溫州市區養犬管理規定

  《》已經市人民政府第2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下面小編給大家介紹關於的相關資料,希望對您有所幫助。

  

  第一條 為了加強養犬管理,預防和控制疫病的發生,保障公民生命安全,維護市容環境衛生和社會公共秩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動物防疫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實施辦法》等有關規定,結合溫州市區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在市區***鹿城區、龍灣區、甌海區***範圍內從事犬類的飼養、銷售、展覽及相關活動,適用本規定。

  第三條 市區養犬管理實行限禁結合、嚴格管理、社會監督、群眾自律、文明養犬、確保安全的原則。

  第四條 市區劃分為禁養區、限養區和一般管理區。禁養區和限養區的範圍,可根據城市化程序,適時予以調整。

  ***一***下列區域為禁養區:

  1.機關、醫院***寵物醫院除外,下同***的辦公服務區;

  2.學校的教學區和學生宿舍區;

  3.單位的集體宿舍區;

  4.市、區人民政府劃定的其他禁養區。

  ***二***下列區域***自然村除外***為限養區:

  1.溫州經濟技術開發區、溫州高教園區;

  2.鹿城區的江濱街道、洪殿街道、南門街道、五馬街道、蓮池街道、廣化街道、蒲鞋市街道、水心街道、黎明街道、南浦街道、繡山街道、黃龍街道、雙嶼鎮、南郊鄉;

  3.甌海區的景山街道、梧田街道、新橋街道;

  4.龍灣區的永中街道、蒲州街道、狀元鎮。

  ***三***一般管理區為禁養區、限養區以外的其他區域。

  第五條 市人民政府建立養犬管理協調小組,對市區養犬管理工作實行統一領導、指揮、協調和督促。日常工作由協調小組辦公室承擔。協調小組辦公室設在市公安部門。

  公安部門是市區養犬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市區養犬登記,核發犬隻飼養證,查處違章養犬和養犬擾民行為,組織收容和管理棄養犬、無主犬,捕殺狂犬、野犬。

  城管執法部門負責查處流動無照售犬行為和養犬破壞市容環境衛生的行為。

  畜牧獸醫部門負責獸用狂犬病等疫苗的供應,犬隻的健康檢查、檢疫、預防接種,犬類免疫證的發放,犬類疫病診治,疫情監測及犬類診療服務行業的管理。

  衛生部門負責人用狂犬病疫苗的供應、預防注射和病人診治以及疫情監測工作。

  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負責犬類養殖、銷售、展覽等經營活動的監督管理工作。

  居***村***民委員會、養犬行業組織和其他基層組織應當配合管理部門做好本轄區養犬監督管理工作。

  第六條 各級人民政府,居***村***民委員會、養犬行業組織和其他基層組織,應當廣泛開展依法養犬、文明養犬的宣傳教育,增強市民養犬的守法意識、安全意識和公德意識。

  廣播、電視、報刊等新聞媒體,應當做好養犬管理法律、法規、政策以及依法養犬、文明養犬的宣傳教育工作。

  第七條 鄉鎮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指導、督促居***村***民委員會、業主委員會依法制定文明養犬公約,依法調解處理養犬糾紛。居民、村民、業主和其他養犬單位應當自覺遵守文明養犬公約。

  第八條 養犬行業組織應當加強行業自律管理,編寫發放養犬手冊和文明養犬宣傳資料,定期組織養犬人進行學習培訓,指導、教育和督促養犬人遵守養犬管理法律政策和文明養犬公約。

  第九條 市區內所有犬隻實行免疫和登記制度。未經檢疫、登記,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養犬。

  第十條 限養區內禁止設定犬類養殖場,禁止個人飼養烈性犬。

  限養區內每戶只准飼養一隻觀賞犬,個人根據需要可以飼養導盲犬、助殘犬。

  觀賞犬和烈性犬的品種、體高、體長標準,由市公安部門會同畜牧獸醫部門確定,並向社會公佈。

  第十一條 限養區內個人養犬,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飼養人有市區常住戶口或暫住戶口;

  ***二***年滿18週歲且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三***有固定住所且獨戶居住;

  ***四***住所在禁養區以外。

  第十二條 限養區內個人養犬,應當按照下列規定辦理登記:

  ***一***養犬人到所在地居***村***民委員會領取、填寫《養犬登記表》,並簽訂養犬責任書;

  ***二***攜犬到市畜牧獸醫部門或其定點單位進行犬隻健康檢查和注射預防狂犬病疫苗,領取《犬類免疫證》;

  ***三***攜犬到定點單位為犬隻植入電腦晶片,將養犬人姓名、住址和犬的種類、特徵、注射疫苗時間等資訊錄入電腦晶片;

  ***四***持下列材料到所在地公安派出所辦理養犬登記,並自受理之日起10日內到派出所領取《犬隻飼養證》和犬牌:

  1.本人居民身份證;

  2.常住戶口簿或暫住證;

  3.《養犬責任書》;

  4.《養犬登記表》;

  5.《犬類免疫證》;

  6.犬隻電腦晶片植入證明;

  7.犬隻正面彩色2寸照片3張。

  ***五***公安派出所對材料齊全且符合規定形式的,應當場予以受理,並在5日內簽署意見連同養犬材料上報區治安大隊;區治安大隊應在5日核心發《犬隻飼養證》和犬牌。

  第十三條 在限養區內,下列單位確因表演、實驗、護衛需要,可以飼養烈性犬:

  ***一***重點安全保衛單位;

  ***二***醫療科研單位;

  ***三***專業演出團體;

  ***四***重要倉儲單位;

  ***五***種植、養殖專業單位***戶***。

  在限養區內,軍犬、警犬和動物園飼養的犬隻管理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四條 限養區內單位飼養烈性犬,應當按照下列規定辦理登記:

  ***一***養犬人到所在地居***村***民委員會領取《養犬登記表》,並簽訂養犬責任書;

  ***二***到主管部門或鄉鎮政府***街道辦事處***簽署意見;

  ***三***攜犬到市畜牧獸醫部門或其定點單位進行犬隻健康檢查和注射預防狂犬病疫苗,領取《犬類免疫證》;

  ***四***攜犬到定點單位為犬隻植入電腦晶片,將養犬單位名稱、住址和犬隻的種類、特徵、注射疫苗時間等資訊錄入電腦晶片;

  ***五***持下列材料到所在地公安派出所辦理養犬登記,並自受理之日起15日內到派出所領取《犬隻飼養證》和犬牌:

  1.單位證明;

  2.《養犬責任書》;

  3.《養犬登記表》;

  4.《犬類免疫證》;

  5.犬隻電腦晶片植入證明;

  6.犬隻正面彩色2寸照片3張。

  ***六***公安派出所對材料齊全且符合規定形式的,應當場予以受理,並在5日內簽署意見連同養犬材料上報區治安大隊;區治安大隊在5日內簽署意見連同養犬材料上報市治安支隊;市治安支隊在5日核心發《犬隻飼養證》和犬牌。

  第十五條 一般管理區內飼養觀賞犬和普通家犬,參照第十二條規定辦理登記,犬隻可以不植入電腦晶片。

  一般管理區內飼養烈性犬按照第十四條規定辦理登記。

  第十六條 禁止冒用、塗改、偽造和買賣《犬隻飼養證》、《犬類免疫證》。

  《犬隻飼養證》、《犬類免疫證》毀損、遺失的,養犬人應在15日內向原登記機關申請補發。

  《犬隻飼養證》和犬牌由市公安部門統一印製。《犬類免疫證》由市畜牧獸醫部門統一印製。

  第十七條 實行養犬年度審驗制度。經登記養犬的個人和單位應當按期攜帶有效的《犬類免疫證》、《犬隻飼養證》和犬隻到所在地公安部門進行審驗。

  第十八條 限養區內養犬應當繳納管理服務費,每隻犬第一年為400元,以後每年度為200元;導盲犬、助殘犬和生活困難老人養犬免收管理服務費。

  一般管理區內單位養犬應當繳納管理服務費,每隻犬第一年為400元,以後每年度為200元;個人養犬不收管理服務費。

  第十九條 養犬管理服務工作經費不得從管理服務費中提取,應當列入財政預算,由市財政予以保障。

  養犬管理服務費統一上繳市財政,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由財政部門依法進行監督。

  審計部門應當定期對養犬管理服務費的收支情況進行審計。

  第二十條 鼓勵養犬人對登記的犬隻實施絕育手術。

  養犬人在年度審驗時出具合法有效的犬隻絕育手術證明的,應當減半收取管理服務費。

  第二十一條 登記的犬隻產幼犬的,養犬人應自幼犬出生之日起90日內將幼犬送至市畜牧獸醫部門或其定點單位進行犬隻健康檢查和注射預防狂犬病疫苗,領取《犬類免疫證》。

  限養區內觀賞犬的養犬人只得保留一隻觀賞犬,其餘的幼犬或母犬應當轉讓、贈送符合本辦法規定養犬條件的家庭。

  養犬人應當自領取《犬類免疫證》之日起15日內辦理幼犬飼養登記,或將幼犬轉讓、贈送符合本辦法規定條件的養犬個人或單位。受讓***贈***人應自受讓***贈***之日起15日內到所在地公安派出所辦理幼犬飼養登記。

