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麼是聯合體投標聯合體投標的優勢

  聯合體投標指的是某承包單位為了承攬不適於自己單獨承包的工程專案而與其他單位聯合,以一個投標人的身份去投標的行為。那麼你對聯合體投標瞭解多少呢?以下是由小編整理關於什麼是聯合體投標的內容,希望大家喜歡!

  聯合體投標的介紹

  所謂聯合體投標,是指兩個以上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組成一個聯合體,以一個投標人的身份共同投標的行為。對於聯合體投標可作如下理解:

  1、聯合體承包的聯合各方為法人或者法人之外的其他組織。形式可以是兩個以上法人組成的聯合體、兩個以上非法人組織組成的聯合體、或者是法人與其他組織組成的聯合體。

  2、聯合體是一個臨時性的組織,不具有法人資格。組成聯合體的目的是增強投標競爭能力,減少聯合體各方因支付鉅額履約保證金而產生的資金負擔,分散聯合體各方的投標風險,彌補有關各方技術力量的相對不足,提高共同承擔的專案完工的可靠性。如果屬於共同註冊並進行長期的經營活動的“合資公司”等法人形式的聯合體,則不屬於《招標投標法》所稱 的聯合體。

  3、聯合體的組成是“可以組成”,也可以不組成。是否組成聯合體由聯合體各方自己決定。對此《招標投標法》第三十一條第四款也有相應的規定。這說明聯合體的組成屬於各方自願的共同的一致的法律行為。

  4、聯合體對外“以一個投標人的身份共同投標”。也就是說,聯合體雖然不是一個法人組織,但是對外投標應以所有組成聯合體各方的共同的名義進行,不能以其中一個主體或者兩個主體***多個主體的情況下***的名義進行,即“聯合體各方”“共同與招標人簽訂合同”。這裡需要說明的是,聯合體內部之間權利、義務、責任的承擔等問題則需要依據聯合體各方 訂立的合同為依據。

  5、聯合體共同投標的聯合體各方應具備一定的條件。比如,根據《招標投標法》的規定,聯合體各方均應具備承擔招標專案的相應能力;國家有關規定或者招標檔案對投標人資格條件有規定的,聯合體各方均應當具備規定的相應資格條件。

  6、聯合體共同投標一般適用於大型建設專案和結構複雜的建設專案。對此《建築法》第 二十七條有類似的規定。

  聯合體投標的優勢

  目前市場經濟全球化程度越來越高,政府採購規模越來越大,特別是政府採購工程建設專案規模越來越大,對專業技術水平的要求也越來越高,數家企業組成聯合體,以聯合體的名義參與政府採購招標,成為填補企業資源和技術缺口,提高企業競爭力以及分散、降低企業經營風險,適應當前市場環境的一種良好方式。

  聯合體中標,按照聯合體的內部分工,各自按資質類別等級的許可範圍承擔工作,能夠提高中標人的履約能力。防止中標人因履約能力差而轉包採購專案,損害採購人的利益。

  組成聯合體投標是聯合體各方的自願行為,招標人不得強制投標人組成聯合體共同投標。

  聯合體投標的性質

  為大型複雜工程建設專案的招標投標而成立的投標聯合體,在存續上具有鮮明的特徵。首先,其成立具有明確的目的性。在瞭解到有關大型工程建設專案的招標公告後,有興趣的法人或其他組織根據自身的優勢、實力與其他有專長優勢的法人或組織之間進行資訊交流,依據優勢互補的原則,針對具體的招標專案,經過談判,明確各自的權利義務,成立投標聯合體。其目的非常明確,即通過強強聯合、優勢互補,爭取對該專案的投標成功。

  其次,投標聯合體的存續時間與招標專案的完成具有相關性。一般情況下,投標聯合體因針對特定的招標專案而成立,在開標評標定標之後,如果聯合體未中標,則聯合體即解散;如果聯合體中標,則聯合體依照聯合體協議確定各方在招標專案中承擔相應的工作和責任,在完成招標專案並經有關方面驗收後,聯合體解散。再次,投標聯合體的存續以聯合體內各方對招標專案某方面具有專業優勢為內在根據。對於大型複雜的招標專案,沒有各具專業優勢的各方組成的投標聯合體是沒有競爭力的,也是很難中標的。優勢互補、強強聯合是投標聯合體的最主要特徵。最後,投標聯合體的成立具有自主性。也就是說,組成投標聯合體的各方是自願的,其加入或退出聯合體,不受任何其他單位或個人的強迫。這是市場經濟條件下市場主體自主經營權在合法範圍內不受侵犯的必然內容之一。中國《招標投標法》第31條第4款對此有相應的規定:“招標人不得強制投標人組成聯合體共同投標……”。

  關於投標聯合體的法律性質,中國《招標投標法》未做出明確的規定,對投標聯合體的定性,對於認識投標聯合體的法律地位、其整體及其各組成方的權利和義務、違約責任的承擔與分配等等都是極其重要的。在現實經濟生活中,投標聯合體常常採用合夥型投標聯合體的組織形式,即投標聯合體各方經協商達成協議,約定各自出資比例及所佔股份,但並不登記為獨立法人,在投標聯合體內部據此協議事有相應的權利和義務。在違約責任方面,對外***主要是對招標方***承擔連帶責任,對內則依據協議約定的比例或各方的過錯分擔。

