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州市包車客運管理辦法

  為加強我市包車客執行業管理, 全面強化包車客運企業安全生產管理和服務水平,提高包車客運企業的服務質量和競爭力,規範包車客運市場秩序,確保行業穩定和健康發展,特制定了廣州市的包車客運管理辦法。下文是關於最新的全文,僅供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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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我市包車客執行業管理, 全面強化包車客運企業安全生產管理和服務水平,提高包車客運企業的服務質量和競爭力,規範包車客運市場秩序,確保行業穩定和健康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運輸條例》等相關規定,結合我市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在我市行政區域內登記註冊的包車客運企業從事包車客運經營活動的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包車客運是指以運送團體旅客為目的,將客車包租給使用者安排使用,提供駕駛勞務,按照約定的起始地、目的地和路線行駛,按行駛里程或者包用時間計費並統一支付費用的一種客運方式。

  第四條 廣州市交通委員會***簡稱市交委***是本市包車客運的主管部門。市及相關區、縣級市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按照職能分工負責具體日常管理工作。

  第五條 鼓勵包車客運企業做大、做強、做優,實行規模化、集約化、公司化經營,形成優勝劣汰機制,共同推動包車客運市場的健康發展。

  第二章 經營許可

  第六條 包車客運按照其經營區域分為省際包車客運和省內包車客運,省內包車客運分為市際包車客運、市內區***縣級市***際包車客運和區***縣級市***內包車客運。

  第七條 申請從事道路客運經營的,應當按照下列規定提出申請:

  ***一***從事區***縣級市***內包車客運經營的,向區***縣級市***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提出申請;

  ***二***從事市內區***縣級市***際包車客運經營的,向市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提出申請;

  第八條 申請從事包車客運經營的,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有與其經營業務相適應並經檢測合格的客車:

  1.客車技術要求:

  ***1***技術性能符合國家標準《營運車輛綜合性能要求和檢驗方法》***GB18565***的要求;

  ***2***座位數在13座及以上,外廓尺寸、軸荷及質量符合國家標準《道路車輛外廓尺寸、軸荷及質量限值》***GB1589***的要求;

  ***3***從事高速公路客運或者營運線路長度在800公里以上的客運車輛,其技術等級應當達到行業標準《營運車輛技術等級劃分和評定要求》***JT/T198***規定的一級技術等級;營運線路長度在400公里以上的客運車輛,其技術等級應當達到二級以上;其他客運車輛的技術等級應當達到三級以上。

  ***4***燃料消耗量應當滿足交通行業標準《營運客車燃料消耗量限值及測量方法》***JT711***的要求,車輛型號為交通運輸部公佈的達標車型。

  2.客車型別等級要求:

  從事高速公路客運、旅遊客運和營運線路長度在800公里以上的客運車輛,其車輛型別等級應當達到行業標準《營運客車型別劃分及等級評定》***JT/T325***規定的中級以上。

  3.客車數量要求:

  經營省際包車客運的企業,應當自有中高階營運客車20輛以上、客位600個以上;經營省內包車客運的企業,應當自有營運客車5輛以上、客位100個以上。

  ***二***從事客運經營的駕駛人員,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1.取得相應的機動車駕駛證1年以上;

  2.年齡不超過60週歲;

  3.錄用前三年內無重大以上道路交通責任事故記錄,無交通違法記分滿分記錄,無酒後駕駛、超員20%、超速50%***高速公路超速20%***或12個月內有三次以上超速違法記錄。

  4.經設區的市級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對有關客運法規、機動車維修和旅客急救基本知識考試合格而取得相應從業資格證。

  本規定所稱交通責任事故,是指駕駛人員負同等或者以上責任的交通事故。

  ***三***有健全的安全生產管理制度,符合安全生產標準化的要求。

  第九條 根據我市經濟發展的總體需求,按照國家、省相關政策要求,綜合考慮企業安全生產標準化等級、質量信譽情況、安全事故情況和經營條件,科學制定包車年度發展計劃。

  第三章 企業管理

  第十條 包車客運企業應當嚴格執行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標準規範,建立現代企業管理制度,完善法人治理結構,健全崗位責任制和其他各項管理規章制度,推行安全生產企業主體責任制。

  第十一條 包車客運企業應當落實車輛“五個統一”管理要求,由企業統一對所有車輛進行管理,由企業統一負責安排生產排程車輛,由企業統一購置車輛保險,由企業統一安排專人對車輛執行情況進行實時監控、由企業統一建立車輛技術檔案。

  第十二條 包車客運企業應當自有***或長期租賃***停車場地,面積不少於全部車輛投影面積的1.2倍,安排專職安全管理人員負責車輛“出車前”和“回場後”的安全檢查,統一集中車輛停放,並做好日常出入和檢查記錄。

  每20輛營運車應當至少配備1名專職安全管理人員,最低不少於1人。

  第十三條 包車客運企業應當建立車輛維護、檢測和年度審驗制度,保證車輛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技術規範以及企業的相關規定,在具備維修資質條件的車輛維護企業進行車輛二級維護、綜合性能檢測和技術等級評定,確保車輛符合安全技術條件。

  逾期未年審年檢或年審年檢不合格的車輛禁止上路行駛。

  第十四條 包車客運企業應當落實對駕駛員“五個統一”的管理要求,即統一由企業負責入職招聘、統一由企業與駕駛員簽訂勞動合同、統一由企業安排生產排程、統一由企業安排安全培訓考核、統一由企業建立人員管理檔案。

