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安全法宣傳知識問答***2***

  14、 哪些食品是禁止生產經營的?

  答: 食品安全法第二十八條規定,禁止生產經營下列食品:

  ***一***用非食品原料生產的食品或者新增食品新增劑以外的化學物質和其他可能危害人體健康物質的食品,或者用回收食品作為原料生產的食品;

  ***二***致病性微生物、農藥殘留、獸藥殘留、重金屬、汙染物質以及其他危害人體健康的物質含量超過食品安全標準限量的食品;

  ***三***營養成分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專供嬰幼兒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輔食品;

  ***四***腐敗變質、油脂酸敗、黴變生蟲、汙穢不潔、混有異物、摻假摻雜或者感官性狀異常的食品;

  ***五***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獸、水產動物肉類及其製品;

  ***六***未經動物衛生監督機構檢疫或者檢疫不合格的肉類,或者未經檢驗或者檢驗不合格的肉類製品;

  ***七***被包裝材料、容器、運輸工具等汙染的食品;

  ***八***超過保質期的食品;

  ***九***無標籤的預包裝食品;

  ***十***國家為防病等特殊需要明令禁止生產經營的食品;

  ***十一***其他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或者要求的食品。

  15、 食品生產經營者是否需同時取得食品生產許可、食品流通許可、餐飲服務許可?農民個人銷售其自產的食用農產品是否需要取得食品流通許可?

  答: 食品安全法第二十九條第二款規定,取得食品生產許可的食品生產者在其生產場所銷售其生產的食品,不需要取得食品流通的許可;取得餐飲服務許可的餐飲服務提供者在其餐飲服務場所出售其製作加工的食品,不需要取得食品生產和流通的許可;農民個人銷售其自產的食用農產品,不需要取得食品流通的許可。

  16、 對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攤販從事食品生產經營如何管理?

  答: 食品安全法第二十九條第三款規定,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攤販從事食品生產經營活動,應當符合本法規定的與其生產經營規模、條件相適應的食品安全要求,保證所生產經營的食品衛生、無毒、無害,有關部門應當對其加強監督管理,具體管理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依照本法制定。

  17、 食品生產經營者如何加強對從業人員的健康管理?哪些人員不得從事接觸直接***食品的工作?

  答: 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條規定,食品生產經營者應當建立並執行從業人員健康管理制度。患有痢疾、傷寒、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傳染病的人員,以及患有活動性肺結核、化膿性或者滲出性面板病等有礙食品安全的疾病的人員,不得從事接觸直接***食品的工作。

  18、 食品經營者貯存食品應盡什麼義務?

  答: 食品安全法第四十條規定,食品經營者應當按照保證食品安全的要求貯存食品,定期檢查庫存食品,及時清理變質或者超過保質期的食品。

  19、 食品經營者貯存、銷售散裝食品應當遵守哪些規定?

  答: 食品安全法第四十一條規定,食品經營者貯存散裝食品,應當在貯存位置標明食品的名稱、生產日期、保質期、生產者名稱及***等內容。食品經營者銷售散裝食品,應當在散裝食品的容器、外包裝上標明食品的名稱、生產日期、保質期、生產經營者名稱及***等內容。

  20、 國家對食品新增劑的生產是如何監管的?

  答 :食品安全法第四十三條規定,國家對食品新增劑的生產實行許可制度。申請食品新增劑生產許可的條件、程式,按照國家有關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管理的規定執行。

  21、食品生產經營者能否在食品中添加藥品?

  答:食品安全法第五十條規定,生產經營的食品中不得添加藥品,但是可以新增按照傳統既是食品又是中藥材的物質。按照傳統既是食品又是中藥材的物質的目錄由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制定、公佈。

  22、 什麼是聲稱具有特定保健功能的食品?國家對其有什麼管理規定?

  答: 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一條規定,國家對聲稱具有特定保健功能的食品實行嚴格監管。有關監督管理部門應當依法履職,承擔責任。具體管理辦法由國務院規定。聲稱具有特定保健功能的食品不得對人體產生急性、亞急性或者慢性危害,其標籤、說明書不得涉及疾病預防、治療功能,內容必須真實,應當載明適宜人群、不適宜人群、功效成分或者標誌性成分及其含量等;產品的功能和成分必須與標籤、說明書相一致。

  23、 社會團體、組織或個人做了虛假食品廣告應當負什麼責任?

  答: 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五條規定,社會團體或者其他組織、個人在虛假廣告中向消費者推薦食品,使消費者的合法權益受到損害的,與食品生產經營者承擔連帶責任。

  24、 食品安全法對哪些單位規定了食品安全事故的報告、通報和上報義務?

  答: 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一條規定,發生食品安全事故的單位應當立即予以處置,防止事故擴大。事故發生單位和接收病人進行治療的單位應當及時向事故發生地縣級衛生行政部門報告。

  農業行政、質量監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在日常監督管理中發現食品安全事故,或者接到有關食品安全事故的舉報,應當立即向衛生行政部門通報。

  發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接到報告的縣級衛生行政部門應當按照規定向本級人民政府和上級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報告。縣級人民政府和上級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應當按照規定上報。

  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對食品安全事故隱瞞、謊報、緩報,不得毀滅有關證據。

  25、 發生食品安全事故應當如何開展調查處理和應急處置?

  答: 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二條規定,縣級以上衛生行政部門接到食品安全事故的報告後,應當立即會同有關農業行政、質量監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進行調查處理,並採取下列措施,防止或者減輕社會危害:

  ***一***開展應急救援工作,對因食品安全事故導致人身傷害的人員,衛生行政部門應當立即組織救治;

  ***二***封存可能導致食品安全事故的食品及其原料,並立即進行檢驗;對確認屬於被汙染的食品及其原料,責令食品生產經營者依照本法第五十三條的規定予以召回、停止經營並銷燬;

  ***三***封存被汙染的食品用工具及用具,並責令進行清洗消毒;

  ***四***做好資訊釋出工作,依法對食品安全事故及其處理情況進行釋出,並對可能產生的危害加以解釋、說明。

  發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立即成立食品安全事故處置指揮機構,啟動應急預案,依照前款規定進行處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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