長沙外資公司註冊流程

  長沙註冊外資公司也是需要一系列流程的,現如今註冊外資公司有什麼需要準備好的材料呢?小編為你帶來了“外資公司註冊”的相關知識,這其中也許就有你需要的。

  外資企業註冊材料

  1、《外商投資企業設立登記申請書》;

  2、外資企業章程;

  3、審批機關的批覆和《外商投資企業批准證書》副本;

  4、投資各方的合法資格證明;

  5、《企業名稱預先核准通知書》及《預核准名稱投資人名錄表》;

  6、《指定***委託***書》;

  7、《企業祕書***聯絡人***登記表》;

  8、《法律檔案送達授權委託書》及被授權人的主體資格證明或身份證明覆印件;

  9、經營範圍涉及前置許可專案,應提交有關審批部門的批准檔案;

  10、募集設立的股份有限公司應提交國務院證券管理部門的批准檔案;

  11、募集設立的股份有限公司應提交創立大會的會議記錄或創立大會決議***附董事會決議、監事會決議***。

  中外合資企業註冊材料

  1、法定代表人簽署的《外商投資企業登記申請書》***原件***

  2、企業名稱核准通知書***原件***

  3、合同、章程***原件***

  4、批准證書副本***一******原件***

  5、審批部門關於合同、章程的批覆***影印件***

  6、外方投資者的銀行資信證明***原件***

  7、董事會成員任職檔案***原件***

  8、董事簽字及總經理登記備案表***原件***

  9、董事身份證明***影印件***

  10、住所使用證明或租賃協議***原件***

  外資公司註冊流程

  1. 企業名稱預核准通知書;

  2. 授權委託書;

  3. 外商投資企業設立登記申請書***一式兩份原件***;

  4. 專案申請報告書***內附提綱供參考,需由法定代表人或持有授權委託書的代理人簽字***;

  5. 企業章程***需由投資方法定代表人或持有授權委託書的代理人簽字***;

  6. 董事會成員名單;

  7. 法定代表人及董事會成員委派書***附法定代表人及董事會成員有效合法的護照或身份證件影印件***;

  8. 法定代表人委派書***不設董事會的提交此項, 附法定代表人有效合法的護照或身份證件影印件***;

  9. 投資者的合法開業證明覆印件,需附法定代表人證明函***原件***及其身份證明覆印件; 外方投資者為自然人的需提供身份證明覆印件,臺灣客商需提供臺胞證影印件;

  10. 投資者開戶銀行出具的資信證明;

  11. 環保部門審批意見 請申請者提前持投資計劃書、場地或土地使用證明、授權委託書以及申請書前往環保局申請批覆,但本批覆不能代替新公司取得營業執照後須完成的〈環境影響評估報告〉***由新公司邀請專門的評估公司根據專案量身制定***;

  12. 企業場地落實證明或廠房租賃合同***需提供出租方產權證明、營業執照及法定代表人身份證明覆印件***;

  13. 涉及照前行業許可的其它有關檔案\證件。

  外資公司註冊法律體系的特點

  第一,沒有統一的外商投資法。我國在改革開放之初,由於缺乏利用外資的經驗,在外資公司註冊立法的工作上是“摸著石頭過河”,採取“成熟一個制定一個”的方式,我國的外商投資法律體系由各種專項立法及相關的單行法律、法規組成,重複和混亂的立法較多,不利於法律的權威性以及統一實施。

  第二,由分開立法向合併立法過渡,先採取內外資分別立法的“雙軌制”模式,即內資企業的投資關係由國內經濟法調整,而外商投資企業的投資關係則由涉外經濟法調整,從而形成了同一調整物件但僅因主體國籍的不同而由兩套不同的法律、法規予以調整的格局,在條件成熟時再逐步合併立法。***外資公司註冊***

  第三,由按企業所有制性質給予鼓勵政策,發展到按產業性質給予優惠政策,從按區域制定鼓勵政策逐步過渡到全國統一的政策。

  第四,融投資法與企業法於一體,以企業為本位。現有的外商投資法中的基本法律是《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中外合作經營企業法》、《外資企業法》及它們各自的實施條例或實施細則。從這三部法律的體例和內容上看,都同時含有投資法與企業法的雙重內容,而且其中又以企業法為重。其中的大部分條款是規定企業的法律地位、設立程式、組織機構、經營範圍、經營規則等內容,只有少部分條款涉及投資法內容,如投資領域、投資保護、投資獎勵等。但是,企業法和外資法的立法理念是完全不同的。企業法以企業利益為本位,所有規制旨在保證企業利益充分實現,以調動企業的積極性和創造性;外資法則以社會利益為本,一切規制都以社會利益為出發點。***外資公司註冊***

  經過30年的改革開放,我國外資公司註冊從追求數量逐步發展到講究質量,外商投資法律體系日臻完善成熟。今後,我國外商投資法律的修改和制定應著眼於引導和規範不斷提高利用外資的質量上,政府應該把對利用外資的管理從以行政性審批為主,向依法規範、引導、監督的管理模式轉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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