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行為公益訴訟判裁案例

  行政公益訴訟,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認為行政主體的行政行為侵犯了公共利益,依法以自己的名義訴諸法院,法院據此在雙方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的參加下,對行政案件進行受理、審查,並作出相應裁判的司法活動。 以下是小編為大家整理的關於,供大家閱讀!

  篇1:

  金沙縣位於貴州省西北部,獨特的礦產資源優勢帶動了當地經濟發展,新建樓盤比比皆是。位於縣古韻廣場的巨集圓大廈,裸露著混凝土表面的主體結構已完工,樓前打著大大的紅色房產促銷橫幅。周圍是一連片較老的居民區,之前有不少居民反映“晚上施工的聲音太大,吵得睡不著覺”。

  大廈是由四川省瀘州市佳樂建築安裝工程有限公司***下稱佳樂公司***修建的。金沙縣檢察院訴稱,佳樂公司在修建過程中,欠繳2013年3月至2014年10月期間的噪音排汙費共計12.1萬餘元。金沙縣環保局分別在2013年11月26日、2014年8月19日向佳樂公司發出了《繳納排汙費通知書》《限期繳納排汙費通知書》,但是佳樂公司依然沒有按期繳納排汙費。

  金沙縣檢察院知道情況後即要求環保局依法履職。2014年10月13日,在金沙縣環保局的催促下,佳樂公司繳納了拖欠的12.1萬餘元噪音排汙費,拖延支付近一年。針對這種未按時繳納排汙費的情形,環保局並沒有按照相關法律法規進行處罰。

  2014年10月20日,金沙縣檢察院以行政公益訴訟原告身份將金沙縣環保局訴至有管轄權的仁懷市法院,請求判令金沙縣環保局依法履行處罰職責。2014年10月27日,仁懷市法院決定立案受理。

  10月29日,金沙縣環保局收到法院的《應訴通知書》等應訴材料後,便立即決定對佳樂公司處以警告處罰,並將處罰情況告知金沙縣檢察院。金沙縣檢察院認為通過公益訴訟督促行政機關依法履職的目的已經達到,便向法院申請撤回起訴。

  11月4日,仁懷市法院作出行政裁決,准許撤訴。

  篇2:

  1996年2月13日,方城縣獨樹鎮工商管理所經該縣工商局同意,將其原坐落在該鎮龍泉街北側一處兩層三座的房產以10萬元的價格賣給該鎮東村二組村民湯衛東。

  方城縣檢察院瞭解此事後認為,這片土地及房產屬於國家劃撥給工商所辦公用房產,方城縣工商局與獨樹鎮東村二組湯衛東的房產買賣行為違反了我國《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等有關規定。

  同年5月13日,方城縣檢察院委託縣土地局、國資局和房地產評估事務所對該房產進行了評估,評估總價為121602.80元,而工商所以10萬元價格出賣***實際到位5萬元***,造成資產流失21602.80元。

  檢察機關以國家原告身份對國有資產流失問題提起民事訴訟,以前沒有辦理過,也沒有具體可操作的程式來遵循。為此,方城縣檢察院及時向省、市院請示回報,得到了省、市院領導的大力支援,並且給予了具體的指導。

  經過省、市、縣三級檢察機關的探索、研究,最終依據我國《憲法》有關條文規定,以買賣協議的雙方當事人為被告,於1997年9月向方城縣法院提起民事公訴,請求法院確認買賣協議無效。

  1997年11月26日,方城縣法院對此案進行了公開開庭審理,方城縣檢察院派員出庭履行職責。1997年12月3日方城縣人民法院作出判決,判決兩被告買賣房產契約無效,案件受理費及其他有關費用由兩被告負擔。

  篇3:

  昨天下午,浙江省平湖市人民法院公開開庭審理平湖檢察院訴嘉興市綠誼環保服務有限公司等5被告環境汙染責任糾紛案,這是浙江省首例由檢察機關提起的環境保護公益訴訟案。檢察機關以公益訴訟原告身份,請求法院判令5被告賠償因環境汙染造成的直接經濟損失計54.1萬餘元,同時承擔本案訴訟費。

  公益訴訟原告訴稱,2010年9月至10月間,被告嘉興市綠誼環保服務有限公司將5000餘噸汙泥傾倒在平湖市當湖街道大勝村林角圩橋西南側的池塘內,該區域屬平湖市飲用水水源二級保護區。上述汙泥中的含鉻汙泥是被告海寧蒙努集團有限公司、浙江巨集昌製革有限公司、浙江大眾皮業有限公司、海寧瑞星皮革有限公司等四家公司在製革生產過程中所產生,被列入《國家危險廢物名錄》。蒙努集團等四被告將上述製革汙泥委託給被告綠誼公司進行處理。

  去年11月1日,平湖市環境保護局接到群眾舉報後對本案予以立案調查。

  今年4月8日,環保部門認定被告綠誼公司的傾倒行為違反了國家相關規定,要求被告綠誼公司限期清除上述汙泥,並對被告綠誼公司作出罰款5萬元的行政處罰。同時,平湖市相關政府部門及時採取措施防止汙染損害的擴大,並協助被告綠誼公司進行汙泥的清除工作。由於乾旱、暴雨及颱風等特殊氣候的影響,清除工作至9月完成。9月2日,綠誼公司提供了專業機構的檢測報告,報告顯示原傾倒汙泥的場地土壤中含鉻量已符合國家相關標準。11月7日,平湖法院正式受理此案並於30日開庭審理。  行政公益訴訟,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認為行政主體的行政行為侵犯了公共利益,依法以自己的名義訴諸法院,法院據此在雙方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的參加下,對行政案件進行受理、審查,並作出相應裁判的司法活動。 以下是小編為大家整理的關於,供大家閱讀!

