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行政複議申請書範文
土地行政複議的主管機關通常是作出土地的上一級土地管理部門。其優點是權責明確,易於落實,便於形成制度化、法律化。對於土地行政複議申請書你又瞭解多少呢?小編為你整理了一些,希望你喜歡。
篇一
申請人:
住所:
負責人:
被申請人:
負責人:
申請人因不服被申請人要求申請人對編號的土地***以下簡稱“該宗土地”***重新評估並繳納土地出讓金的行政決定***以下簡稱“行政決定”***,現提出行政複議申請。
申請請求:
依法撤銷申請人對該宗土地重新評估繳納土地出讓金的行政決定,並按照申請人購買該宗土地的價款為標準繳納土地出讓金。
申請理由:
20xx年xx月xx日,申請人以方式,向購買了位於的土地平方米***國土證編號為:,土地性質為:劃撥***。20年月日,仁壽縣規劃局發文***詳見本行政複議申請書證據***,確定了對該宗土地的相關情況。20年月日,申請人以方式向被申請人申請拍賣時的評估價為標準補繳該宗土地出讓金、變更該宗土地性質為建設用地,被申請人卻要求申請人對該宗土地予以重新評估並以重新評估的價格為標準繳納土地出讓金。申請人認為,被申請人的這種決定既不合法、也不合理,原因如下:
第一、被申請人作出的決定沒有法律法規的具體規定,若被申請人是依據相應的法律法規作出的上述決定,則應向申請人明示。
第二、被申請人的任何行政決定應當以合法的書面形式向申請人作出,而非在申請人屢次要求繳納土地出讓金後,被申請人僅以電話或口頭的形式告知申請人。
三、據申請人瞭解,在被申請人轄區內另一地塊與該宗土地存在一樣的情況,即購買時系劃撥性質的土地。而另一地塊所有人在補繳出讓金時被申請人是以拍賣時的評估價作為補繳出讓金的標準。
申請人認為,被申請人對於情況相同的兩宗土地所作出的決定差別巨大,申請人作出的行政決定既沒有法律法規的具體規定,也沒有以合法的書面形式作出上述行政決定。綜上,申請人不服被申請人對於編號為的土地重新評估並繳納土地出讓金的行政決定,請求撤銷上述行政決定。
此致
申請人:
篇二
申請人xxx,男,46歲,漢族,系xx縣xx鎮大梨樹村xx組村民。
申請人鄧某某,男,34歲,漢族,系xx縣xx鎮xx村xx組村民。
申請人王某某,男,34歲,漢族,系xx縣xx鎮xxx村***現xx村***xx組村民。
被申請人:xx縣人民鎮府
法定代表人:王某***xx縣人民鎮府縣長***。
申請事項
一、請求xxx州人民政府依法撤銷或變更被申請人於2013年1月10日所作出的“晴府行決字[2013]1號”決定;
二、請求xxx州人民政府依法對xx鎮xx村xx組與xx村xxx組的土地權屬爭議進行重新確定;
三、請求xxx州人民政府依法對涉及三申請人的土地權屬界限予以明確。
事實及理由
xx縣xx鎮xx村xx組與xx村xxx組的土地權屬爭議一事, xx縣國土局經調查後,組織雙方進行了調解,但雙方未達成協議。2013年1月10日,以“x府行決字[2013]1號”檔案作出《關於xx鎮xx村xx組與xx村xxx組的土地權屬爭議處理決定》。
xx縣政府所作出的處理決定存在以下錯誤和和違法之處:一是該處理決定上面使用的分界點之一“丫口墳”,實際上當地並沒有該地名,該決定混淆分界線,處理結果難以令人信服;二是該處理決定第三頁倒數第三行明確說明《xx縣土地管理局關於xx村xxx村民組與大梨樹村xx組村民組山林山界協議書》[1993]x土***監***字第2號是對1965年6月8日《山林邊界協議》和1992年《山林邊界協議》的否定,應當以該協議來明確雙方爭議的土地權屬界線。但最後處理決定內容卻是1992年《山林邊界協議》劃定的界限內容,完全與《xx縣土地管理局關於xx村xxx村民組與大梨樹村xx組村民組山林山界協議書》***[1993]x土***監***字第2號***規定不符;三是該處理決定所劃分的土地權屬界限模糊不清,難以辨別,致使三申請人均難以依據該處理決定明確自家土地界線和土地權屬範圍。
