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傷認定複議申請書範例

  工傷是指勞動者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地點內,在履行給付勞動義務的過程中所遭受的意外人身傷害和職業病。那麼你知道工傷認定複議申請書要怎麼寫嗎?小編為大家整理了一些,歡迎參閱。

  篇一

  申請人:XX縣XX中板廠,住所地:XX縣XX鎮XX號。

  負責人:XXX,職務:廠長。

  被申請人:XX縣人事勞動和社會保障局,住所地:

  負責人:,職務:局長

  申請人因不服被申請人年12月2日作出的XX字[]XX號關於認定XXX為因工負傷的決定,現依法提出複議申請。

  複議請求:

  一、請求複議機關撤銷被申請人作出的X人勞社字[]XX號關於認定XXX為因工負傷的決定;

  二、請求複議機關依法作出XXX的受傷不屬於工傷或不視同工傷的認定決定。

  事實與理由:

  一、XXX的受傷不符合認定為工傷的條件。

  一XXX並非是在工作時間受傷。申請人生產工人實行計件工資,開工受天氣及原材料影響,工作時間是不確定的,開機才能開工,開機時間就是生產組工人的工作時間,不開機就不是工作時間。年10月8日上午XXX受傷當時,XXX所在的生產組因為機長XXX去維修機器,完全關閉了旋切機,並未開工,XXX住在廠內,尚處於休息狀態,並不是在工作時間受傷。

  二XXX在廠內受傷並不等同於《工傷保險條例》規定的在工作場所內受傷。XXX吃住均在廠內,只要他呆在廠內,他的任何受傷都是在廠內,如果不分清具體情況就一律認定是在工作場所受傷是不符合法律基本原則和精神的,也是極不公平和極不科學的。

  三XXX受傷並不是因工作原因受傷。

  1、工作是按照用人單位的安排完成一定勞動並能創造勞動價值的行為。申請人有嚴格的崗位分工,任何人不得越崗操作,XXX的工作崗位是鋸木,而不是切板,XXX剛到申請人廠裡工作20多天,根本就不會操作旋切機,申請人更不會安排XXX操作旋切機,XXX擅自操作機器的行為屬嚴重違紀行為,其行為不是為了工作,不能創造勞動價值,反而是破壞申請人生產的行為。

  2、XXX開機主觀上不是為了工作。申請人所有生產組都是需要相互配合的,特別是機長不開機時,生產組根本無法工作,XXX在沒有工作安排的情況下,擅自開機的目的顯然不是為了工作,不是為老闆加工木材,完全是為了好奇、學習等個人目的而去違規開機。

  二、被申請人認定XXX為因工負傷證據不足,程式嚴重違法,沒有任何事實依據和法律依據。

  一被申請人所依據的證據僅是幾個不明身份的人的證詞,所有證詞雷同,其證人據申請人調查均與XXX存在親屬等利害關係,完全是刻意捏造事實、信口雌黃、惡意串通,證詞不可信,不能作為證據使用。

  二被申請人未向申請人作任何調查,甚至連申請人法定代表人及管理人員都沒有聯絡,直到看到被申請人的認定書,申請人及申請人的法定代表人才知道被申請人已經啟動了工傷認定程式,被申請人僅憑XXX等人的一面之詞就輕率認定,是嚴重違反法律規定的。

  三被申請人在向XXX等人單方調查核實的過程中經常只有一人進行,嚴重的違反了《工傷認定辦法》第十一條及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

  綜上所述,XXX的受傷並不符合認定為工傷或視同工傷的條件,其受傷完會是自己的過錯造成的,應當自行承擔全部責任,被申請人認定XXX為因工負傷的決定沒有任何事實依據和法律依據,程式嚴重違法,嚴重偏袒XXX一方,應當予以撤銷,請求複議機關在查清事實的基礎上依法重新作出認定,支援申請人的全部複議請求。

