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村勞動力轉移的創新路徑及政策建議

內容摘要:在轉移成本不斷減少的情況下,勞動力的即期轉移能力不斷增強,但在可持續性工資收入瓶頸等經濟約束下,勞動力的長期轉移能力很低,由此形成了中國特殊的“兩棲”勞動力轉移形式,但這顯然不是中國勞動力轉移的理想模式。為此,本文認為勞動力的代際轉移是一種可行的次優路徑。當代勞動力“兩棲”轉移的長遠意義在於為其子女的代際轉移提供非人力財富、人力資本和社會資本等多維的原始動力,當務之急是為農民工子女的率先市民化提供一攬子的政策舉措。

  關鍵詞:代際轉移,社會資本,市民化

  一、勞動力“兩棲”轉移模式及其表徵

  綜觀我國農村勞動力轉移的基本特徵,突出表現為勞動力短期流動十分頻繁,歷年外出務工勞動力數量持續增加,2005年外出務工勞動力達到1.25億人,佔全國農村勞動力的比例達到1/4之多***表1***。但從長期來看,勞動力迴流嚴重,相關調查表明迴流勞動力僅平均外出過2.9年,由此表現出中國特殊的“兩棲”勞動力轉移模式。這種“兩棲”轉移有兩種基本形式,其一為兼業型或稱為季節性,表現為平時在外務工外,農忙季節返鄉從事農業生產,屬亦工亦農性轉移,其兼業時間的長短因家庭勞動力的多寡和勞務收入的高低而不同;其二為階段型或稱常年性,表現為常年或多年在外務工,其後再返回農村從事傳統農業或其他行業。近年來,第二種轉移方式有所增加,但無論哪種型別,勞動力都未真正從農村和農業中轉移出去。

  產生中國這種特殊的“兩棲”轉移模式的原因在既有理論中找不到現成的答案。經典的勞動力轉移理論無一例外地將城鄉收入差距視為農村勞動力鄉→城轉移的根本動因。劉易斯的二元結構模型認為城市現代工業部門和傳統農業部門之間的收入差距使得農村剩餘勞動力不斷向城市、現代工業部門轉移,並由此闡述了不變制度工資條件下的城鄉就業結構轉換機制和勞動力無限供給條件下的經濟發展邏輯。拉尼斯—費景漢對劉易斯模型進行了修正,從動態化角度研究了農業和工業均衡增長的二元經濟結構理論,從而更加突出了傳統部門和現代部門平衡發展的重要意義。

  為此,有學者從制度視角提出了中國農村勞動力“鐘擺式”流動模式的三大制度原因——土地對農民的吸引、戶籍制度的分隔作用以及城市勞動力市場的二元性。的確,計劃經濟時期形成的戶籍制度以及在此基礎上建立起來的社會保障制度、農村土地制度、城市用工制度、子女教育制度等一系列制度所構成的制度體系一直阻礙著中國農村人口向城市遷移。但是,制度因素對於勞動力轉移的影響正在隨著時間推延而逐步減弱,隨著改革的深入和經濟的不斷髮展,某些阻礙農村人口城市化的制度已經消亡***如食品配給制度等***,某些制度的阻礙作用正在逐漸減弱***如戶籍制度、城市用工制度等***。換句話說,僅僅消除制度因素是不足以改變當前勞動力“兩棲”轉移現狀的。為此,有必要追溯其背後的經濟機理。

  二、農村勞動力“兩棲”轉移的經濟成因

  1、作為農村自給經濟額外補充的即期轉移

  近年來,隨著限制農民進城的各項制度約束和經濟約束***歧視性的規定和收費等***的持續弱化,農村勞動力的轉移成本不斷減少;經過多年的摸索和發展,儘管始終被排斥在城市正規就業機會之外,但進城務工農民群體對城市非正規就業市場的熟悉程度不斷提高,外出務工的方式逐漸由自發轉向有組織的外出,不斷成熟的轉移模式減少了盲目性,增加了就業機會和就業穩定性,從而也大大節約了求職成本;外出進城務工農民作為一個特殊的新生群體,逐漸形成一個新的社會階層,他們以群體聚落的形式而相互依存,由此增強了歸屬感,減少了心理成本。總而言之,農村勞動力市場與城市非正規就業市場的融合、打工經濟的日趨成熟使得農村勞動力向城市的即期轉移能力不斷增加。

