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州市拾遺物品管理規定

  1992年3月19日廣東省廣州市政府頒佈了《》,下面小編給大家介紹關於的相關資料,希望對您有所幫助。

  廣州市拾遺物品管理條例

  第一條 為加強本市拾遺物品的管理,維護財物失主的權益,表彰拾金不昧的好人好事,根據《旅館業治安管理辦法》等有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情況,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所稱的拾遺物品,是指單位和個人拾獲單位或他人遺留的財物。

  第三條 我市處理拾遺物品的主管部門是市公安局。市公安局的拾遺物品招領處,負責業務的指導和監督。區公安分局和縣公安局及各單位人事保衛部門應負責其轄內拾遺物的收集、登記、保管、招領、上繳等工作。

  第四條 凡拾獲的遺失物品,按下列規定處理:

  ***一***在街上或公共場所拾獲的財物,應立即送交當地公安派出所,由派出所公開招領,期限十五天;逾期無人認領的,由派出所送交所屬區公安分局或縣公安局再招領,期限三十天,逾期仍無人認領的,則由區公安分局或縣公安局送交市公安局拾遺物品招領處繼續公開招領;

  ***二***在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學校等單位範圍內拾獲的財物,應即交該單位的人事保衛部門,在本單位公開招領,期限十五天,逾期無人認領的,則送市公安局拾遺物品招領處繼續公開招領;

  ***三***在旅館拾獲的財物,應交旅館保衛部門妥善保管,並設法歸還原主或公開招領,招領期限九十天***接待外國人、港澳臺胞的賓館、大廈、酒店可再延長九十天***,逾期無人認領的,送交市公安局拾遺物品招領處繼續公開招領;

  ***四***凡拾獲機密檔案、資料、圖紙、重要證件、軍用物品***包括槍枝、彈藥***、違禁物品以及其他危險物品的,應即送交當地公安機關處理。

  第五條 旅館業以及其他代客保管財物的單位,發現被保管的財物超過保管期限未能按期領取的,應繼續妥為保管,逾期十天後仍未領取的,可作為拾遺物品,送市公安局拾遺物品招領處處理。

  第六條 收到拾遺財物的單位,在將現款數額、物品的名稱、數量、特徵以及拾獲的時間、地點等作詳細造冊、編號登記存放,併發給拾獲人收據。

  第七條 單位和個人遺失財物後,可按下列規定查詢、認領:

  ***一***在街上遺失的,向遺失地的公安派出所或區公安分局***縣公安局***查詢;在單位或公共場所遺失的,向遺失地的單位人事、保衛部門查詢;在旅館遺失的,向該旅館服務檯查詢。經向上述單位查詢後,仍未能認領遺失物品的,可向市公安局拾遺物品招領處查詢;

  ***二***如失物已查獲,並核對屬實的,即可辦理認領手續。認領失物時,須憑本人身份證或其他足以證明本人身份的有效證件。如領回的失物屬貴重物品的,還須憑街、鎮政府或工作單位的證明******人員憑護照或回鄉證***方可認領。如屬國家機密檔案、資料,須憑縣以上主管部門證明,方可認領;

  ***三***委託他人代領失物的,應憑失主的委託書、失主的證件和代領人的身份證認領;

  ***四***失主領回失物時,可以自願以遺失物品價值百分之十的金額獎勵拾金不昧的單位或個人。

  第八條 市公安局拾遺物品招領處接到各單位送來的拾遺財物後,應繼續公開招領九十天,逾期無人認領的,按市人民政府有關拍賣市場交易管理的規定,進行拍賣並將款項上繳地方財政。

  第九條 拾遺物品如屬食物或其他容易變質腐爛物品的,應及時拍賣處理,將拍賣款項妥善儲存招領。到期無人認領的,應上繳地方財政。

  第十條 對拾金不昧或者處理拾遺財物有顯著成績的按下列規定予以獎勵:

  ***一***對拾金不昧的個人,可按拾獲財物價值的百分之十的金額給予獎勵;

  ***二***對從事處理拾遺物品工作有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給予通報表彰並可給予適當的物質獎勵。

  第十一條 冒領、挪用、侵吞、損毀拾遺財物的,除返還原物或賠償經濟損失外,還應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第十二條 市公安局拾遺物品招領處應加強對拾遺財物的管理,建立健全財務管理等制度,接受審計部門的檢查和監督。管理拾遺物品的一切費用應專款專用,不得挪作他用。

  第十三條 本規定由市公安局負責解釋。

  第十四條 本規定自公佈之日起實施。一九八二年七月六日頒佈《廣州市拾遺物品管理辦法》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