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鄉規劃管理論文

  城鄉規劃管理是我國城鄉政府的職責之一,保證城鄉的共同發展和進步,從而實現區域的經濟一體化,實現可持續發展。 下面是小編整理了,有興趣的親可以來閱讀一下!

  篇一

  城鄉規劃管理淺析

  摘要:本文分析了當前城鄉規劃管理中遇到的問題,提出了改進現行城鄉規劃管理問題的措施。

  關鍵詞:城鄉;規劃管理;淺析

  中圖分類號: TU98 文獻標識碼: A 文章編號:

  規劃是城市建設的龍頭,巨集觀的發展規劃加之正確、有效的規劃管理,才能充分發揮城鄉規劃的綜合調控作用,加強對各級各類專業和專項規劃的統一協調,進一步推動城市國際化、現代化和城鄉一體化的程序,才能促進諸城市經濟社會健康的發展。

  1 當前城鄉規劃管理中遇到的問題

  1.1 城鄉規劃管理工作達不到科學發展觀及和諧社會的要求

  計劃經濟時代,規劃是計劃的延續和空間落實,往往是專案佈局到哪裡,規劃編到哪裡,從而形成了一種以開發為導向的規劃思路。這種規劃思路與以人為本,全面協調可持續的科學發展觀和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要求是不相適應的。

  1.2 城鄉規劃管理工作職能不足的壓力越來越大

  近年來,各有關部門都在不斷強化各自的職能,開展了各類直接涉及空間佈局的規劃,希望本部門在空間佈局方面有更大的發言權。同時,規劃部門在經濟改革中業已形成的綜合技術優勢,在各部門技術和制度強化中逐漸喪失,工作的技術基礎支援乏力。面對當前這種部門間競爭有餘、合作不足的狀況,規劃部門面臨著加快規劃體制與機制改革,進一步強化城鄉規劃管理工作在政府層面的行政統籌能力,加強規劃的技術支撐能力建設,進一步強化技術層面的技術統籌能力的客觀要求。如果能與時俱進地提升統籌能力,就可以借用各方面的力量,不斷地強化城鄉規劃的權威性和規劃實施的嚴肅性。

  1.3 城鄉規劃管理工作暴露出的問題越來越明顯

  這些問題集中表現在“多” 與“少” 的矛盾上: 一是上級政府規劃審批多,實施監管少,造成規劃調整隨意,剛性不足。二是規劃管理工作禁止性規定多, 因勢利導少, 再加上規劃人員力量不足,違法建設屢禁不止,在一些突發事件面前,規劃部門已經成為責任追究的重點。三是地方規劃部門法定職責多,實際權力少,形成了進退失據、壓力很大的局面。按現行管理體制,規劃部門領導幾乎什麼事都有決策權,而實際上什麼事情都決策不了,但責任都是規劃部門的。四是規劃研究多,專案研究少,建設專案規劃管理中的技術支援乏力,到頭來,規劃的原則往往難以堅持。當前城鄉規劃管理工作已經到了重要關口,如果我們還沉醉於地方規劃部門在政府中的一點有限的地位和在開發商面前的一點有限的權力,而不從整個規劃工作體系來看待當前規劃工作面臨的矛盾和存在的突出問題,進一步增強危機意識,我們就無法凝聚共識,讓公眾主動參與、政府各部門上下聯動深化城鄉規劃體制改革的良好氛圍,規劃部門就可能坐以待斃,逐漸失去現有的一點優勢,直至變成“發證員”、“畫圖匠”的角色。

  2 對現行城鄉規劃管理的問題反思

  2.1 對城鄉規劃管理設計層次的反思

  現行的《城市規劃編制辦法》對各層次的規劃編制起著根本性的指導作用。但隨著《城鄉規劃法》於2008年1月1日起施行以及市場經濟的發展,《城市規劃編制辦法》在很多方面都需要調整和修正。區域規劃:由於區域規劃範圍廣難度大,規劃編制單位往往很難將各地的實際情況分析研究透徹,尤其是一些重大基礎設施專案的建設存在一定的不確定性,加上區域規劃沒有實施的主體也沒有管理體制的制約,只能是紙上畫畫,牆上掛掛,更談不上協調以避免重複投資和浪費,所以常常給規劃編制和規劃的實施帶來很大難度。總體規劃:由於現階段對城市發展目標、城市規模等缺乏強有力的確定依據,加上現行對各級領導的評判體系存在某種程度的不合理性,所以常常發生城市總體規劃一任領導一番調整的不合理局面,或只是領導的口頭依據,沒有真正指導城市的建設發展;控制性詳細規劃:由於編制單位對市場經濟的可變因素考慮不夠,對當地建設發展需求研究不透徹,往往不能很好地對城市各類性質用地開發強度等進行控制和引導。現行的規劃編制體系可以從城鄉統籌和協調發展的角度進行適當調整和規劃實踐。

