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高爾夫球協會組織章程

  中國高爾夫球協會是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各行業體協、解放軍所屬高爾夫球運動組織,及其他合法的高爾夫球社會團體、俱樂部等單位自願組成的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全國性體育社團,是經由國家民政部批准的非營利性社會組織。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中國高爾夫球協會是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全國性群眾體育社會團體,簡稱“中國高協”。英文名稱為“CHINA GOLF ASSOCIATION”,縮寫為“CGA”。

  第二條

  中國高爾夫球協會的宗旨是團結全國高爾夫球工作者、運動員和愛好者,指導發展我國的高爾夫球運動,為促進社會主義物質文明和精神文明的建設服務;推動高爾夫球運動的普及和技術水平的提高;增進與各國各地區高爾夫球協會和組織的交流和友誼;加強與國際高爾夫組織的聯絡與合作。

  第三條

  中國高爾夫球協會是代表中國參加國際高爾夫球組織及相應的國際高爾夫球活動的唯一合法組織。

  第四條

  中國高爾夫球協會是中華全國體育總會的團體會員,是中國奧林匹克委員會承認的全國性運動協會。

  第五條

  中國高爾夫球協會積極依靠社會力量,求得高爾夫球運動自身的發展。

  第六條

  中國高爾夫球協會的總部設在北京。

  第二章 任務和職責

  第七條

  中國高爾夫球協會的任務是根據國家的體育方針、政策和有關法規以及國際組織的有關規定,統一組織、協調全國高爾夫球運動的發展,推動群眾性普及活動和提高運動技術水平,促進亞洲和世界高爾夫球運動的發展。

  第八條

  中國高爾夫球協會的職責是:

  1、宣傳和普及高爾夫球運動,組織廣大群眾和青少年積極參加高爾夫球運動,以增強體質和提高運動技術水平。

  2、根據國家體育行政主管部門和國際體育組織的有關規定,負責協調、組織舉辦國際性比賽,向有關部門提出國際活動及有關事項的建議,獲批准後負責全面實施。促進國際交流,增進與各國和各地區高爾夫球協會和組織的友誼。

  3、負責協調、組織全國性的各類、各級高爾夫球競賽和訓練工作,加強各團體會員之間的聯絡與交流,增進高爾夫球運動員、工作者之間的團結和友誼。

  4、擬定有關高爾夫球教練員、運動員管理制度和競賽制度,報請國家體育行政主管部門批准後施行

  5、負責協調、組織教練員、裁判員、運動員的培訓工作;制定高爾夫球運動員、教練員、裁判員技術等級標準;負責運動員資格的審查和處理,以及教練員和裁判員的考試、評選、晉級事項。

  6、根據國家體育行政主管部門和全國體總、中國奧委會的規定,選拔和推薦國家隊教練員和運動員,負責組織國家隊集訓和參加各項國內外比賽。

  7、負責教練員出國任教、學習人選的選拔和運動員到***訓練、比賽的歸口管理工作。

  8、開展經驗交流和學術研究活動,翻譯和出版技術情報資料、書刊。

  9、開展與專案發展有關的經營活動,為高爾夫球事業的發展積累資金。

  第九條

  本會吸收承認本章程的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解放軍、各行業體協的高爾夫球協會以及 法律、法規所認可的其他高爾夫球組織為團體會員。各會員協會對在其管轄範圍內舉行的高爾夫球活動有控制權。中國高爾夫球協會只承認上述各地區或系統只能有一個高爾夫球協會,而該協會必須是相應的體育行政管理部門所承認的。本會通過團體會員吸收個人會員。本會將吸收榮譽會員。

  第十條

  會員的權利

  1、有優先參加本會和本會團體會員組織的各項活動的權利;

  2、有按本會規定組織國內外各類高爾夫球活動和被本會選派參加國內外高爾夫球活動的權利;

  3、有優先獲得技術指導和諮詢的權利;

  4、有權要求協會對其球場進行評定並有使用協會差點系統的權利;

  5、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

  6、有監督本會的工作、對本會工作提出批評和建議的權利;

  7、有按程式向全國委員會提出要求審議的提案的權利;

  8、有申請退會的權利。

  第十一條

  會員的義務

  1、遵守本會的各項規章制度,執行本會決議;

  2、積極支援並參加本會的工作,承擔本會委託的各項任務;

  3、為本會組織的訓練、競賽提供場地;

  4、接受本會對場地設施及器材的技術評定;

  5、本會各會員之間相互支援,團結協作,努力完成各項工作;

  6、按時交納會費;

  第十二條

  中國高爾夫球協會的會員協會或會員組織要退出本會,必須以書面形式報告中國高爾夫球協會,一經批准,即失去會員資格及中國高爾夫球協會授予的一切權利。

  第十三條

  凡出現下列情況之一的會員,經協會批准,取消其中國高爾夫球協會的會員資格:

  1、違反國家法令,有與高爾夫球精神不適應的不正當經營活動;

  2、沒有按時向中國高爾夫球協會交納應交的費用;

  3、嚴重違反本章程和中國高爾夫球協會的有關規定;