  此致

  XX縣人民政府

  申請人:XX縣XX中板廠

  二OO年月日

  篇二

  申請人:中國××銀行××市支行,地址:××區××街46號,負責人:××,職務:行長。

  委託代理人:××,中國××銀行××市支行組織人事部經理。

  委託代理人:××,中國××銀行××市支行個人業務部副經理。

  被申請人:××市××區勞動和社會保障局,地址:××區××處江城大道236號,負責人:××,職務:局長。

  申請人因不服被申請人二00七年六月七日作出的工傷認定決定××勞社傷險認決字[]803號,向××區人民政府提出複議申請,請求:撤銷被申請人作出的××勞社傷險認決字[]803號《工傷認定決定書》關於××不屬工傷或視同工傷的決定並重新認定為工傷。

  事實及理由:

  申請人計劃財會部員工××受申請人指派於年3月2日前往××市參加××農行組織的全系統財務、安全保衛、業務交叉大檢查,當日晚飯後8時許××與同事散步返回住宿樓××行××市分行幹部培訓中心住宿樓時不慎摔傷右膝,經西南醫院診斷為右膝脛骨髁間後棘骨折。被申請人在××勞社傷險認決字[]803號《工傷認定決定書》中認為:××是因工外出期間在休息期間因意外受傷,而不是由於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其受傷情形不符合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第十五條應當認定工傷或視同工傷的任何條款,故認定××的受傷不屬於工傷或視同工傷。申請人認為,被申請人作出“因工外出期間在休息期間因意外受傷,而不是由於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是對《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規定的“因工作原因”的片面理解,不符合《工傷保險條例》保障受傷職工獲得醫療救治和經濟賠償的立法目的,屬於認定事實和適用法律錯誤。理由如下:

  ××受申請人指派於年3月2日前往××市參加××行組織的全系統財務、安全保衛、業務交叉大檢查。按要求,為執行檢查任務做準備,包括××在內的所有參加人員必須於3月2日集中在××分行報到並接受統一培訓和安排,包括吃、住、行等。當日晚飯後8時許××與同事檢查組成員上住宿樓時,不慎摔傷右膝,經西南醫院診斷為右膝脛骨髁間後棘骨折。上述事實已經被申請人調查確認。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第五款規定,因工外出期間,由於工作原因受到傷害或者發生事故下落不明的,應當認定為工傷。無疑,在因工外出期間,只要是由於工作原因受到傷害就應當認定為工傷。申請人認為,是否“工作原因”要結合因工外出期間的具體情況分析。執行全系統財務、安全保衛、業務交叉大檢查,必然要為該任務做許多必要的準備工作,為此××分行要求檢查人員接受統一安排,包括吃、住、行等,這些活動和真正的檢查工作構成整個外出工作期間的工作行為,在這些行為中受到傷害,應當屬於因工作原因受到傷害,不應該排除在工作範圍之外。××與同事散步並一起返回住宿樓,正是其按分行要求統一行動的具體表現,應為工作原因。被申請人將“××因工外出期間與同事外出散步返回××行××市分行幹部培訓中心住宿樓,上樓時不慎摔傷右膝”認定為“因工外出期間在休息期間意外受傷”並排除在“因工作原因”之外,顯然模糊了《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第五款“因工外出期間,由於工作原因受到傷害或者發生事故下落不明的,應當認定為工傷”的適用條件,是不恰當的。《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六條規定了不認定工傷或視同工傷的三種情形,即因犯罪或者違反治安管理傷亡的、醉酒導致傷亡的、自殘或者自殺的。××的受傷不屬於這三種情形中的任何一種。

  綜上,××在因工外出期間,由於工作原因受到傷害,應當認定為工傷。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五十三條及《行政複議法》規定,請求撤銷被申請人作出的××勞社傷險認決字[]803號《工傷認定決定書》關於××不屬工傷或視同工傷的決定並重新認定為工傷。

  此致

  ××區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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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篇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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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4工傷行政複議申請書

  時間:2014-12-14 17:36 閱讀:446次

  第1篇:工傷行政複議申請書範文

  申請人:XX縣XX中板廠,住所地:XX縣XX鎮XX號。

  負責人:XXX,職務:廠長。

  被申請人:XX縣人事勞動和社會保障局,住所地:

  負責人:,職務:局長

  申請人因不服被申請人年12月2日作出的XX字[]XX號關於認定XXX為因工負傷的決定,現依法提出複議申請。

  複議請求:

  一、請求複議機關撤銷被申請人作出的X人勞社字[]XX號關於認定XXX為因工負傷的決定;

  二、請求複議機關依法作出XXX的受傷不屬於工傷或不視同工傷的認定決定。

  事實與理由:

  一、XXX的受傷不符合認定為工傷的條件。

  一XXX並非是在工作時間受傷。申請人生產工人實行計件工資,開工受天氣及原材料影響,工作時間是不確定的,開機才能開工,開機時間就是生產組工人的工作時間,不開機就不是工作時間。年10月8日上午XXX受傷當時,XXX所在的生產組因為機長XXX去維修機器,完全關閉了旋切機,並未開工,XXX住在廠內,尚處於休息狀態,並不是在工作時間受傷。

  二XXX在廠內受傷並不等同於《工傷保險條例》規定的在工作場所內受傷。XXX吃住均在廠內,只要他呆在廠內,他的任何受傷都是在廠內,如果不分清具體情況就一律認定是在工作場所受傷是不符合法律基本原則和精神的,也是極不公平和極不科學的。

  三XXX受傷並不是因工作原因受傷。

  1、工作是按照用人單位的安排完成一定勞動並能創造勞動價值的行為。申請人有嚴格的崗位分工,任何人不得越崗操作,XXX的工作崗位是鋸木,而不是切板,XXX剛到申請人廠裡工作20多天,根本就不會操作旋切機,申請人更不會安排XXX操作旋切機,XXX擅自操作機器的行為屬嚴重違紀行為,其行為不是為了工作,不能創造勞動價值,反而是破壞申請人生產的行為。

  2、XXX開機主觀上不是為了工作。申請人所有生產組都是需要相互配合的,特別是機長不開機時,生產組根本無法工作,XXX在沒有工作安排的情況下,擅自開機的目的顯然不是為了工作,不是為老闆加工木材,完全是為了好奇、學習等個人目的而去違規開機。

  二、被申請人認定XXX為因工負傷證據不足,程式嚴重違法,沒有任何事實依據和法律依據。

  一被申請人所依據的證據僅是幾個不明身份的人的證詞,所有證詞雷同,其證人據申請人調查均與XXX存在親屬等利害關係,完全是刻意捏造事實、信口雌黃、惡意串通,證詞不可信,不能作為證據使用。

  二被申請人未向申請人作任何調查,甚至連申請人法定代表人及管理人員都沒有聯絡,直到看到被申請人的認定書,申請人及申請人的法定代表人才知道被申請人已經啟動了工傷認定程式,被申請人僅憑XXX等人的一面之詞就輕率認定,是嚴重違反法律規定的。

  三被申請人在向XXX等人單方調查核實的過程中經常只有一人進行,嚴重的違反了《工傷認定辦法》第十一條及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

  綜上所述,XXX的受傷並不符合認定為工傷或視同工傷的條件,其受傷完會是自己的過錯造成的,應當自行承擔全部責任,被申請人認定XXX為因工負傷的決定沒有任何事實依據和法律依據,程式嚴重違法,嚴重偏袒XXX一方,應當予以撤銷,請求複議機關在查清事實的基礎上依法重新作出認定,支援申請人的全部複議請求。

  此致

  XX縣人民政府

  申請人:XX縣XX中板廠

  二OO年月日

  第2篇:工傷認定行政複議申請書

  申請人:中國××銀行××市支行,地址:××區××街46號,負責人:××,職務:行長。

  委託代理人:××,中國××銀行××市支行組織人事部經理。

  委託代理人:××,中國××銀行××市支行個人業務部副經理。

  被申請人:××市××區勞動和社會保障局,地址:××區××處江城大道236號,負責人:××,職務:局長。

  申請人因不服被申請人二00七年六月七日作出的工傷認定決定××勞社傷險認決字[]803號,向××區人民政府提出複議申請,請求:撤銷被申請人作出的××勞社傷險認決字[]803號《工傷認定決定書》關於××不屬工傷或視同工傷的決定並重新認定為工傷。

