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助學貸款實施方案

為貫徹落實《國務院關於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職業學校和中等職業學校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資助政策體系的意見》(國發[XX年]13號),切實幫助家庭經濟困難大學生順利完成學業,根據《財政部、教育部、國家開發銀行關於在部分地區開展生源地信用助學貸款的通知》(財教[XX年]135號)和《財政部、教育部、銀監會關於大力開展生源地信用助學貸款的通知》(財教[2010]196號)有關規定,結合我省實際,現提出如下實施方案:

一、 承辦銀行

江西省生源地信用助學貸款工作以國家開發銀行為主承辦,同時,鼓勵其他銀行類金融機構開展此項業務。

二、 貸款性質與申請條件

(一)生源地信用助學貸款是指國家開發銀行等金融機構向先例條件的家庭經濟困難的普通高校(包括全日制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職業學校和高等專科學校)新生和在讀學生髮放的、在學生入學前戶籍所在地辦理的助學貸款。生源地貸款為信用貸款,主要用於解決學生在校期間的學費和住宿費等費用,學生和家長(或其他法定監護人)為共同借款人,共同承擔還款責任。

(二)申請生源地貸款的學生須符合以下條件:

1.具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

2.誠實守信,遵紀守法;

3.已被根據國家有關規定批准設立、實施高等學歷教育的全日制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職業學校和高等專科學校(含民辦高校和獨立學院)正式錄取,取得真實、合法、有效的錄取通知書的新生或在讀學生;

4.學生本人入學前戶籍、其父母(或其他法定監護人)戶籍均在本縣(市、區);

5.符合以下特徵之一,家庭經濟困難,所能獲得的收入不足以支付學生在校期間完成學業所需的基本費用:(1)農村特困戶和城鎮低保戶;(2)孤兒及殘疾人家庭;(3)遭受天災人禍,造成重大損失,無力負擔學生費用;(4)家庭成員患有重大疾病;(5)家庭主要收入創造者因故喪失勞動能力;(6)無穩定收入的單親家庭;(7)老、少、邊、窮及偏遠農村的貧困家庭;(8)父母雙方或一方失業的家庭;(9)家庭年現金總收入低於8000元人民幣;(10)其他貧困家庭。

三、貸款政策

(一)貸款用途和額度。每個學生每年申請的貸款額度不低於1000元,不超過6000元,具體金額根據學生學費和住宿費需求確定。當貸款金額高於學費和住宿費需求時,剩餘部分可用於學生生活費。高校在讀學生當年在高校獲得了國家助學貸款的,不得同時申請生源地信用助學貸款。

(二)貸款期限。貸款期限原則上按全日制本專科學制加10年確定,最長不超過14年。學制超過4年或繼續攻讀研究生學位、第二學士學位的,相應縮短學生畢業後的還貸期限。

(三)貸款利率和利息。貸款利率執行貸款發放時中國人民銀行同期公佈的人民幣貸款同檔次基準利率。貸款利率每年12月21日調整一次,調整後的利率為調整日中國人民銀行公佈的同期同檔次貸款基準利率。貸款利息按年計收,起息日為經辦銀行發放貸款日,結算日為每年度的12月20日。學生在校期間由財政全額貼息,畢業後由借款人自付利息。

(四)本息償還。每年12月21日為固定還款日,包括利息和分期償還的本金(最後一筆本金和利息於合同到期日償還)。學生應自畢業當年9月1日起開始按年度償還利息。學生在校及畢業後2年期間為寬限期,寬限期後按等額本金方式分期償還貸款本金。學生可以提前還款。每年1月15日、7月15日為固定提前還款日。提前償還的貸款本金須是500元的整數倍或者一次性還清。提前償還部分合同約定利率和實際使用期限計算利息,不加收除應付利息之外的其他費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