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的中國國商標法規定

  商標的起源可追溯至古代,當時工匠將其簽字或“標記”印製在其藝術品或實用產品上。時至今日這些標記演變成為今天世界通行的商標註冊和保護制度。下面是小編收集的,希望對大家有用

  第一條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以下簡稱商標法***,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有關商品商標的規定,適用於服務商標。

  第三條 商標持有人依照商標法第十三條規定請求馳名商標保護的,應當提交其商標構成馳名商標的證據材料。商標局、商標評審委員會應當依照商標法第十四條的規定,根據審查、處理案件的需要以及當事人提交的證據材料,對其商標馳名情況作出認定。

  第四條 商標法第十六條規定的地理標誌,可以依照商標法和本條例的規定,作為證明商標或者集體商標申請註冊。

  以地理標誌作為證明商標註冊的,其商品符合使用該地理標誌條件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可以要求使用該證明商標,控制該證明商標的組織應當允許。以地理標誌作為集體商標註冊的,其商品符合使用該地理標誌條件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可以要求參加以該地理標誌作為集體商標註冊的團體、協會或者其他組織,該團體、協會或者其他組織應當依據其章程接納為會員;不要求參加以該地理標誌作為集體商標註冊的團體、協會或者其他組織的,也可以正當使用該地理標誌,該團體、協會或者其他組織無權禁止。

  第五條 當事人委託商標代理機構申請商標註冊或者辦理其他商標事宜,應當提交代理委託書。代理委託書應當載明代理內容及許可權;外國人或者外國企業的代理委託書還應當載明委託人的國籍。

  外國人或者外國企業的代理委託書及與其有關的證明檔案的公證、認證手續,按照對等原則辦理。

  申請商標註冊或者轉讓商標,商標註冊申請人或者商標轉讓受讓人為外國人或者外國企業的,應當在申請書中指定中國境內接收人負責接收商標局、商標評審委員會後繼商標業務的法律檔案。商標局、商標評審委員會後繼商標業務的法律檔案向中國境內接收人送達。

  商標法第十八條所稱外國人或者外國企業,是指在中國沒有經常居所或者營業所的外國人或者外國企業。

  第六條 申請商標註冊或者辦理其他商標事宜,應當使用中文。

  依照商標法和本條例規定提交的各種證件、證明檔案和證據材料是外文的,應當附送中文譯文;未附送的,視為未提交該證件、證明檔案或者證據材料。

  第七條 商標局、商標評審委員會工作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迴避,當事人或者利害關係人可以要求其迴避:

  ***一***是當事人或者當事人、代理人的近親屬的;

  ***二***與當事人、代理人有其他關係,可能影響公正的;

  ***三***與申請商標註冊或者辦理其他商標事宜有利害關係的。

  第八條 以商標法第二十二條規定的資料電文方式提交商標註冊申請等有關檔案,應當按照商標局或者商標評審委員會的規定通過網際網路提交。

  第九條 除本條例第十八條規定的情形外,當事人向商標局或者商標評審委員會提交檔案或者材料的日期,直接遞交的,以遞交日為準;郵寄的,以寄出的郵戳日為準;郵戳日不清晰或者沒有郵戳的,以商標局或者商標評審委員會實際收到日為準,但是當事人能夠提出實際郵戳日證據的除外。通過郵政企業以外的快遞企業遞交的,以快遞企業收寄日為準;收寄日不明確的,以商標局或者商標評審委員會實際收到日為準,但是當事人能夠提出實際收寄日證據的除外。以資料電文方式提交的,以進入商標局或者商標評審委員會電子系統的日期為準。

  當事人向商標局或者商標評審委員會郵寄檔案,應當使用給據郵件。

  當事人向商標局或者商標評審委員會提交檔案,以書面方式提交的,以商標局或者商標評審委員會所存檔案記錄為準;以資料電文方式提交的,以商標局或者商標評審委員會資料庫記錄為準,但是當事人確有證據證明商標局或者商標評審委員會檔案、資料庫記錄有錯誤的除外。

  第十條 商標局或者商標評審委員會的各種檔案,可以通過郵寄、直接遞交、資料電文或者其他方式送達當事人;以資料電文方式送達當事人的,應當經當事人同意。當事人委託商標代理機構的,檔案送達商標代理機構視為送達當事人。

  商標局或者商標評審委員會向當事人送達各種檔案的日期,郵寄的,以當事人收到的郵戳日為準;郵戳日不清晰或者沒有郵戳的,自檔案發出之日起滿15日視為送達當事人,但是當事人能夠證明實際收到日的除外;直接遞交的,以遞交日為準;以資料電文方式送達的,自檔案發出之日起滿15日視為送達當事人,但是當事人能夠證明檔案進入其電子系統日期的除外。檔案通過上述方式無法送達的,可以通過公告方式送達,自公告發布之日起滿30日,該檔案視為送達當事人。

  第十一條 下列期間不計入商標審查、審理期限:

  ***一***商標局、商標評審委員會檔案公告送達的期間;

  ***二***當事人需要補充證據或者補正檔案的期間以及因當事人更換需要重新答辯的期間;

  ***三***同日申請提交使用證據及協商、抽籤需要的期間;

  ***四***需要等待優先權確定的期間;

  ***五***審查、審理過程中,依案件申請人的請求等待在先權利案件審理結果的期間。

  第十二條 除本條第二款規定的情形外,商標法和本條例規定的各種期限開始的當日不計算在期限內。期限以年或者月計算的,以期限最後一月的相應日為期限屆滿日;該月無相應日的,以該月最後一日為期限屆滿日;期限屆滿日是節假日的,以節假日後的第一個工作日為期限屆滿日。