  事實及理由:

  申請人計劃財會部員工××受申請人指派於年3月2日前往××市參加××農行組織的全系統財務、安全保衛、業務交叉大檢查,當日晚飯後8時許××與同事散步返回住宿樓××行××市分行幹部培訓中心住宿樓時不慎摔傷右膝,經西南醫院診斷為右膝脛骨髁間後棘骨折。被申請人在××勞社傷險認決字[]803號《工傷認定決定書》中認為:××是因工外出期間在休息期間因意外受傷,而不是由於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其受傷情形不符合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第十五條應當認定工傷或視同工傷的任何條款,故認定××的受傷不屬於工傷或視同工傷。申請人認為,被申請人作出“因工外出期間在休息期間因意外受傷,而不是由於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是對《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規定的“因工作原因”的片面理解,不符合《工傷保險條例》保障受傷職工獲得醫療救治和經濟賠償的立法目的,屬於認定事實和適用法律錯誤。理由如下:

  ××受申請人指派於年3月2日前往××市參加××行組織的全系統財務、安全保衛、業務交叉大檢查。按要求,為執行檢查任務做準備,包括××在內的所有參加人員必須於3月2日集中在××分行報到並接受統一培訓和安排,包括吃、住、行等。當日晚飯後8時許××與同事檢查組成員上住宿樓時,不慎摔傷右膝,經西南醫院診斷為右膝脛骨髁間後棘骨折。上述事實已經被申請人調查確認。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第五款規定,因工外出期間,由於工作原因受到傷害或者發生事故下落不明的,應當認定為工傷。無疑,在因工外出期間,只要是由於工作原因受到傷害就應當認定為工傷。申請人認為,是否“工作原因”要結合因工外出期間的具體情況分析。執行全系統財務、安全保衛、業務交叉大檢查,必然要為該任務做許多必要的準備工作,為此××分行要求檢查人員接受統一安排,包括吃、住、行等,這些活動和真正的檢查工作構成整個外出工作期間的工作行為,在這些行為中受到傷害,應當屬於因工作原因受到傷害,不應該排除在工作範圍之外。××與同事散步並一起返回住宿樓,正是其按分行要求統一行動的具體表現,應為工作原因。被申請人將“××因工外出期間與同事外出散步返回××行××市分行幹部培訓中心住宿樓,上樓時不慎摔傷右膝”認定為“因工外出期間在休息期間意外受傷”並排除在“因工作原因”之外,顯然模糊了《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第五款“因工外出期間,由於工作原因受到傷害或者發生事故下落不明的,應當認定為工傷”的適用條件,是不恰當的。《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六條規定了不認定工傷或視同工傷的三種情形,即因犯罪或者違反治安管理傷亡的、醉酒導致傷亡的、自殘或者自殺的。××的受傷不屬於這三種情形中的任何一種。

  綜上,××在因工外出期間,由於工作原因受到傷害,應當認定為工傷。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五十三條及《行政複議法》規定,請求撤銷被申請人作出的××勞社傷險認決字[]803號《工傷認定決定書》關於××不屬工傷或視同工傷的決定並重新認定為工傷。

  此致

  ××區人民政府

  第3篇:工傷認定行政複議申請書

  申請人:明三妹,女,1988年6月18日生,漢族,職業:生產線操作工,住址:公司住宿樓,電話:15919782922.

  被申請人:深圳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

  地址:深圳市深南中路1025號新城大廈東座

  法定代表人:管林根職務:局長

  電話:0755-25985109郵政編碼:518031

  案由:申請人對深圳勞保局深勞社認字龍【】第610668001號工傷認定書不服,現向深圳市人民政府提出行政複議申請.

  複議請求:

  請求撤銷深圳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於年7月15日作出的深勞社認字龍【】第610668001號工傷認定書,重新作出工傷認定結論,依法認定申請人明三妹在年8月3日的受傷為工傷.