  4、給中國高爾夫球協會造成重大的名譽或經濟損失。

  第四章 組織機構

  第一節 全國委員會和常務委員會

  第十四條

  本會的最高權利機構為全國委員會。全國委員會實行代表制,由各委員協會、會員組織和有關部門選派代表組成。全國委員會每四年召開一次;如有三分之一以上會員提出書面請求,或常務委員會認為必要時可舉行全國委員會特別會議,在任期內由於必要的原因可以變更人選,但必須報本會常務委員會備案。

  第十五條

  全國委員會的職權是:

  一、聽取和審議常務委員會的工作報告;

  二、通過正、副主席,司庫,正、副祕書長和常務委員會人選;

  三、修訂章程;

  四、討論通過有關提案決議。

  第十六條

  在全國委員會閉會期間,由常務委員會行使全國委員會的權利。常務委員會由在京的主席、常務副主席,副主席、司庫、祕書長和副祕書長組成。常務委員會會議每年至少召開一次,由主席主持。

  由常務委員會提名,經全國委員會討論同意,可向為中國高爾夫球運動的發展做出重大貢獻的人士授予中國高爾夫球協會榮譽會員的稱號。榮譽會員 可參加中國高爾夫球運動有關問題的討論,但無表決權。

  第十七條

  常務委員會的職權:

  一、審議並通過本會的重大活動事項;

  二、審議並接納會員;

  三、審定年度工作計劃、工作總結和財務預算;

  四、討論決定與本會有關的其它重大議題。

  第十八條

  1、只有全國委員會有權對中國高爾夫球協會章程進行修改;

  2、全國委員會委員均有表決權;

  3、修改章程的提案,必須有常務委員會或三個以上的會員協會聯合提出,方可提交全國委員會表決。

  4、修改章程的提案的表決,必須在有三分之二擁有表決權的代表參加會議的情況下,方可進行。

  5、修改章程的提案,必須得到參加表決的代表的四分之三多數同意,方可通過。

  第十九條

  1、開除會員等重要提案,必須由常務委員會或三個以上會員聯合提出,有三分之二擁有表決權的代表,經四分之三多數通過,方可通過。

  2、其它提案,必須由常務委員會或三個以上會員聯合提出,有三分之二擁有表決權的代表參加表決。其中二分之一以上簡單多數同意,方可通過。

  第二十條

  中國高爾夫球協會主席、副主席、祕書長候選人,經由有關方面充分醞釀產生,報國家體委體育行政管理部門批准。

  第二十一條

  1、主席主持全國委員會;

  2、主席擁有普通選票,在票數相等時,則擁有決定性投票權。

  第二節 祕書處

  第二十二條

  中國高爾夫球協會祕書處是協會的執行機構,全國委員會閉會期間在常務委員會領導下處理協會的各項工作。

  第二十三條

  中國高爾夫球協會祕書處的職責:

  1、具體執行全國委員會和常務委員會做出的決定;

  2、全面負責高爾夫球專案的業務管理,研究和制定專案的發展規劃、計劃和方針政策;

  3、開展國際交流和技術交流,負責和指導在我國舉辦的國際比賽的審批和有關組織工作;

  4、負責本協會的組織建設和人事管理;

  5、開展多種經營和服務活動,廣開經費來源渠道;

  6、根據本章程及有關的規定,開展工作並處理本協會日常事務。

  第三節 專項委員會

  第二十四條

  本協會設以下專項委員會:

  1、職業高爾夫球員委員會

  2、業餘高爾夫球員委員會

  3、規則和競賽委員會

  4、青少年發展委員會

  5、公共關係委員會

  第二十五條

  1、各專項委員會由一名主任、若干副主任和委員組成。主任負責委員會的工作。

  2、各專項委員會的主任自然成為全國委員會委員。

  3、各專項委員會主任、副主任由祕書長提名,全國委員會通過。

  4、各專項委員會依據其職責,制定工作細則,經全國委員會批准執行。

  第二十六條

  一、職業高爾夫球員委員會

  中國高爾夫球協會職業高爾夫球員委員會對外稱“中國職業高爾夫球員協會”,英文名稱為“CHINA PROFESSIONAL GOLFER'S ASSOCIATION”,英文縮寫為“CPGA” 或“CHINA PGA”。

  其職責為:

  1、在中國高爾夫球協會領導下,積極推動和倡導職業高爾夫球運動在中國的發展;

  2、負責全國職業高爾夫球員的選拔、考核和資格審定,頒發職業高爾夫球員資格認定書;

  3、負責全國職業高爾夫球運動技術的教學、訓練和培訓管理工作,制定高爾夫球技術教學、訓練和培訓計劃,並監督執行;

  4、具體實施中國高爾夫球協會制定的有關職業高爾夫球員的管理規定,具體負責職業高爾夫球員的管理;

  5、就有關職業高爾夫球事宜與國際職業高爾夫球組織聯絡;

  6、協助規則和競賽委員會實施全國職業選手比賽,並協助規則和委員會組隊參加國際職業選手比賽;

  7、解釋任何與職業高爾夫球有關的諮詢。

  二、 業餘高爾夫球員委員會

  中國高爾夫球協會業餘高爾夫球員委員會的英文名稱為“CHINA AMATEUR GOLFEP'S COMMITTEE”,英文縮寫為“CAGC”。其職責為:

  1、在中國高爾夫球協會領導下,按照協會的章程和協會的有關規定,積極推動和倡導業餘高爾夫球運動在中國的發展;

  2、根據國際通用的規則研究、審定和制定“中國高爾夫球協會業餘高爾夫球員的規則”;

  3、按照有關“業餘高爾夫球員的規則”負責全國業餘高爾夫球員的資格審定,對違反“業餘身份定義”的業餘高爾夫球員做出裁決;

  4、決定提出申請恢復業餘身份請求的球員的審查期限,並對是否允許其恢復業餘身份做出最終裁決;

  5、協助規則和競賽委員會實施全國業餘選手比賽;

  6、協助規則和競賽委員會組隊參加國際業餘選手比賽;

  7、解釋任何與職業高爾夫球有關的諮詢。

  三、 規則和競賽委員會

  1、在中國高爾夫球協會領導下,負責全國高爾夫球運動的競賽、裁判管理工作;

  2、研究、審議和制定中文字高爾夫球規則及競賽制度;

  3、組織全國性比賽,舉辦或承辦國際比賽;

  4、組織裁判員訓練班,培訓裁判人員;

  5、組織裁判員的考試、稽核、評選和晉級事項;

  6、評選和選派裁判員參加國際比賽;

  7、組織運動員、裁判員集訓,評選和選派教練員、運動員、裁判員組隊參加國際比賽;

  8、組織教練員、運動員的考試、稽核、評選和晉級事項,審定教練員、運動員的資格;

  9、對任何高爾夫球競賽的爭議進行裁決,解釋任何與競賽、規則有關的諮詢;

  10、頒發個人會員差點證明,確定,稽核高爾夫球員的差點;

  11、組織球場評定隊評定會員俱樂部的球場難度值、球場坡度難度值。

  四、青少年發展委員會

  中國高爾夫球協會青少年高爾夫球員委員會的英文名稱為“CHINA JUNIOR GOLFEP'S DEVELOPMENT COMMITTEE”,英文縮寫為“CJGDC”。其職責為:

  1、在中國高爾夫球協會領導下,積極推動和倡導青少年高爾夫球運動在中國的發展;

  2、指導各青少年高爾夫球運動學校、培訓中心的工作;

  3、審定青少年高爾夫球員的資格;

  4、負責全國高爾夫球運動後備人才的教學、訓練和培訓管理工作,制定高爾夫球后備人才的技術教學、訓練和培訓計劃,並監督執行;

  5、協助規則和競賽委員會實施全國青少年選手比賽;

  6、協助規則和競賽委員會組隊參加國際青少年選手比賽;

  7、解釋任何與職業高爾夫球有關的諮詢。

  五、公共關係與發展委員會

  中國高爾夫球協會公共關係與發展委員會的職責為:

  1、充分挖掘和開發社會各方面的力量,共同支援和發展高爾夫球事業;

  2、負責協會的協調和公共活動;

  3、依靠社會渠道,進行專案經營開發,開發和推廣高爾夫球市場;

  4、就協會的宣傳工作提出建議;

  5、起草、修改有關宣傳管理規定,報協會常務委員會批准執行;

  6、協助新聞單位組織與安排高爾夫球的宣傳活動;

  7、指導和監督刊物以及比賽的電視、廣播宣傳工作。

  第五章 經費

  第二十七條

  中國高爾夫球協會經費來源:

  1、國家體育行政部門的撥款;

  2、國內外團體、個人的資助及其它方面是社會捐助;

  3、會費收入;

  4、有償服務收入和其它合法收入。

  第二十八條

  本會財務管理接受上級業務主管部門的財務審計和監督。

  第六章 電視廣播

  第二十九條

  1、中國高爾夫球協會及其會員在高爾夫球比賽期間,享有通過電視和廣播進行直播、選播的權利。

  2、涉及***的比賽播出或接收,由中國高爾夫球協會負責。

  第七章 競賽

  第三十條

  1、中國高爾夫球協會對在其管轄範圍內進行高爾夫球比賽實行分級管理。

  2、國內舉辦的國際比賽、全國各級正式比賽、有國際組織委託中國高爾夫球協會承辦的比賽,由中國高爾夫球協會直接管理。

  3、中國高爾夫球協會會員協會之間的比賽,協會會員與***國家或地區進行的國際性比賽,由會員協會管理,但必須向中國高爾夫球協會申請並備案。

  第三十一條

  未加入中國高爾夫球協會的地方高爾夫球協會、高爾夫球組織及高爾夫球俱樂部不得參加中國高爾夫球協會舉辦的正式比賽。

  第八章 附屬

  第三十二條

  本協會會旗、會徽由全國委員會審定頒發,未經許可,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複製。

  第三十三條

  本會終止須經全國委員會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員通過,並在清理完債權、債務以後,按規定的程式到登記管理機構辦理登出手續。

  第三十四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及未盡事宜的決定權屬中國高爾夫球協會祕書處。

  第三十五條

  本章程自公佈之日起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