  對以上合夥型投標聯合體比較分析,可以看出合夥型投標聯合體具有以下特徵:首先是合夥性。這決定了投標聯合體各方對招標方就招標專案而言必須對外承擔連帶責任,這有利於投標聯合體各方增強責任感,既要依據招標投標協議和投標聯合體內部協議完成自己的工作職責,又要互相監督協調,保證整體工程專案的合格。對於招標方而言。這也是最理想的選擇,一旦招標的工程專案出現應由投標聯合體承擔責任的問題,他可以選擇投標聯合體中的任何一方或多方要求其承擔部分或全部責任。其次是管理上的有效性。這主要通過投標聯合體各方之間締結投標聯合體共同投標協議來實現。根據招標的工程專案的特點、要求、工程量大小等,一般在投標聯合體共同投標協議中約定針對此工程專案而成立專門的組織協調管理機構,以確保投標聯合體各方之間明確職責、互通訊息、協調一致,為工程專案的區域性合格、整體優化提供管理上的保障。最後是充分享有投標聯合體的經濟管理自主權,投標聯合體成員的退夥、解散除受投標聯合體共同投標協議和招標方的約束外,不須受行政主管部門的制約,既極大地便利了市場經濟主體,又提高了經濟的效益。

  由此看來,合夥型投標聯合體應成為中國《招標投標法》明確予以規定的投標聯合體型別。

  聯合體投標的權利義務

  成為投標聯合體牽頭單位***也稱負責單位***的可能是:一、相對於投標聯合體其他各成員方面而言在財務實力、技術裝備力量等方面具有明顯優勢的法人或其他組織,一般情況下,此牽頭單位承擔招標工程專案的主體部分或關鍵部分;二、在投標聯合體各成員方人力、物力和財力相差不多的情況下,牽頭單位可能是承擔招標工程專案較大部分的法人或其他組織;三、牽頭單位為發起或召集單位。

  不管成為牽頭單位的是何種法人或其他組織,明確其權利和義務才是其之所以為牽頭單位的關鍵。但是,牽頭單位的具體的權利和義務內容因為招標工程專案以及投標聯合體各方的千差萬別而不可能由法律統一規定,其內容的確定依賴於投標聯合體各方之間在意思自治、平等互利的基礎上針對具體的招標工程專案而進行的協商和談判。但在通常情況下,牽頭單位可能享有以下幾種權利:一、主要的組織與管理權。此種權利的行使可能通過幾種方式,如牽頭單位就招標的工程專案對其他各成員方直接行使組織與管理權,或者通過依據投標聯合體共同投標協議的規定而成立的專門的組織管理機構***如專案領導小組***而行使。二、溝通與協調權。這既包括與招標方的溝通與協調,也包括與投標聯合體內部各成員方的溝通與協調。三、收益權。這是指牽頭單位因其承擔的組織、管理、溝通、協調等工作而較其他各成員方有更多的支出和成本而應得到的相應的收益,比如完成招標的工程專案後所得的利潤的一定比例。與其所享有的權利相對應,牽頭單位也應承擔相應的義務:一、承擔投標聯合體內部的組織管理工作和溝通協調工作的義務。這既是牽頭單位的一項權利,同時也是其不要推卸的義務。二、負擔管理工作中的開支的主要部分或全部。三、就招標的工程專案對招標方承擔主要責任。

  做為投標聯合體的牽頭單位,通常也和其他成員方一樣,承擔招標工程專案的分工。在此意義上,包括牽頭單位在內的投標聯合體的各成員方既分工明確,又密切合作。在聯合體內部,各成員方一般有以下的權利和義務。各成員方應享有的權利包括:專案監督權、知情權、有關招標專案的資訊共享權、收益權、專案分工中的協調權、損失追償權、參與專案管理權等等。各成員方應承擔的義務有:按期合格地完成所承擔的專案任務並交付相應成果的義務、及時向牽頭單位及其他各方通報所承擔的專案任務的進展和實施情況並送達必要的文書的義務、支援和配合投標聯合體各方順利完成所承擔的專案任務的義務、服從牽頭單位或組織管理機構統一協調和合理調配的義務、排他性義務***即投標聯合體各方就招標工程專案不得與投標聯合體以外的其他任何第三方訂立同類共同投標協議和建立同類合作關係的義務***、保密義務***即各成員方在對招標工程專案的投標、建設、維護等各階段,對其所瞭解到的相關的技術祕密、合作內容及其他資訊負有保密義務。一般情況下,此保密義務並不因投標聯合體的解散而終止。***

  根據《招標投標法》第3l條及《工程建設專案施工招標投標辦法》的有關規定:

  ***1***聯合體各方應當簽訂共同投標協議,明確約定各方擬承擔的工作和責任,並將共同投標協議連同投標檔案一併提交招標人;

  ***2***聯合體各方簽訂共同投標協議後,不得再以自己名義單獨投標,也不得組成新的聯合體或參加其他聯合體在同一專案投標;

  ***3***聯合體參加資格預審並獲通過的,其組成的任何變化都必須在提交投標檔案截止之日前徵得招標人的同意;

  ***4***聯合體各方必須指定牽頭人,授權其代表所有聯合體成員負責投標和合同實施階段的主辦、協調工作;

  ***5***聯合體中標的,聯合體各方應當共同與招標人簽訂合同,就中標專案向招標人承擔連帶責任。

聯合體投標的優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