產科安全管理十項規定

  為進一步加強產科安全管理,規範診療行為,國家衛生計生委釋出了《》,下面小編給大家介紹關於的相關資料,希望對您有所幫助。

  如下

  一、嚴禁醫療機構未取得相應資質非法開展產科診療活動。

  二、嚴禁醫療機構使用未取得相應資質人員非法從事產科診療服務。

  三、嚴禁非醫學需要的胎兒性別鑑定和選擇性別的終止妊娠,控制剖宮產率。加強孕產期健康教育,促進自然分娩。規範孕產期保健服務,全面加強產科質量管理。

  四、嚴禁違反醫院感染預防與控制的相關規定。健全醫院感染防控體系,提高醫院感染防控意識,落實各項防控措施,減少醫院感染。

  五、嚴禁醫療機構及其人員接受母乳代用品生產者、銷售者為推銷產品而給予的饋贈和贊助,嚴禁參與各種形式的母乳代用品推銷和宣傳。嚴格執行母乳餵養相關規定。

  六、嚴禁危害新生兒人身安全的行為。醫療機構要建立新生兒身份識別、交接制度和流程。新生兒交接時須由交接雙方的醫護人員和家屬簽字確認。新生兒檢查、治療離開原病區的,必須有家屬陪同。醫療機構應當加強產科、新生兒科等關鍵區安全防範能力建設,並建立嚴格的24小時監控和管理。

  七、嚴禁醫療機構及其人員違反新生兒出生缺陷報告制度。出生缺陷新生兒應當按照有關規定聯絡公安、民政等部門妥善處理。

  八、嚴禁醫療機構及其人員買賣或非法處置胎兒附屬物。胎兒附屬物歸產婦所有。產婦放棄或捐獻胎盤的,可以由醫療機構進行處置。如果胎盤可能造成傳染病傳播的,醫療機構應當及時告知產婦,按照《傳染病防治法》、《醫療廢物管理條例》的有關規定進行消毒處理,並按照醫療廢物進行處置。臍帶血採集應符合國家有關規定和技術規範。

  九、嚴禁按醫療廢物處理死胎、死嬰。對死胎、死嬰,必須經產婦或家屬在醫療文書上簽字後,方可由其自行處理。委託醫療機構處理的,應當按照《殯葬管理條例》處理。可能存在感染性、傳染性疾病的,不得自行處理,產婦或家屬知情同意並簽字後,由醫療機構按照《傳染病防治法》、《醫療廢物管理條例》等進行處理

  十、嚴禁任何醫療機構及其人員偽造、倒賣、轉讓、出借、私自塗改或使用非法印刷的《出生醫學證明》。嚴禁倒賣和洩露產婦和新生兒相關資訊。

  加強產科安全管理的十項規定

  一、嚴禁未取得資質的醫療機構非法開展產科業務,設定產科的醫療機構必須依法取得《母嬰保健技術服務執業許可證》,並在醒目位置予以公示。

  二、嚴禁醫療機構聘用未取得相應資質人員非法從事產科診療服務。醫生須取得《醫師資格證書》、《醫師執業證書》***執業範圍為中醫、中西醫結合或婦產科***和《母嬰保健技術考核合格證》。護士、助產士須取得《護士執業證書》、《母嬰保健技術考核合格證》方可在其註冊所在醫療衛生機構從事產科診療服務。

  三、嚴禁醫療機構對內、對外承包、出租產科、新生兒科。

  四、嚴禁對胎兒進行非醫學原因的性別鑑定和非醫學原因的大月份引產。

  五、嚴禁在家屬不在場情況下交接新生兒。新生兒交接時須三方簽字確認。新生兒檢查、治療需離開原病區的,必須有家屬陪同。

  六、嚴禁產科醫生對新生兒做出出生缺陷診斷。出生缺陷應由新生兒***兒***科醫生診斷,必要時經會診或由上級醫院確診。

  七、嚴禁醫療機構工作人員接收棄嬰。新生兒必須交給產婦或監護人。無主棄嬰應聯絡公安、民政等部門,按有關規定妥善處理。

  八、嚴禁死嬰、死胎按醫療廢棄物處理。對分娩過程中產生的死胎、死嬰,必須填寫《死胎、死嬰處理知情同意書》,經產婦或其委託人簽字確認後自行帶回深埋處理。委託醫療機構處理的,應按照《殯葬管理條例》處理。可能感染傳染性疾病的,不得交由產婦帶回,應按規定進行無害化處置後,再按《殯葬管理條例》處理。環節交接記錄必須完整,並由當事各方簽字確認。

  九、嚴禁醫療機構或其工作人員出售胎盤。產婦委託處理的胎盤,必須按規定填寫委託書,由醫療機構按醫療廢棄物處理;感染性胎盤不得交由產婦帶回,應及時告知產婦,進行消毒處置後按醫療廢棄物處理,環節交接記錄必須完整。

  十、嚴禁任何人私自將住院新生兒帶離病區。產科病區、新生兒科等關鍵部位要建立嚴格的門禁制度,並由專人值守。進出醫療機構、產房、產科、新生兒科病區的通道均應設定監控設施,實行24小時監控。監控內容至少儲存30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