用。例如,在英、美、日等國約有80%以上的保險業務是通過保險代理人和經紀人招攬的。在我國,《保險法》專門以一章的形式闡述了有關保險代理人和保險經紀人的問題,並且於 1996年2月和1997年12月兩次出臺了“保險代理人管理規定”,這些無不說明保險代理人在保險業發展中的地位和作用。

  實際上,保險代理制的實施,保險代理人的出現,為完善保險市場,溝通保險供求,促進保險業發展發揮了重要作用。具體說:

  第一,直接為各保險公司收取了大量的保險費,並取得了可觀的經濟效益。

  第二,保險代理人的展業活動滲透到各行各業,覆蓋了城市鄉村的各個角落,為社會各層次的保險需求,提供了最方便、最快捷、最直接的保險服務,發揮了巨大的社會效益。

  第三,直接、有效地宣傳和普及了保險知識,對提高和增強整個社會的保險意識起到了積極的作用,進一步促進了我國保險事業的發展。

  第四,保險代理人的執行機制,對國有獨資保險公司的機制轉換,有著直接和間接的推動作用,對領導有啟發,對員工有觸動。大家都從中深刻地認識到,國有獨資公司必須建立起適應市場需求的營銷機制。另外,保險代理作為一個新興的行業,它的發展能容納大批人員就業。日本從事保險代理的人,約佔國民的1%,隨著我國保險事業的不斷興旺發達,保險代理人的隊伍將日益擴大,從而在安置就業方面,將發揮一定的積極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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