  事實與理由:

  申請人於年2月份應聘進入深圳市興科特電技術發展有限公司工作,職位是生產線操作工.年8月3日,申請人接受公司指定,參與公司生產部門組織的跳繩活動.在活動當中,甩繩者沒有協調好節奏,申請人被繩子鉤住絆倒,被送往醫院就診.醫生診斷為左肱骨內外側髁骨折,左肘關節面板挫傷,受傷部位是左肱骨、左肘.現在左手仍然不能用力,醫生的結論是恢復的可能性微乎其微,左手不能用力,已經構成傷殘.

  申請人於年5月22日向社保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年7月15日深圳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作出不足三百字的深勞社認字龍【】第610668001號認定書,認為申請人的情形“不符合《廣東省工傷保險條例》以下稱該條例第九、十條規定”,因此,“認定該員工不屬於或不視同工傷”.

  對於該認定書,申請人提出以下幾點異議:

  第一,該認定書通篇沒有任何關於申請的情形為什麼不能被認定為工傷或視同工傷的說理性理由.

  通讀認定書,絲毫不能讓任何一個正常人信服該認定書的合理性.撇開本案內容,僅就該認定書而言,可以這麼說,任何一個顯而易見的不屬於工傷的案件,得到像本案這樣的結論認定書,無論怎樣,都不能得到當事人的信服,只可能增加不必要的麻煩和爭議.工作人員不負責的認定書,導致當事人的不滿,進而複議等,浪費的不僅當事人的時間,更是國家有限的行政司法資源,進而導致行政、司法機關的工作量加大,工作效率無法得到提高,進而影響到國家工作部門的形象,這一切均源於工作人員的不負責任或專業水平不高.並且,或許也可以做出如下解釋:深圳市勞動與社會保障局嚴重缺乏法律專業人才,尤其是法學理論功底較深的專業人才.深圳作為改革開放的前沿城市,不要給人的印象只是一個在物質上達到一定程度的經濟體而已,這不是西北人所期望看到的榜樣形象!

  第二,被申請人存在機械解讀、曲解適用《廣東省工傷保險條例》的現象.

  該認定書所提到的《廣東省工傷保險條例》第九條第一項規定,“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傷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應當認定為工傷.該處所指的工作時間及工作場所,應作擴大解釋,即只要是執行公司指定行為,在公司指定地點.至於內容,這完全取決於公司的規定或領導的指定,作為公司員工,尤其是非日常工作,如本案中的活動,員工根本上沒有選擇權,否則,員工將面臨的不僅是處罰,更有被開除的可能性.原因很簡單:不服從公司安排!此情形,員工面對的是強大的用人單位的任職處罰權,不服從又能怎樣呢?

  該條例第十一條確切規定了三種不能認定或視同工傷的情形,結合第九條第七項的兜底條款,立法如此規定是基於這樣一個事實:國家的醫療衛生保障體系尚未完全建立起來,國民收入水平有限,尚不能自行抵禦醫療、意外等風險.基於此,國家通過立法來彌補國家保障體系的缺乏而給職工造成的損害,即只要不是該條例第十一條或國務院《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六條規定的情形,勞動與社會保障部門就應該認定為工傷.盡最大可能的減少職工的損失,彌補職工已經受傷的心靈.否則,從邏輯學上來說,只適用該條例第九、十條之規定,而不適用第十一條之規定,那麼,立法就沒有必要另行規定禁止性條款,第十一條就沒有存在的必要.,深圳市勞動與社會保障局存在機械解讀、曲解適用《廣東省工傷保險條例》的現象.

  第三,就本案而言,申請人的行為應認定為工傷.

