標準檔案管理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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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條 為了加強標準檔案管理,充分發揮檔案的作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檔案法》及其實施辦法和有關標準管理的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標準檔案係指在制定、修訂標準過程中,直接形成的具有儲存價值的各種檔案、材料***包括圖表、文字材料、計算材料、音像製品和標樣等***。

  標準檔案是國家檔案的重要組成部分。

  第三條 標準的制定部門和單位應當建立健全標準檔案管理工作制度,達到標準檔案完整、準確、安全和有效利用的要求。有計劃地採用先進技術,實現標準檔案管理的現代化。

  第四條 標準檔案按保管期限,分為永久的和長期的兩種。

  下列檔案材料需要永久保管:

  ***一***上級下達任務的檔案;

  ***二***標準報批稿;

  ***三***標準編制說明及其附件;

  ***四***意見彙總處理表;

  ***五***標準審查會議紀要或函審結論;

  ***六***標準報批公文;

  ***七***標準申報單;

  ***八***標準釋出本;

  ***九***標準正式出版本;

  ***十***標準修改通知單及其附件;

  ***十一***標準作廢通知單。

  下列檔案材料需要長期保管:

  ***一***論證報告;

  ***二***調研報告;

  ***三***試驗驗證報告;

  ***四***標準徵求意見稿***最後一稿***;

  ***五***標準送審稿;

  ***六***等同、等效採用的國際標準或國外先進標準原文或譯文,主要參考資料***只歸難得的,一般的只列目錄和出處***;

  ***七***標樣。

  第五條 永久保管的,按國家檔案管理部門的規定辦理;長期保管的,應當是現行的和最近兩次修訂的標準的檔案。屬長期保管的廢止標準檔案,繼續保管十年。標樣在保管期限內已經失效的,按保管到期的規定處理。

  第六條 國務院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管理國家標準檔案。工程建設、藥品、食品衛生、獸藥和環境保護國家標準檔案,分別由國務院工程建設主管部門、衛生主管部門、農業主管部門、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負責管理。

  國務院行業標準歸口部門負責管理其主管範圍內的行業標準檔案。

  省、自治區、直轄市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管理本行政區域內的地方標準檔案。

  企業單位負責管理本單位的企業標準檔案。

  第七條 本辦法所列部門和單位的檔案管理機構或人員,具體負責標準檔案管理工作。其職責:

  ***一***收集、整理、立卷、歸檔、統計、保管和提供利用標準檔案;

  ***二***編制目錄、索引、卡片等查詢工具和參考材料;

  ***三***負責組織和承擔標準檔案的鑑定和銷燬;

  ***四***監督檢查標準檔案的修改、補充和複製;

  ***五***按檔案行政管理部門的要求,辦理永久的標準檔案的移交手續;

  ***六***認真執行檔案管理制度。

  第八條 標準檔案由標準起草單位負責收集有關材料並加以整理,向相應的標準檔案管理部門或單位負責提供。

  第九條 標準起草單位、標準化技術委員會祕書單位或標準化技術歸口單位以及參與制定、修訂標準的其他單位,在制定、修訂標準工作中所積累的標準檔案材料,交本單位檔案管理機構按長期保管的要求管理。

  第十條 標準檔案的檔案材料,除標準正式文字外,在標準審批、釋出後三個月內,由審批部門或單位的主辦人員按規定向檔案管理機構一次歸檔。標準正式文字出版後,及時補充歸檔。

  第十一條 標準檔案的檔案材料,由審批部門或單位的主辦人員負責整理,標準檔案管理人員負責立卷、登記、上架。

  標準檔案材料歸檔時,標準檔案管理人員應當檢查、核對;對不符合要求的,由審批部門或單位的主辦人員補充、更正。

  第十二條 標準更改或廢止後,由審批部門或單位的主辦人員負責將更改單或廢止單的原稿、出版稿和審批檔案及時歸檔。

  第十三條 標準檔案材料的立卷、歸檔,按“GB/T11182-89科學技術檔案構成的一般要求”執行,並應當符合下列要求:

  ***一***各類標準檔案材料一般歸檔一份,使用頻繁的各種報告、標準草案各稿、正式版本以及意見彙總處理表可以歸檔兩份。

  ***二***歸檔的標準檔案材料是原稿或列印稿、影印稿。

  ***三***永久保管和長期保管的標準檔案分別裝訂立卷。

  ***四***標準檔案材料的幅面大於A4***210×297mm***的,按A4幅面摺疊;小於A4的,貼上在A4幅面的紙上,並留出裝訂線。

  第十四條 保管標準檔案,應當有檔案櫃和庫房,並有防火、防潮、防晒、防蟲鼠、防塵、防盜等安全措施。

  第十五條 保管標準檔案,要建立定期檢查制度一般每兩年檢查一次,如有破損或變質的檔案應當及時修補或複製。

  第十六條 管理標準檔案的機構,應當建立健全標準檔案借閱制度。

  標準檔案一般不外借。特殊情況需要外借時,應當經主管領導批准,並限期歸還。

  第十七條 任何個人不得將標準檔案佔為私有,凡損壞、隱匿、丟失或洩密的,應當追究有關人員的責任。

  第十八條 對標準檔案的儲存價值,應當定期進行鑑定。鑑定工作在有單位主管領導、標準化人員和標準檔案管理人員參加下進行。

  對已經超過保管期、失去儲存價值的標準檔案,應當編造清冊,經主管領導簽字後銷燬,並註明銷燬時間和處所,由監銷人員簽字後,將清冊歸檔。

  第十九條 對標準檔案工作做出顯著成績的人員,應當給予獎勵,按《中華人民共和國檔案法實施辦法》第二十七條規定執行。

  違反有關檔案管理規定,給標準檔案工作造成損失的,按《中華人民共和國檔案法實施辦法》第二十八條、第二十九條、第三十條、第三十一條的規定處理。

  第二十條 本辦法由國家技術監督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一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檔案工作標準化

  檔案工作標準化是以檔案工作領域中的重複性的事物和概念為物件而制訂或修訂的各種標準的總稱,它是檔案工作中有關單位和個人應當遵守的共同準則和依據。

  種類:按照標準的性質可分為管理標準和技術標準,按照標準的實際法定效力可分為強制性標準和推薦性標準,按照標準的相關程度可分為正式標準和參照標準,按照標準的適用範圍可分為國際標準、區域性標準、國家標準、專業或行業標準、企業標準等。

  屬性:工作程式有專門規定、有固定的代號、在一定條件下具有法律效力、時效性較強、內容相對專一性、具有較強的可操作性、多數屬於推薦性標準。

  作用:協調作用、簡化作用、統一與優選作用。

  形式:A簡化、B統一化***一定範圍的統一、一定程度的統一、一定級別的統一、一定水平的統一、一定時間內的統一、一定合理多數的統一***、C系列化、D通用化、E典型化、F格式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