  篇1:

  篇三:行政公益訴訟案例***643字***

  金沙縣位於貴州省西北部,獨特的礦產資源優勢帶動了當地經濟發展,新建樓盤比比皆是。位於縣古韻廣場的巨集圓大廈,裸露著混凝土表面的主體結構已完工,樓前打著大大的紅色房產促銷橫幅。周圍是一連片較老的居民區,之前有不少居民反映“晚上施工的聲音太大,吵得睡不著覺”。

  大廈是由四川省瀘州市佳樂建築安裝工程有限公司***下稱佳樂公司***修建的。金沙縣檢察院訴稱,佳樂公司在修建過程中,欠繳2013年3月至2014年10月期間的噪音排汙費共計12.1萬餘元。金沙縣環保局分別在2013年11月26日、2014年8月19日向佳樂公司發出了《繳納排汙費通知書》《限期繳納排汙費通知書》,但是佳樂公司依然沒有按期繳納排汙費。

  金沙縣檢察院知道情況後即要求環保局依法履職。2014年10月13日,在金沙縣環保局的催促下,佳樂公司繳納了拖欠的12.1萬餘元噪音排汙費,拖延支付近一年。針對這種未按時繳納排汙費的情形,環保局並沒有按照相關法律法規進行處罰。

  2014年10月20日,金沙縣檢察院以行政公益訴訟原告身份將金沙縣環保局訴至有管轄權的仁懷市法院,請求判令金沙縣環保局依法履行處罰職責。2014年10月27日,仁懷市法院決定立案受理。

  10月29日,金沙縣環保局收到法院的《應訴通知書》等應訴材料後,便立即決定對佳樂公司處以警告處罰,並將處罰情況告知金沙縣檢察院。金沙縣檢察院認為通過公益訴訟督促行政機關依法履職的目的已經達到,便向法院申請撤回起訴。

  11月4日,仁懷市法院作出行政裁決,准許撤訴。

  篇一:行政公益訴訟案例***548字***

  1996年2月13日,方城縣獨樹鎮工商管理所經該縣工商局同意,將其原坐落在該鎮龍泉街北側一處兩層三座的房產以10萬元的價格賣給該鎮東村二組村民湯衛東。

  方城縣檢察院瞭解此事後認為,這片土地及房產屬於國家劃撥給工商所辦公用房產,方城縣工商局與獨樹鎮東村二組湯衛東的房產買賣行為違反了我國《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等有關規定。

  同年5月13日,方城縣檢察院委託縣土地局、國資局和房地產評估事務所對該房產進行了評估,評估總價為121602.80元,而工商所以10萬元價格出賣***實際到位5萬元***,造成資產流失21602.80元。

  檢察機關以國家原告身份對國有資產流失問題提起民事訴訟,以前沒有辦理過,也沒有具體可操作的程式來遵循。為此,方城縣檢察院及時向省、市院請示回報,得到了省、市院領導的大力支援,並且給予了具體的指導。

  經過省、市、縣三級檢察機關的探索、研究,最終依據我國《憲法》有關條文規定,以買賣協議的雙方當事人為被告,於1997年9月向方城縣法院提起民事公訴,請求法院確認買賣協議無效。

  1997年11月26日,方城縣法院對此案進行了公開開庭審理,方城縣檢察院派員出庭履行職責。1997年12月3日方城縣人民法院作出判決,判決兩被告買賣房產契約無效,案件受理費及其他有關費用由兩被告負擔。

  篇二:行政公益訴訟案例***599字***

  昨天下午,浙江省平湖市人民法院公開開庭審理平湖檢察院訴嘉興市綠誼環保服務有限公司等5被告環境汙染責任糾紛案,這是浙江省首例由檢察機關提起的環境保護公益訴訟案。檢察機關以公益訴訟原告身份,請求法院判令5被告賠償因環境汙染造成的直接經濟損失計54.1萬餘元,同時承擔本案訴訟費。

  公益訴訟原告訴稱,2010年9月至10月間,被告嘉興市綠誼環保服務有限公司將5000餘噸汙泥傾倒在平湖市當湖街道大勝村林角圩橋西南側的池塘內,該區域屬平湖市飲用水水源二級保護區。上述汙泥中的含鉻汙泥是被告海寧蒙努集團有限公司、浙江巨集昌製革有限公司、浙江大眾皮業有限公司、海寧瑞星皮革有限公司等四家公司在製革生產過程中所產生,被列入《國家危險廢物名錄》。蒙努集團等四被告將上述製革汙泥委託給被告綠誼公司進行處理。

  去年11月1日,平湖市環境保護局接到群眾舉報後對本案予以立案調查。

  今年4月8日,環保部門認定被告綠誼公司的傾倒行為違反了國家相關規定,要求被告綠誼公司限期清除上述汙泥,並對被告綠誼公司作出罰款5萬元的行政處罰。同時,平湖市相關政府部門及時採取措施防止汙染損害的擴大,並協助被告綠誼公司進行汙泥的清除工作。由於乾旱、暴雨及颱風等特殊氣候的影響,清除工作至9月完成。9月2日,綠誼公司提供了專業機構的檢測報告,報告顯示原傾倒汙泥的場地土壤中含鉻量已符合國家相關標準。11月7日,平湖法院正式受理此案並於30日開庭審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