  需要指出的是,農村勞動力在城市打工和生活所採取的是一種“暫時性”的或者說是“得過且過”的生存策略。以住房條件為例,據國家統計局調查,有 29.19%的進城務工農民居住在集體宿舍裡,有20.14%的人居住在缺乏廚衛設施的房間裡,7.88%的人居住在工作地點,***5%的人居住在臨時搭建的工棚裡,還有12.54%的進城務工農民在城裡沒有住所,只能往返於城郊之間,或回農家居住。這種“低劣”的生存條件和生存方式決定了轉移勞動力不是把城市工資收入和農村經濟收入作為二者擇一的經濟機會,而僅僅是將這種即期轉移作為一筆額外的收入來源用以作為改善農村生活的額外補充。為此,需要在即期轉移的前面加上一個限定詞,即:作為對農村自給經濟一種額外補充的即期轉移能力不斷增強。據調查,2005年進城務工農民平均帶回家鄉4,485元,外出務工是其家庭最主要的收入來源,是提高農民收入的重要途徑之一。

  2、可持續性工資收入瓶頸與長期轉移能力缺失

  從行業分佈來看,外出務工勞動力主要集中在製造業、建築業、住宿餐飲業、批發零售業和居民服務業等;在建築業中,進城務工農民佔到80%以上,在加工製造業中進城務工農民佔到68%。不難看出,進城務工農民主要集中在技術含量低、工資低的行業,這與進城務工農民自身的教育水平、文化素質、工作技能和城市就業的制度性排斥等多重因素相關。但無論如何,轉移勞動力就業的行業屬性決定了其單期工資收入水平較低。

  同時,轉移勞動力所從事的工作多以簡單體力型勞動***如建築業、製造業等***和青春型勞動***如餐飲服務、居民服務等勞動服務業***為主要特徵,以體力、青春乃至健康為籌碼的就業形式決定了轉移勞動力的就業年限是極其有限的,這也就決定了其無法獲得永續性的收入來源。調查表明,2005年進城務工農民平均年齡只有28.6歲,40歲以上的進城務工農民僅佔16%。受制於自身體力的制約,同時也源於進城務工農民工作具有很高的可替代性,到一定年齡的進城務工農民將難以繼續工作以獲得工資收入。由此可見,轉移勞動力較低的單期工資收入,特別是難以獲得可持續性的工資收入形成了勞動力永久性轉移的經濟約束。由此導致那些具有較強即期轉移能力的勞動力最終未能選擇留在城市,而只能回到農村自然經濟之中,進而形成中國特殊的“兩棲”勞動力轉移模式。

三、從“兩棲”轉移到代際轉移:一個新的轉移框架

  勞動力的永久性轉移是推進整個巨集觀經濟發展和解決“三農”問題的必然要求,但以上分析表明,在現實經濟社會條件下,成本收益的雙重約束所導致的長期城市生活能力匱乏決定了在未來相當長一段時間內,試圖通過代內轉移一勞永逸地解決中國勞動力永久性轉移問題是不現實的,勞動力只能選擇一條與發達國家截然不同的特殊的 “兩棲”轉移路徑。然而,這顯然不是中國勞動力轉移的長久之計。那麼,是否存在一條次優的轉移路徑?本文認為,與勞動力的代內轉移相反,勞動力的“代際”轉移將是中國勞動力轉移的必然選擇。所謂勞動力的代際轉移,是指當代進城務工農民未能從農村和農業徹底轉移出來,而下一代***子女***實現了向城市的永久性轉移,真正實現從農村到城市、從農業到非農產業的空間轉移和職業轉變。