  2.2 對城鄉規劃管理體制的層面思考

  城鄉規劃與統籌發展是一項重要的社會活動,應該上升到國家和社會利益的高度去思考,應適時調整政績評價和行政管理體系:

  2.2.1 改革對地方政府官員的政績考核。一個城市的產生、生存與發展,一般都有幾百上千年的歷史,而一般地方官員的“政治生命”最多也只有幾十年,在一個地方也只能待幾年,他們在位時所做的城市“亮點工程”固然對提高城市形象有很大幫助,但城市的產生、生存與發展不能以“亮點工程”為基礎。如果不調整對地方政府官員的“政績評價體系”,在其短暫的“政治生命”裡為了“政治前途”,必然會出現“亮點工程”。忽視短時期內難以見效的基礎設施建設,不可避免地會出現不斷調整修改規劃或違反規劃的局面。

  2.2.2 調整城鄉規劃管理體制。目前,各中小城市的規劃管理體制都有所不同,有的是政府組閣局,有的是政府直屬局,有的只是政府組閣局的二級機構。同樣都在執行國家的《城鄉規劃法》,但由於管理體制的不同,管理的力度也就明視訊記憶體在差異。如果從國家利益的高度去思考城市的規劃、建設與管理,應當適時調整規劃管理體制,以適應發展需要,並同時制定相關的法規條例,以維護國家和地方的長遠利益,維護廣大群眾的切身利益。

  3 改進現行城鄉規劃管理問題的措施

  3.1 重視多視角的切入

  加強規劃“廣度”中重視多視角的切人,可為規劃方案的制定提供多元的考慮因素,注重多學科與多價值觀的合作與交叉,可增強規劃的“廣度”,使規劃的思路更加寬厚,為規劃更具有科學性,提供了較好的基礎條件。城鄉規劃涉及到經濟、社會倫理、生態環境、空間佈局等方方面面,若就規劃論規劃,未免視線過於狹隘。

  3.2 強調公眾參與

  強調公眾參與的實踐規劃城鄉規劃涉及政府、公眾、開發商等多方主體,各方主體在目標導向和主體利益上會有所不同,在主體的觀念和思想上,會存在著較大的分歧。因此,城鄉規劃編制過程中要多路徑推進規劃的公眾參與。通過公眾參與保證規劃成果能夠較為全面地反映不同主體的要求和意願,通過公眾參與實現不同利益主體分歧的協調,減少實施中矛盾的激化。

  3.3 重視多部門協調

  重視多部門利益的綜合協調,調動各部門參與規劃的積極性城鄉規劃的綜合性要求在規劃編制過程中加深對其他職能部門職權與城鄉規劃之間關係的研究,重視多部門利益的綜合協調,突出各部門價值的導向,主動引導、明確職責,以期能得到了相關政府部門的積極響應,為規劃的實施提供良好的政府基礎,充分發揮城鄉規劃對社會經濟發展的統籌和綜合調控作用。

  3.4 解決重點問題

  深化社會管理體制改革,建立城鄉統一的戶籍管理體制;改革勞動管理體制,調節勞資關係,增加城市就業機會;改革土地管理制度和土地產權制度,探索“以土地換住房”和“以地租換保障”等多種途;解決農民進城的“門檻”問題;改革區域行政管理體制,祛除僵化的“設市標準”控制。

  3.5 注重合理操作

  首先,在規劃編制體系的基礎上,修訂城市規劃編制辦法;出臺縣城鎮規劃編制辦法,增加縣域城鄉土地利用規劃;修訂鎮規劃編制標準,增加鎮域土地利用規劃內容。其次,在實施途徑上,應加強與土地部門在用地分類上的溝通;調整相應的規劃審批內容和辦法,增加整個行政區建設用地的規模控制,加強對全行政區域規劃用地的調控。國務院出臺的《城鄉規劃法實施條例》可給各地方提供探索研究;國家大部委制的逐步推行,也有利於城鄉統籌的實現。

  參考文獻:

  [1]負娟.城鄉規劃中存在的問題及解決辦法探討[J].黑龍江科技資訊,2009***29***.

  [2]程茂吉.從城鄉統籌再談城鄉規劃全覆蓋[J].規劃師,2009,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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