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給予警告的決定

  按照《國家行政機關公文處理方法》的規定,決定是“適用於對重要事項作出決定和部署、獎懲有關單位及人員、變更或者撤銷下級機關不適當的決定事項”的公文。決定具有全域性性、指令性、規範性的特點。下面小編給大家帶來,僅供參考!

  範文一

  關於給予韓富強警告處分的決定

  韓富強,男,漢族,1959年10月出生,大專學歷,黃驊鎮東孫村人,1983年11月加入中國共產黨。1976年參加工作,1976年11月黃驊縣糧食直屬庫,周青莊糧站、李村糧站職工,1993年6月至今河北黃驊國家糧食儲備庫主任。

  2014年10月,河北黃驊國家糧食儲備庫***以下簡稱“糧庫”***上報商務局,申請利用財政專項資金對庫區內500萬斤大倉主要設施進行維修,商務局上報市政府,得到批准。隨後,糧庫主任韓富強到黃驊市政府投資評審中心對糧庫維修工程進行了預算評審,評審中心審定金額為269244.97元。依據省財政廳檔案要求,對於糧庫維修費金額,已達到政府集中採購標準,但未達到公開招標限額。因維修工期時間緊,加之對政府採購的有關政策不瞭解,在僅實施了預算評審而未執行政府採購的情況下,由韓富強經辦,糧庫與建築公司簽訂了施工合同。施工完成後,2015年1月,黃驊市政府投資評審中心審定金額為306237.54元。鑑於承辦單位商務局未履行相應的政府採購手續,2015年12月,黃驊市財政局對商務局規避政府採購手續的行為作出行政處罰。2016年1月。黃驊市財政局向商務局下撥了306237.54元維修資金。雖未執行政府採購,但因倉庫維修專案由黃驊市政府投資評審中心進行了預、結算評審,未造成經濟損失。2016年3月,糧庫對此問題主動上報。

  糧庫2014年度倉庫維修屬於政府集中採購專案,韓富強僅進行了預算評審,未履行相應政府採購手續的情況下,直接與施工單位簽訂合同並施工,已構成違反工作紀律行為,鑑於該情況為糧庫在自查自糾階段主動上報,且積極主動配合工作說清問題。參照《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第二十一條第五款之規定,經黃驊市監察局局長辦公會2016年5月5日研究,決定給予韓富強行政警告處分。

  本決定自20xx年5月5日起生效。若對本監察決定不服,可自收到本監察決定書之日起三十日內向本機關申請複審。

  黃驊市監察局

  20xx年5月5日

  範文二

  關於給予鄧德兵同志黨內嚴重警告處分的

  決定

  鄧德兵,男,漢族,1956年3月出生,顧家店鎮人,高中文化,1996年11月加入中國共產黨。1999年11月至2002年12月任石半坡村村委會主任;2003年1月至今任石半坡村黨支部書記、村委會主任。

  2010年5月,石半坡村為解決群眾反映強烈的道路建設滯後的問題,召開村民代表會議計劃將村內通組道路建成晴雨路。整個工程總長4.5公里,預算需投入21萬元。為確保工程順利完成,石半坡村通過多種途徑共籌集資金226832元,其中:市扶貧辦公室撥付整村推進扶貧專案補貼資金150000元,村級一事一議籌資15705元,財政以獎代補資金43757元,村民捐資17370元。籌集資金全額入村級財務帳。2010年6月初石半坡村晴雨路工程開始施工,10月份完工。石半坡村晴雨路工程實際支出為159379.28元,但是在辦理結算時,為解決該村歷史遺留的不便入帳報銷費用,石半坡村召開村幹部會議,由鄧德兵提議後商定利用該工程結帳機會多報支出,從而套取資金解決村級歷史遺留帳務。鄧德兵分別於2011年1月11日、6月29 日到市地稅局開具了票額為15萬元、7萬元的施工建設稅票兩張,其中15萬元稅票原件交市扶貧辦公室報帳***其撥款均入村財務帳***,其影印件及7萬元稅票在村級帳目中列支22萬元。除去晴雨路工程實際支出159379.28元,石半坡村通過虛列支出共從村級財務帳套取資金59620.72元,其中:墊支村級公墓建設費用19449元,支付村級日常事務支出40060元,結佘111.72元。

  綜上所述,鄧德兵同志身為中共黨員、石半坡村主要負責人,對石半坡村違反財經紀律,採取虛列村級修路支出的方式套取村級資金用於村級公益性事業及日常事務支出的行為應負主要領導責任,構成違反財經紀律錯誤。根據《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第一百二十六條之規定,鎮紀委決定,並經鎮黨委2013年5月17日批准,給予鄧德兵同志黨內嚴重警告處分。

  本決定自20xx年5月17日起生效。

  如不服本處分決定,可向顧家店鎮紀委、市委直至中央紀委、中共中央提出申訴。

  中共顧家店鎮紀委

  20xx年5月18日

  範文三

  關於給予杜富廣同志黨內嚴重警告處分的決定

  杜富廣,男,1962年6月生,河南遂平人,中共黨員,黨校研究生學歷,講師,2011年12月任校醫院黨總支書記。

  經審查, 2016年7月18日***週一***中午,杜富廣與校醫院職工王××、張××、羅×、陳×、張××、楊×、董××在門診樓三樓理療室吃飯飲酒。下午,與其一起飲酒的董××與本單位職工發生衝突並被行政拘留,在學校產生了惡劣影響。杜富廣身為校醫院黨總支主要負責人,發現本單位職工工作日午間在工作場所飲酒,不但未予以制止,反而參與其中,未能正確履行職責,頂風違紀,違反中央八項規定精神,違反河南大學轉發開封市《關於重申嚴禁工作日午間飲酒規定的通知》的規定,情節較重,影響極壞。

  根據《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第一百零四條之規定,經其所在黨支部大會表決、校醫院黨總支研究、校紀委全會討論表決、校黨委會議批准,決定給予杜富廣黨內嚴重警告處分。

  本處分決定自20xx年7月22日起生效。如不服本處分決定,可向學校紀委、黨委或上級紀委、黨委提出申訴。

  中共河南大學紀律檢查委員會

  20xx年7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