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遠比賽中是如何評定選手為犯規

  
 

  跳遠、三級跳遠有下列之一情況即判犯規:

  ①運動員以身體任何部位觸及起跳線之前的地面;

  ②從起跳板兩端之外起跳,無論是否超過起跳線的延長線;

  ③觸及起跳線和落地區之間的地面;

  ④在落地過程中觸及落地區以外的地面,而落地區外的觸地點較落地區內的最接近觸地點更靠近起跳線;

  ⑤離開落地區時,運動員在落地區外地面的第一觸地點較落地區內最接近觸地點和在落地區內因身體失去平衡而留下的任何痕跡更靠近起跳線;

  ⑥在助跑或跳躍中採用任何空翻姿勢;

  ⑦還未通知該運動員試跳,而進行試跳,不管是否成功,都應判該次試跳失敗;

  ⑧無故錯過該次試跳順序;

  ⑨跳進沙坑之後,應一直向前走或向兩側走沙坑,如果向後走出沙坑成績無效;

  ⑩無故延誤時限。比賽時,運動員無故延誤時間,即不準參加該次跳,以失敗論處。如果在比賽中再次無故延誤比賽時間,即取消該運動員的比賽資格,但在此之前的比賽成績仍然有效。每次試跳的時限為1分鐘,只有當一名運動員連續兩次試跳時,其試跳時限為2分鐘。在時限只剩最後15秒時,計時員舉黃旗示意,當時限到時,落下黃旗,主裁判應判定運動員該次試跳失敗。如時限到的同時,運動員已開始試跳,應允許其進行該次試跳。當裁判員通知運動員試跳開始後,運動員才決定免跳,當時限已過時,應判為該次試跳失敗。
 

  裁判員的旗示
 

  在跳躍專案比賽中,通常有一名主裁判手中持有紅、白旗幟各一面,用來示意運動員試跳是否成功。舉紅旗表示試跳失敗,成績無效;舉白旗表示成功,成績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