xx縣政府的該處理決定,形式上似乎為當事人雙方明確了土地按權屬界限,解決了糾紛,實質上根本沒有為當事人***特別是三個申請人***明確土地權屬界線。若僅以此作為解決矛盾糾紛的依據和結果,雙方的矛盾早晚將會另行產生。
綜上,xx縣政府的處理決定與實施不符,與法律相悖,嚴重侵害申請人利合法權益,為了維護土地劃分的公正性和合法性,充分尊重土地使用的歷史和現狀,保障三申請人合法利益,我三人特向貴府提出複議請求,希望貴府能依法明斷,撤銷或變更xx縣政府作出的x府行決字[2013]1號處理決定;對爭議的地塊,依照《xx縣土地管理局關於xx村xxx村民組與大梨樹村xx組村民組山林山界協議書》***[1993]x土***監***字第2號***規定,依法重新進行土地邊界確定,並明確三申請人土地邊界和權屬範圍,以徹底化解xx村xx組與xx村xxx組的土地權屬爭議,維護三申請人應有的合法權益。
此致
xxx州人民政府
二〇一三年二月四日
篇三
申請人李xx,男,漢族,1952年xx月13日生,住址:山西省xx縣xx鎮三元村;身份證號:xxxxxx
被申請人山西省婁煩縣國土資源管理局,住所地:婁煩縣城南大街
法定代表人陰建軍,職務:局長。
複議請求:
撤銷被申請人作出的婁國土資監罰〔2012〕號土地行政處罰決定書的具體行政行為。
事實和理由:
一、被申請人於2012年6月5日作出的處罰決定書相對人錯誤。李某已於1999年3月與離婚,所有夫妻共同財產全部歸韓秀珍所有,處罰決定書相對人應是韓秀珍而不是李某。
二、被申請人作出的處罰決定書,認定申請人佔用林地錯誤。2003年縣政府批准申請人取得0。3畝集體建設用地,批准用地之前此地早已沒有林木***政府修路時已將林木全部砍伐完***,不屬林地。政府批准申請人取得建設用地,處罰決定書卻認定佔林地,不符合事實。
三、被申請人作出的處罰決定書認定申請人非法佔地不符合事實。處罰決定書認定申請人於1995年在位於三元村濱河北路邊,澗河一號橋北建房,現實際佔地面積為1003。08平方米***佔地時地類,其中三元村集體建設用地375。62平方米,三元村林地627。46平方米***,建築面積355。6平方米,2003年縣政府批准佔用0。3畝,超佔面積為803。08平方米***佔地時地類,其中三元村集體建設用地175。62平方米,三元村林地627。46平方米***,屬非法佔用地,此認定不符合事實。而事實上八十年代初李貴堂和李景生就建了予制板廠,申請人於1997年8月10日購買了此予制板廠,當時訂了契約,並有李建峰代筆,李存懷作證***見證據5、6***。此予制板廠長27米寬21米,共計567平方米。2003年縣政府批准申請人另取得0。3畝集體建設用地使用證***見證據7***,申請人在此建造了房屋***見證據8***。購買予制板廠房屋佔地和批准的0。3畝用地面積已達767平方米,還沒有包括院子佔地,處罰決定書卻認定申請人違法佔地達803。08平方米,違背事實,認定錯誤,依法應予撤銷。
綜上,申請人為維護自己合法權益,依法向貴局申請行政複議,請求貴局支援申請人的複議請求。
此致
山西省太原市國土資源局
申請人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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