  第十五條 包車客運駕駛員應當持證上崗,證件真實有效;持外省從業資格證的駕駛員,且在本市從業時間超過3個月的,應當到服務地道路運輸管理機構登記備查,納入服務地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屬地管理。自初次取得從業資格證件滿一年的,可申請從業資格管理檔案轉籍。

  第十六條 包車客運企業應當對新入職駕駛員的駕駛證件和從業資格證件進行把關,確保證件合法有效,對不符合准入條件的駕駛員禁止錄用,新入職駕駛員按照相關規定進行入職培訓。

  第十七條 包車客運企業應當定期組織和督促本企業的在職駕駛員和班組長參加教育培訓,並做好記錄。

  第四章 經營管理

  第十八條 包車客運企業應當嚴格按照國家相關法律法規從事合法的經營活動,按照許可的經營範圍營運,嚴禁超越許可範圍經營,嚴禁無《道路運輸證》或營運手續不齊全的車輛擅自營運,嚴禁使用失效、偽造、變造、被登出等無效的道路客運許可證件從事營運活動,嚴禁未辦理省際包車客運標誌牌的車輛出省營運。

  第十九條 包車客運企業應當按照約定的時間、起始地、目的地和線路執行,隨車攜帶合法規範的包車票或者包車合同,嚴禁沿途招攬包車合同外的旅客乘車,嚴禁按照班車經營模式在固定的起始地點、固定時間滾動發班、招攬散客。嚴禁以“一日遊”等招攬散客的形式開展包車業務。嚴禁在學校門口或相關道路違規組織上車,嚴禁車輛沿途上落客、組織散客、四處兜客。

  第五章 安全管理

  第二十條 包車客運企業要按照《道路旅客運輸企業安全管理規範***試行***》要求,落實安全生產主體責任,做好安全生產基礎保障,履行安全生產管理職責,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完成各項安全生產目標考核工作。

  第二十一條 包車客運企業應當成立安全生產委員會***或領導小組***,每季度召開一次安全生產委員會***或領導小組***工作會議,每月召開一次安全生產管理機構及分支機構工作例會。

  第二十二條 包車客運企業應當嚴格按照交通運輸部《交通運輸企業安全生產標準化建設實施方案》的要求,在規定時間內完成安全生產標準化建設。新組建企業應於正式運營6個月內提出初次考評申請。

  第二十三條 包車客運企業應當按照要求為所有營運車輛安裝帶衛星定位汽車行駛記錄儀,加強車輛實時監控力度,安排專人對執行車輛進行實時監控,對違規車輛及時提醒,及時整改。嚴禁車輛超速、超載、疲勞駕駛、長期不線上、不按規定線路行駛等違規行為。

  第二十四條 包車客運企業應當制定防止駕駛員疲勞駕駛制度,安排運輸任務時嚴格要求駕駛員在24小時內累計駕駛時間不得超過8小時,連續駕駛時間不得超過4個小時,每次停車休息時間不得少於20分鐘;單程執行里程超過400公里***高速公路直達客運超過600公里***的客運車輛配備2名以上駕駛員;對夜間行車的長途客運,駕駛員連續駕駛的時間不能超過2小時,每次休息的時間不少於20分鐘。客運車輛夜間行駛速度不能超過日間限速的80%;安排經驗豐富、入職時間較長的駕駛員開行省際包車。

  第二十五條 包車客運企業應當制定隱患排查工作方案,每月開展一次隱患排查,發現隱患及時治理,建立隱患排查和治理記錄臺賬。

  第二十六條 包車客運企業應當制定交通事故應急預案,發生事故立即按照要求啟動應急預案,事故發生後按規定將事故情況上報主管部門。每年至少開展一次綜合性應急演練。

  第二十七條 包車客運企業應當落實“出車前”告知制度,提前掌握行駛路線的道路狀況、天氣狀況、風險控制點等資訊,出車前安排專人對駕駛員進行培訓學習,告知相關資訊,並做好記錄,由駕駛員簽名確認。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二十八條 包車客運企業違反本辦法的,由交通行政管理部門依據現行交通運輸法律、法規和規章給予相應的處罰。

  第二十九條 對車輛違法違規嚴重的,安全管理混亂的,存在重大安全隱患的,發生重大以上交通安全責任事故的、重大服務質量事件的、重大群體性事件的,在規定期限內安全生產標準化未達標的企業,由交通行政管理部門依法責令整改;整改不達標的,質量信譽考核不合格的企業,依法進行停業整頓,整頓後仍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的,依法吊銷其包車客運經營資質。

  第三十條 對年度內三次以上違法違規的包車客運企業和車輛按處罰上限予以處罰;對使用偽造牌證、暴力抗法的企業和人員,依照相關法律法規,移交公安部門嚴肅處理。

  第三十一條 存在三年內發生道路交通事故致人死亡且負同等以上責任的,交通違法記分有滿分記錄的,以及有酒後駕駛、超員20%、超速50%***高速公路超速20%***以上或12個月內有三次以上超速違法記錄的包車客運駕駛員,企業未按要求調離駕駛崗位的,由交通行政管理部門依法責令企業整改。

  駕駛員發生重大以上交通事故且負主要以上責任的,發現重大事故隱患,不立即採取消除措施,繼續作業的,由發證機關吊銷其從業資格證件。

  第七章 附則

  第三十二條 本辦法所稱高速公路客運是指營運線路中高速公路里程在200公里以上或者高速公路里程佔總里程70%以上的道路客運。

  第三十三條 本辦法自頒佈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有關法律、政策依據變化或有限期屆滿,根據實施情況依法評估修訂。

  本委以前規定與本辦法不符的,以本辦法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