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費出國留學政策

  自費出國留學是培養人才的一條渠道,也是貫徹對外開放政策、引進國外智力的一個方面。國家對自費出國留學人員在政治上與公費出國留學人員一視同仁。那麼,下面就讓小編為大家介紹自費出國留學需要什麼條件,希望對大家有幫助。

  自費出國留學的條件總括

  首先,經濟條件是個重要因素。家庭現有及未來幾年的經濟收入是否足以支付孩子留學所需的基本費用,包括學費及生活費等,這應成為家長決定是否送孩子出國留學的重要依據之一。此外,通過正當合法手續取得足夠的外匯資助或國外獎學金,即持有親友提供的經濟保證書,或持有國外院校、科研機構或基金會等提供的獎學金或資助證明。所得外匯資助或獎學金應能維持自己在國外的學習和生活。

  現在的留學生多數都已經在經濟能力方面具備了不錯的條件,鮮有因為實際上無法支付留學費用而被拒籤或者在留學期間因為打工掙錢而違法或者考試不通過的。但是仍然有少數的家長和學生希望在不具備足夠的經濟能力的情況下,盲目地考慮自費出國留學。我們需要明白一個道理,留學期間的學習任務很重,而申請獎學金是非常小概率的機會,如果試圖靠打工掙到學費及生活費,這是不太現實的,所謂"魚和熊掌不可兼得",既要學習效果,還要擠佔學習時間去打工,壓力太大,恐難以如願。

  其次,應具有相當的外語水平。

  在國外留學當然需要具備比較好的語言能力,否則是難以完成學業的,更別說留學成功了。有什麼衡量的標準嗎?當然不僅僅是TOEFL或者IELTS這樣的考試考高分,接近母語水平的外語能力才是留學生應當追求的目標。關於語言能力的問題,有的家長和學生還有一個誤區,他們認為到了國外,語言環境比較好,自然容易提高。這個想法是錯誤的,違背了外語學習的規律。外語不是母語,不可能自然習得,而需要通過科學的訓練和刻苦的學習才能逐步獲得。所謂的"留學垃圾"有很大一部分是栽在語言上面,因為聽不懂課,無法與老師和同學交流,完不成作業,考試很難通過,進而導致了一步步地滑向厭學和學業不佳的境地。建議學生儘可能在留學前做好語言方面的準備,包括考試和能力訓練。

  第三,自身素質是個必備條件。是否具備生活自理能力、學習適應能力、語言能力和較成熟的心智,這些都是保證能夠在國外健康成長和達到預期學習效果的必備條件。

  在國外留學需要獨立應對很多事情,有時候甚至是突發事件。這裡所說的獨立自主能力不僅僅是吃飯穿衣那麼簡單,還涉及到社交、與老師相處、選擇課程、升學規劃甚至是理財等方方面面。媒體上經常看到的有關留學生的負面訊息常常是因為學生在上述能力方面有所欠缺而導致的,而留學比較成功的那些天子驕子在很大程度上則是因為上述問題處理得比較好。因此,要在出國留學前有意識加強獨立思考和自主處理問題的能力訓練。

  此外對於習慣了被動學習和以考試為導向的教學模式的中國學生而言,國外以自主學習、主動思考、啟發質疑等為主要方式的教學模式是比較陌生的。聽說過這種模式是一回事,真正能適應並如魚得水又是另一回事。在工作中,我們常說:你可以不會做,但是你不能不會學習。這是同樣的道理。尤其是對於那些想要上名校的學生或者攻讀研究生以上學歷的學生而言,真正的學習能力和學術能力不僅僅是體現在你提交給學校的成績單上。

  

  1、取消了服務期對部分要求自費留學人員的原則

  原來,無六類人員眷屬關係,公費培養的具有大專以上文化程度的四年級以上含在校生和在職人員在未完成規定服務期之前不允許自費出國留學,現在,對未完成服務期的上述人員,只要按規定償還培養費,即可隨時出國留學。

  對各類大專以上公費培養的在校生和在職人員含歸國華僑、國外華僑、香港、澳門、臺灣同胞和外籍華人的直系、非直系眷屬均需完成服務期或償還培養費後,方可申請自費出國留學。

  2、縮短了服務期限

  將原來本科畢業生的服務期限五年不含見習期改為五年含見習期;研究生由五年改為三年;專科生由二、三年改為一律一年,詳見第八條。

  3、改變在職人員的交費單位

  改變了大專以上公費培養的在職人員的交費單位。 原來規定,對於國家任務招生的在校生和畢業後的在職人員,其培養費均由培養單位收取,現改為在校生由最後就讀學校收取,未完成服務期限的委託培養生及在職生的培養費收委培單位收取。

  原規定,償還了培養費的自費留學人員自出境之日起八年內回國服務的,按國內自費大學生出國對待,在他們學成回國工作時,不再退還其償還的培養費。

  原規定,在職人員自費出國留學後,保留公職一年,現改為這部分人員的公職等問題由所在單位自行處理。

  4、取消了入學前已有一部分工齡和在職脫產研究生的工齡折算

  原來,對入學前已有的工齡及在職研究生,分別採取不同的工齡折算方法,以抵消應服務年限,現改為各類人員均以獲取最後學歷,參加工作時為計算服務期的起點,而不考慮此前的已有工齡。

  明確了培養費的使用範圍。原來對收取的培養費只規定要列入學校特種資金收入,現明確規定全部用於發展高等教育事業和支援留學回國人員開展工作。

  鼓勵博士生在國內攻讀博士學位,對博士畢業研究生自費出國做博士後研究不收取高等教育培養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