  第二十二條 養犬人住所地變更的,應自變更之日起15日內到新住所地公安派出所辦理變更登記。

  養犬人將登記的犬隻轉讓、贈送符合本辦法規定養犬條件的個人或單位飼養的,受讓***贈***人應自受讓***贈***之日起15日內到所在地公安派出所辦理變更登記。

  經登記的犬隻死亡、宰殺、丟失,飼養人應自犬隻死亡、宰殺、丟失之日起15日內到所在地公安派出所辦理登出手續。

  第二十三條 從市區一般管理區和市區以外臨時攜犬進入限養區的,須持畜牧獸醫部門或其定點單位核發的《犬類免疫證》或者免疫證明。

  攜犬進入限養區內居留一個月以上的,應當符合限養區的養犬條件,並按本辦法規定辦理犬隻飼養登記,領取《犬隻飼養證》。

  第二十四條 城市主要道路禁止遛犬。禁止遛犬道路名錄由市公安部門劃定,向社會公佈。

  重大節假日或舉辦大型活動期間,可以臨時劃定範圍禁止遛犬,向社會公佈。

  第二十五條 犬隻飼養人必須遵守下列規定:

  ***一***定期為犬隻注射預防狂犬病疫苗;

  ***二***不得攜犬進入市場、商店、飯店、學校、醫院、車站、碼頭、機場、體育場***館***、公園、文化娛樂場所及其他公共場所;

  ***三***不得攜犬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小型計程車除外***,攜犬乘坐小型計程車應當徵得駕駛員同意,併為犬戴嘴套、籠裝、袋裝或懷抱;

  ***四***攜犬乘坐電梯應避讓高峰時間,併為犬戴嘴套、籠裝、袋裝或懷抱;

  ***五***攜犬出戶時必須束犬鏈,並由成年人牽領,避讓老人、殘疾人、孕婦和兒童;

  ***六***烈性犬、大型犬必須栓養或者圈養,確因登記、審驗、免疫、診療等出戶,應為犬戴嘴套、束犬鏈,並由成年人牽領;

  ***七***不得在禁止遛犬區域遛犬;

  ***八***犬隻在戶外排洩糞便,攜犬人應當立即清除;

  ***九***養犬不得干擾他人的正常生活;

  ***十***不得虐待、遺棄所養犬隻;

  ***十一***犬隻屍體必須經無害化處理後深埋或焚燒,不得亂扔犬隻屍體。

  第二十六條 從事犬類養殖、銷售、展覽活動,應當符合國家規定的動物防疫條件,依法辦理工商登記註冊,並向畜牧獸醫部門和公安部門備案。

  從事犬類診療活動,應當依法取得農業***畜牧獸醫***部門核發的《動物診療許可證》,依法辦理工商登記註冊,並向公安部門備案。

  第二十七條 從事犬類養殖,必須遵守下列規定:

  ***一***建立犬類繁殖、銷售臺賬,每月上報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和畜牧獸醫部門;

  ***二***按照規定對養殖期間的犬類進行免疫接種;

  ***三***出售養殖的犬隻,須遵守本辦法第二十八條犬類銷售的有關規定。

  第二十八條 寵物醫院、寵物用品商店和其他非犬類銷售商店不得從事犬類交易活動。從事犬類銷售,必須遵守下列規定:

  ***一***在犬類交易市場集中進行交易,不得在公路、街道或鬧市區從事犬類交易;

  ***二***犬隻符合規定的品種和規格,具有合法有效的檢疫、免疫證明;

  ***三***從外地引進的犬隻,須有當地有效的檢疫、免疫證明,並經本市畜牧獸醫部門複核認可換髮本市《犬類免疫證》後,方可銷售;

  ***四***收購犬隻,應當查驗出售單位或個人的證明***包括《犬隻飼養證》、犬牌、《犬類免疫證》***;

  ***五***銷售的犬隻必須籠養;

  ***六***建立銷售臺賬,儲存時間不少於3年。

  第二十九條 犬隻傷害他人的,飼養人或責任人應當立即將被傷害者送衛生防疫部門或醫療衛生機構診治,並依法承擔被傷害人的醫療費用和其他損失。

  飼養人應在當天將犬隻咬傷他人的情況報告所在地疾病預防控制機構,並將犬隻送畜牧獸醫部門留檢。

  犬隻經畜牧獸醫部門檢驗鑑定系狂犬或疑似狂犬的,公安部門應即予撲殺,進行無害化處理。

  第三十條 市公安部門應當設立犬隻留檢所,負責收容處理市區棄養犬、無主犬、狂犬和野犬。

  飼養人不得虐待、遺棄犬隻,不願繼續飼養的,應當將其送交犬隻留檢所。

  任何單位和個人發現棄養犬、無主犬、狂犬、野犬,應當及時向公安部門報告。公安部門應當及時收容棄養犬、無主犬,捕殺狂犬、野犬。

  犬隻留檢所收容的犬隻,自收容之日起10日內可以允許他人認領、認養,所需費用由認領人、認養人負責;對無人認領、認養的,由公安部門負責處理;對病死犬隻,應當進行無害化處理。

  第三十一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發現狂犬病、疑似狂犬病等疫情,應當立即向當地畜牧獸醫、衛生行政和公安部門報告。有關部門接到報告後,應當及時向市、區人民政府報告,根據疫情劃定疫點、疫區,並採取緊急滅犬等防治措施。

  第三十二條 對違反本規定的養犬行為,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權批評、勸阻,向居***村***民委員會和業主委員會反映,或者向公安、畜牧獸醫、工商、城管執法等有關部門舉報,居***村***民委員會、業主委員會和有關部門應當及時處理。

  第三十三條 養犬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公安部門可以責令改正;經責令不改的,可以將其犬隻收容送交犬隻留檢所:

  ***一***不定期為犬隻注射預防狂犬病疫苗的;

  ***二***違法規定攜犬進入公共場所經勸阻不改的;

  ***三***在禁止遛犬區域遛犬的;

  ***四***攜犬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小型計程車除外***經勸阻不改的;

  ***五***高峰時間攜犬乘坐電梯經勸阻不改的;

  ***六***攜犬出戶不按規定束犬鏈、戴嘴套,沒有成年人牽領的;

  ***七***烈性犬不按規定栓養或者圈養的;

  ***八***養犬干擾他人正常生活經教育不改的;

  ***九***不按期辦理登記、變更登記或者登出手續,不按期辦理審驗手續的;

  ***十***犬隻無人牽領、管束的。

  公安部門應通知養犬人領回被收容的犬隻。自收容之日起10日後無人認領的,可以由他人認養。收容犬隻的費用由認領人、認養人負責。

  第三十四條 因養犬干擾他人正常生活發生糾紛的,當事人可以向人民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人民調解委員會可以主動調解。

  第三十五條 公安部門應當建立養犬違法記錄檔案,對多次被舉報或處罰的養犬人進行重點管理。

  居***村***民委員會和業主委員會應當將本居住地區的養犬登記、審驗等事項向居***村***民、業主公開。

  第三十六條 流動無照售犬行為,由城管執法部門依照《浙江省取締無照經營條例》予以處罰。

  違反市容環境衛生、動物防疫、獸藥管理和工商行政管理等有關規定的,依照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予以處罰。

  第三十七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公安部門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七十五條、第四十三條第一款、第五十條規定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飼養犬隻,干擾他人正常生活的,處以警告;警告後不改正的,或者放任犬隻恐嚇他人的,處200元以上500元以下***;

  ***二***驅使犬隻傷害他人的,處5日以上10日以下行政拘留,並處200元以上500元以下***;情節較輕的,處5日以下行政拘留或者500元以下***;

  ***三***拒絕、阻撓和妨礙犬類管理執法人員執行公務的,予以警告或者200元以下***;情節嚴重的,處5日以上10日以下行政拘留,可以並處500元以下***。

  第三十八條 犬類管理執法人員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單位或上級主管部門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九條 各縣***市***的養犬管理工作可參照本規定執行。

  本規定自2007年10月1日起施行。2003年7月13日溫州市人民政府釋出的《溫州市市區限制養犬管理規定》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