  申請人作為公司深圳市興科特電技術發展有限公司員工,在由公司部門組織的活動當中受到了傷害,該事實有證人證言,病歷診斷書以及得到公司經理等的認可.該活動的組織主體是申請人所在的公司,活動目的是公司為了營造良好的工作環境,為了建立公司文化建設,提升公司員工活力和工作熱情,從而形成公司文化,聚集公司凝聚力,活動最終目的是為公司創造更大的利益.據查證屬實,公司生產部門組織該活動,已成慣例,每年都舉行一次.即這種做法並不是個別部門的臨時性決定,而是公司內部具有規律性的活動.在此情形下,公司部門活動的最終受益者是公司,而非公司的某個部門,部門利益的擴大終究是公司利益的擴大.並且,作為常態化的體育活動,並沒有受到公司董事會或有關部門的否決,其一直舉行下去,說明公司是知道並支援該活動的.,活動的費用都由公司來承擔並報銷,更能說明公司對於該活動的舉行是持支援態度的.不能出了問題,就將責任推給公司部門,進而免除公司應盡的法律義務,這種行為是法律所禁止的,也不是國家立法的本意.

  申請人在公司生產部門組織的活動當中,接受公司指派,參與該活動,即表明是在執行公司行為;公司指定的地點是公司董事長私人住所的籃球場.受傷的原因是在執行公司跳繩比賽中,受甩繩者的牽絆摔倒致傷.此種情景,完全符合《廣東省工傷保險條例》第九條第一項和《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第一款的規定,“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公司以及勞動監察部門在看待該事件的態度上,存在曲解法律法規、轉嫁公司風險的現象,需要深圳市人民政府進行糾正,以維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和法律的尊嚴.不能公司或公司部門的行為,導致由無辜的勞動者獨自承受公司或公司部門的行為而帶來的不利後果,勞動者相對於用人單位而言,無論從財力,還是從抗拒風險的能力以及恢復力來說,都處於弱勢.一個無辜的、從農村出來懷揣著美好夢想的少女,在她花季般的年齡,卻需要承受對其一生都將產生不可逆轉的不利後果,這是這個社會所應給她的答案嗎?申請人理解企業作為營利性組織,其核心在於盈利,但其也是社會的一分子,其也需要承擔法律所賦予的社會責任,今天這個結論表明該企業承擔了其所應負的社會責任嗎?勞動者的受傷行為是公司組織的活動所導致,請問,這種不是勞動者自身的過錯而受到的傷害,就非得需要無辜的勞動者自己來承擔嗎?作為擁有強大財力的組織者——公司,為什麼就不能來承擔該責任呢?

  或許公司可能認為,其已經為申請人交納了人身意外傷害保險,其已經盡到了一定的責任.但是,《勞動法》及《勞動合同法》都明確規定,用人單位為勞動者辦理工傷保險,這是其應盡的法律義務.但本案中,申請人所在的公司並沒有為申請人辦理工傷保險,其實際上是在逃避法律規定的法定義務.並且,該公司自申請人年2月份進入公司以來,一直未與申請人簽訂勞動合同,直到年7月15日深圳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作出不予認定工傷結論書後,公司才同意與申請人簽訂勞動合同.但是,公司要求申請人補籤年2月份的合同,簽訂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並且要求申請人簽字日期倒籤至年2月份,否則公司將單方解僱申請人.在這種強勢壓力下,申請人還有什麼能力來抵抗公司的這種違法行為?公司的這種違法行為,在深圳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作出不予認定工傷認定結論書之前,勞動部門已經知道了公司的違法行為,可是,申請人並沒有看到任何關於對該公司的處罰行為.相反,現在公司在工傷認定程式還沒有走完的情況下,就單方面要求解僱申請人,態度囂張至極.申請人已經陷入到生活的絕境,精神近乎崩潰,難道這就是法律所要看到的結局嗎?這是深圳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所追求的法律之公正嗎?申請人不敢想象!

  綜上所述,申請人於年8月3日在公司組織的活動中遭受的意外傷害,完全符合《廣東省工傷保險條例》、《工傷保險條例》的規定,屬於在工作的時間與工作場所內,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理應認定為工傷.但是被申請人無視《廣東省工傷保險條例》、《工傷保險條例》的明文規定,做出了錯誤的工傷認定結論,嚴重侵犯了申請人的合法權益.特向深圳市人民政府申請行政複議,依法撤銷深圳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於年9月15日作出的深勞社認字龍【】第610668001號認定書,重新作出工傷認定結論,還申請人以公道.

  此致

  深圳市人民政府

  申請人簽字:

  二○○九年七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