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陽公司註冊需要的材料

  註冊公司需要的材料是什麼?註冊公司有什麼流程呢?一起來看看下面小編為你帶來的“”,這其中也許就有你需要的。

  公司註冊的材料

  1、《公司設立登記申請書》 由公司法定代表人簽署;

  2、《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託代理人的證明》 由董事會簽署;

  3、由發起人親自簽署的或由會議的主持人與出席會議的董事親自簽字的股東大會或創立大會的會議記錄***募集設立的提交***相當於股東會決議***設立***;

  4、全體發起人簽署或者全體董事簽字的公司章程;

  5、自然人身份證件影印件;

  6、董事、監事和經理的任職檔案及身份證件影印件;

  7、法定代表人任職檔案及身份證件影印件;

  8、住所使用證明;

  9、《企業名稱預先核准通知書》。

  註冊公司的詳細流程

  1、公司名稱核准,想好不下5個名字作為備用,因為各大行業的中小企業數量很多,只要事重複就無法通過。想好公司名字下一步去工商局拿一份表格《企業名稱預先核准申請書》,填完給所有股東進行簽名確認,再由工商局人員經過系統審查有無重複的名字,如果沒有,則工商局會給一份《企業名稱預先核准通知書》。***3個工作日***;

  2、銀行開設臨時賬戶,帶齊法人、股東身份證原件、《企業名稱預先核准通知書》、股東章、法人章去各大銀行以公司名義開一個臨時賬戶,股東可以將股本投入其中,且由於認繳制所以無需再找事務所驗資了;

  3、辦理工商營業執照***三證合一***工商局取一套新公司設立登記的檔案及表格,按要求填寫和股東法人簽字,《企業名稱預先核准通知書》、場地租賃合同、所有股東身份證原件遞交給工商局的註冊科,審查完沒有問題會發放一份受理檔案。***7個工作日後領取***

  4、刻章 ,一般刻公章,財務章,法人章,發票章***連備案3個工作日***

  5、臨時戶轉基本戶 ,帶齊全部辦理完畢的證件,營業執照正副本***三證合一***,以及法人代表身份證原件,公章,法人章,財務章。到開戶行辦理基本戶***5個工作日領取***

  到此公司的註冊基本已經完成,全部證件有營業執照正副本***三證合一***,銀行開戶許可證、公章、財務章、法人章等。

  企業破產和解的法律程式

  ***一***提出和解申請

  債務人依據《企業破產法》的相關規定,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請和解;也可以在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後、宣告債務人破產前,向人民法院申請和解,債務人申請和解,應當提出和解協議草案。

  提出和解需滿足的條件

  1、和解的申請人必須是已經具備破產原因的債務人。實踐中,債權人希望和解的,可以與債務人協商,由債務人提出和解申請。

  2、申請和解的債務人應當遵守有關破產申請的一般規定,向人民法院提交相關的證據和檔案。

  3、債務人在申請和解時必須提交和解協議草案。人民法院經審查認為和解申請符合破產法規定的,應當裁定和解,予以公告,並召集債權人會議討論和解協議草案。

  ***二***制定和解協議

  1、和解協議的成立

  和解協議成立的方式,實質上是一種合同訂立的方式,即債務人以提出和解協議草案的形式向債權人團體發出要約,債權人會議以通過和解協議草案的決議形式作出承諾。債權人會議通過和解協議草案的決議,符合“由出席會議的有表決權的債權人的過半數同意,並且其所代表的債權額佔無財產擔保債權總額的三分之二以上”的條件時,即達成和解協議。

  2、和解協議的生效

  債務人和債權人達成和解協議,必須經人民法院裁定認可方能生效。這樣有利於保護債權人合法權益和維護程式公正。

  經債權人會議通過的和解協議,提交人民法院認可的,人民法院應當從協議內容和會議程式兩個方面進行審查。如未發現違法情形的,則予認可。如果發現違法情形的,人民法院可責令債權人會議糾正,也可以裁定不予認可並宣告債務人破產。

  人民法院認可和解協議的,應當釋出公告,終止破產程式。和解協議自公告之日起具有法律效力。和解協議生效後,管理人應當向債務人移交財產和營業事務,並向人民法院提交執行職務的報告。

  ***三***執行和解協議

  和解執行完畢,以和解協議規定的清償義務完全履行為標誌。和解執行完畢的法律效果就是剩餘債務的自動免除。所以破產法第106條規定,按照和解協議減免的債務,自和解協議執行完畢時起,債務人不再承擔清償責任。

  公司資本糾紛怎麼解決

  公司資本糾紛訴訟注意事項

  新公司法雖然對股東出資作出靈活規定,但其本身並未免除股東對公司的出資義務。法律只是將股東的出資義務由法律強行規定調整為由股東通過公司章程自行決定。公司章程對股東出資數額、時間和方式作出規定後,股東就必須按照章程的規定繳納出資。

  股東未依照公司章程繳納出資時,法院仍應當按照新公司法和《公司法司法解釋***三***》中出資義務、責任的規定判令股東履行出資義務。需要注意,公司法2013年修改前公司章程就股東出資義務作出的規定,如果新法施行後章程未被修改,仍應當按照原先章程的規定確定股東出資義務和責任。

  在公司資本糾紛中,尤其不能因為新公司法將出資事宜交由股東靈活決定,就無視註冊資本法律規則,放縱投資者背信行為。還要注意,公司設立時在章程中規定出資數額及出資方式後,公司運營中有的股東尤其是公司大股東通過股東會決議修改章程,要麼延長自己的出資期限,要麼減少自己的出資數額。對此應當按照公司法第二十二條的規定審查修改公司章程的決議是否有效,或者按照公司法規定的減資規則審查股東減少出資的程式是否合法。股東作出減資決議減少出資數額,但未進行變更登記的,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

  公司資本糾紛應當依據什麼來解決

  按新修正的《公司法》登記設立的公司,股東對外轉讓股權時應同時注意兩個法律檔案:一個是公司章程,一個是股權轉讓合同。

  公司章程在公司內部具有法律約束力,對公司外部一般僅具存公示效果。股權轉讓合同屬於契約,具有相對性,僅對簽訂股權轉讓合同的雙方當事人有約束力。發生股權轉讓後轉讓方離開公司或者減持股份,受讓方進入公司或者增持股份,轉讓方或者受讓方應協調處理好兩個法律檔案的關係,將轉入股權事項及時向公司做必要的通報,便於公司安排催收資本及股權變更登記等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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