黨員開除黨籍處分決定

  開除黨籍是最嚴重的一種黨的紀律處分。黨員受到開除黨籍處分,五年內不得重新入黨。下面小編給大家帶來,供大家參考!

  範文一

  周小江,男,1967年5月24日出生,漢族,浙江省象山縣人,高中文化,1987年6月加入中國共產黨,家住大徐鎮黃盆嶴村2號94戶。

  2013年12月1日15時30分許,周小江飲酒後且未取得機動車駕駛證而駕駛懸掛浙BFE644號的普通二輪摩托車從象山縣大徐鎮黃盆嶴村出發,後沿象山縣丹西街道來薰路由南往北行駛至丹西街道來薰路小河頭村路段時,因周小江未取得機動車駕駛證且飲酒後駕駛機動車,致使周小江駕駛的摩托車與湯某某駕駛的電動自行車發生碰撞,事故發生後,他人即電話報警。象山縣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隊接警後即趕至現場,發現周小江有酒後駕駛的嫌疑,交通警察即陪同周小江至象山縣第一人民醫院提取了周小江的血液樣本。後周小江隨交通警察至象山縣公安局,並如實供述了自己的上述犯罪事實。2013年12月3日,經寧波市公安司法鑑定中心檢驗,周小江的血液樣本中檢出乙醇成份,且其濃度為101mg/100ml。周小江此次駕駛機動車時的血液中酒精含量已達到醉酒駕駛標準,屬於醉酒駕駛。

  據此,象山縣人民法院於2014年4月3日作出判決,以周小江犯危險駕駛罪,判處拘役一個月十五日,緩刑二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3000元。

  周小江身為共產黨員,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在道路上醉酒駕駛機動車,構成危險駕駛,其行為已嚴重違反了黨的紀律。且已觸犯刑律,被依法判刑。根據《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第一百七十四條、第三十條第一款第***一***項之規定。經鎮黨委會議研究,並報縣紀委批准,決定給予周小江開除黨籍處分。

  本處分決定自2015年12月10日起生效。如對本處分決定不服的,可向本機關提出申訴。

  中共大徐鎮委員會

  年12月10日

  範文二

  XXX,男,XXXX年X月出生,X族,XXX市XXX鎮人,XX文化程度,XXX年XX月加入中國共產黨,XXX年XX月參加工作。XXX年XX月至XXX年X月任XX市XX局長、黨委委員,XXX年X月任XXX市XXX副局長、黨委委員。XXX的錯誤是:貪汙公款33萬元。XXXX年X月至XXXX年X月,XXX在擔任XX市XXX副局長、黨委委員,分管XXXX工作期間,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採取XXXX等手段,貪汙作案2筆,貪汙公款33萬元,並據為己有。

  綜上所述,XXX身為共產黨員,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之便,貪汙公款,且數額巨大,情節嚴重,其行為已經觸犯了黨的紀律。

  依據《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第八十三條的規定,經中共XX市紀委會研究,XXXX年XX月XX日,報中共XXX市委批准,給予XXXX開除黨籍處分。本決定自XXXX年X月XX日起生效。如不服本處分決定,可向市紀委、市委或XX市紀委、XX市委,XX省紀委、XX省委直至中央紀委、中共中央提出申訴。

  中共XXX市紀律檢查委員會

  XXXX年XX月XX日

  範文三

  李衛國,男,1962年3月17日出生,漢族,浙江省象山縣人,初中文化,2010年1月加入中國共產黨,家住大徐鎮後林村。

  1993年8月至1994月6月,浙江省象山縣第一建築安裝工程公司承建奉化市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開發的奉化市錦屏街道居敬小區29幢商品住宅房***原居敬街區5號地塊1弄2幢***。在房屋建造過程中,李衛國作為建造該幢樓房的專案經理即工程負責人,在施工過程中降低工程質量標準,未嚴格按設計要求施工。2014年4月4日上午,該幢樓房西側2單位1至5樓粉碎性倒塌,導致該樓房的住戶被害人陳某被壓死亡,財產損失重大。經“4.4事故技術專家組” 對奉化市居敬小區29幢樓房坍塌事故原因技術分析,認為以下原因導致該樓房坍塌:一、施工質量存在嚴重缺陷,導致牆體承載力和整體性嚴重下降。1.材料質量不符合設計要求,如砂漿強度嚴重不足、部分混凝土構件強度不足等。2.未按圖施工,如基礎牆體厚度由370改為240等。3.構造措施不滿足設計和規範要求,如未設馬牙槎、鋼筋錨固不足等。二、房屋使用不當,嚴重影響房屋整體性和牆體承載力。1.架空層牆體違規拆改嚴重。2.架空層部分房間改變使用功能。三、結構設計個別牆肢安全儲備不足。經委託鑑定,施工質量缺陷是導致該樓房坍塌的根本原因,房屋使用不當、結構設計個別牆肢安全儲備不足也是該樓房坍塌的原因之一。

  據此,奉化市人民法院於2015年8月21日作出判決,以李衛國犯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並處罰金五萬元。

  李衛國身為共產黨員,違反國家規定,降低工程質量標準,造成重大安全事故,其行為已嚴重違反了黨的紀律。且已觸犯刑律,被依法判刑。根據《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第二十九條第一款之規定。經鎮黨委會議研究,並報縣紀委批准,決定給予李衛國開除黨籍處分。

  本處分決定自2016年2月22日起生效。如對本處分決定不服的,可向本機關提出申訴。

  中共大徐鎮委員會

  年2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