  勞動力的代內永久性轉移必須具備長期城市生活能力,需要有足夠的非人力財富用以抵償高額的一次性轉移成本,需要有持續性的就業機會和工資收入以抵償城市生存成本,這是當代“兩棲”轉移勞動力所無法企及的。為此,本文認為從整個中國經濟社會發展的長遠戰略安排來看,在一個較長期的時間通道里,當前 “兩棲”勞動力轉移的真正價值在於,將他們今天的辛苦努力轉化為培育和提升下一代的永久性轉移能力,從而為下一代的永久性轉移積累資本和創造條件。

  勞動力的“兩棲”轉移從兩個方面為代際轉移提供原始動力。一方面為代際轉移積累物質資本和非人力財富。當前,以城市商品化住房為典型代表的一次性轉移成本是制約勞動力永久性轉移的重要因素,當代轉移勞動力通過“兩棲”轉移積累非人力財富用以抵償代際轉移所必需的轉移成本,從而可以增強下一代的長期城市生活能力。另一方面,更為重要的是為代際轉移積累人力資本和社會資本。勞動力的長期城市生活能力受制於工資收入水平以及持續性工資收入的可獲得性,而這又直接取決於其人力資本投資***包括正規教育年限和職業培訓***的多少,尤其是在城市所擁有的社會網路關係,亦即社會資本的多少。由此,當轉移勞動力將其積累的物質資本用於其子女的人力資本投資,在其自身“兩棲”轉移的同時,將其子女帶入城市,使之自幼齡起不斷適應和融入城市,這有利於為其今後的代際轉移創造條件。

  四、必要的政策訴求:為農民工子女市民化提供一攬子政策舉措

  要使“兩棲”勞動力轉移真正能夠培育和提升下一代的城市生活能力,絕不僅僅是作為轉移勞動力家庭自主決策的結果,更需要必要的政策支援。

  當前,理論界有一種呼聲,主張通過進城務工農民市民化,以改變勞動力“兩棲”轉移的現實狀況,加速實現永久性轉移。市民化的實質就是使其在身份、地位、價值觀念、工作和生活方式等諸多方面向城市市民轉化。在新的歷史條件下,放棄傳統的戶籍制度管理手段,統一城鄉就業市場,將轉移勞動力納入城市社會保障體系,通過減少人為的制度約束使轉移勞動力在社會層面實現市民化是統籌城鄉發展、以人為本、構建和諧社會的必然要求。但試圖由此一勞永逸地解決中國的勞動力轉移問題未免有些拔苗助長,也超過了中國經濟的承受能力。

  目前,隨著勞動力“兩棲”轉移比重越來越大,大批學齡兒童跟隨父母來到城市,他們是未來向城市永久性轉移的重要力量,當務之急是率先實現這些進城務工農民子女的市民化,而非進城務工農民本身的市民化,尤其是率先保障進城務工農民子女受教育的基本權利。進城務工農民為城市建設和發展做出了巨大的貢獻,保障他們下一代平等的受教育權利是城市政府義不容辭的責任。應從制度上保證進城務工農民子女教育的市民化,如果說全部進入公辦學校就學存在困難的話,那麼通過公辦學校、私立學校和打工子女學校等多維層面來保障進城務工農民子女受教育的基本權利則是需要政府部門以積極姿態去應對的。如果說給予全體進城務工農民及其子女市民化待遇是超過經濟承受能力的話,那麼可以考慮,出臺相關政策,在教育制度、戶籍制度、就業制度和社會保障制度等方面率先給予那些在城市已經務工5年或10年以上的進城務工農民子女以市民化待遇,這不失為一個切實可行的漸進式市民化的政策舉措。

  總之,讓進城務工農民的下一代提前和城市孩子一樣享受到城市教育和城市文明,不斷適應和融入城市社會,這才是進城務工農民離開故土、走向城市的真實價值,這也是中國勞動力轉移的一條優選路徑。

  進入21世紀,我國將進入一個城市化的快車道,城市化的過程不是在時間序列上均衡發生的,而是有快有慢。如果這一代進城務工農民的“兩棲”轉移能夠鑄就十年、二十年之後,在他們的下一代身上掀起永久性轉移的浪潮,我想這就是對他們今天辛苦努力的最好回報,是他們離開故土、走向城市的真實價值,這也將是中國城市化程序的最大成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