  商標法第三十九條、第四十條規定的註冊商標有效期從法定日開始起算,期限最後一月相應日的前一日為期限屆滿日,該月無相應日的,以該月最後一日為期限屆滿日。第二章 商標註冊的申請

  第十三條 申請商標註冊,應當按照公佈的商品和服務分類表填報。每一件商標註冊申請應當向商標局提交《商標註冊申請書》1份、商標圖樣1份;以顏色組合或者著色圖樣申請商標註冊的,應當提交著色圖樣,並提交黑白稿1份;不指定顏色的,應當提交黑白圖樣。

  商標圖樣應當清晰,便於貼上,用光潔耐用的紙張印製或者用照片代替,長和寬應當不大於10釐米,不小於5釐米。

  以三維標誌申請商標註冊的,應當在申請書中予以宣告,說明商標的使用方式,並提交能夠確定三維形狀的圖樣,提交的商標圖樣應當至少包含三面檢視。

  以顏色組合申請商標註冊的,應當在申請書中予以宣告,說明商標的使用方式。

  以聲音標誌申請商標註冊的,應當在申請書中予以宣告,提交符合要求的聲音樣本,對申請註冊的聲音商標進行描述,說明商標的使用方式。對聲音商標進行描述,應當以五線譜或者簡譜對申請用作商標的聲音加以描述並附加文字說明;無法以五線譜或者簡譜描述的,應當以文字加以描述;商標描述與聲音樣本應當一致。

  申請註冊集體商標、證明商標的,應當在申請書中予以宣告,並提交主體資格證明檔案和使用管理規則。

  商標為外文或者包含外文的,應當說明含義。

  第十四條 申請商標註冊的,申請人應當提交其身份證明檔案。商標註冊申請人的名義與所提交的證明檔案應當一致。

  前款關於申請人提交其身份證明檔案的規定適用於向商標局提出的辦理變更、轉讓、續展、異議、撤銷等其他商標事宜。

  第十五條 商品或者服務專案名稱應當按照商品和服務分類表中的類別號、名稱填寫;商品或者服務專案名稱未列入商品和服務分類表的,應當附送對該商品或者服務的說明。

  商標註冊申請等有關檔案以紙質方式提出的,應當打字或者印刷。

  本條第二款規定適用於辦理其他商標事宜。

  第十六條 共同申請註冊同一商標或者辦理其他共有商標事宜的,應當在申請書中指定一個代表人;沒有指定代表人的,以申請書中順序排列的第一人為代表人。

  商標局和商標評審委員會的檔案應當送達代表人。

  第十七條 申請人變更其名義、地址、代理人、檔案接收人或者刪減指定的商品的,應當向商標局辦理變更手續。

  申請人轉讓其商標註冊申請的,應當向商標局辦理轉讓手續。

  第十八條 商標註冊的申請日期以商標局收到申請檔案的日期為準。

  商標註冊申請手續齊備、按照規定填寫申請檔案並繳納費用的,商標局予以受理並書面通知申請人;申請手續不齊備、未按照規定填寫申請檔案或者未繳納費用的,商標局不予受理,書面通知申請人並說明理由。申請手續基本齊備或者申請檔案基本符合規定,但是需要補正的,商標局通知申請人予以補正,限其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0日內,按照指定內容補正並交回商標局。在規定期限內補正並交回商標局的,保留申請日期;期滿未補正的或者不按照要求進行補正的,商標局不予受理並書面通知申請人。

  本條第二款關於受理條件的規定適用於辦理其他商標事宜。

  第十九條 兩個或者兩個以上的申請人,在同一種商品或者類似商品上,分別以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標在同一天申請註冊的,各申請人應當自收到商標局通知之日起30日內提交其申請註冊前在先使用該商標的證據。同日使用或者均未使用的,各申請人可以自收到商標局通知之日起30日內自行協商,並將書面協議報送商標局;不願協商或者協商不成的,商標局通知各申請人以抽籤的方式確定一個申請人,駁回其他人的註冊申請。商標局已經通知但申請人未參加抽籤的,視為放棄申請,商標局應當書面通知未參加抽籤的申請人。

  第二十條 依照商標法第二十五條規定要求優先權的,申請人提交的第一次提出商標註冊申請檔案的副本應當經受理該申請的商標主管機關證明,並註明申請日期和申請號。第三章 商標註冊申請的審查

  第二十一條 商標局對受理的商標註冊申請,依照商標法及本條例的有關規定進行審查,對符合規定或者在部分指定商品上使用商標的註冊申請符合規定的,予以初步審定,並予以公告;對不符合規定或者在部分指定商品上使用商標的註冊申請不符合規定的,予以駁回或者駁回在部分指定商品上使用商標的註冊申請,書面通知申請人並說明理由。

  第二十二條 商標局對一件商標註冊申請在部分指定商品上予以駁回的,申請人可以將該申請中初步審定的部分申請分割成另一件申請,分割後的申請保留原申請的申請日期。

  需要分割的,申請人應當自收到商標局《商標註冊申請部分駁回通知書》之日起15日內,向商標局提出分割申請。

  商標局收到分割申請後,應當將原申請分割為兩件,對分割出來的初步審定申請生成新的申請號,並予以公告。

  第二十三條 依照商標法第二十九條規定,商標局認為對商標註冊申請內容需要說明或者修正的,申請人應當自收到商標局通知之日起15日內作出說明或者修正。

  第二十四條 對商標局初步審定予以公告的商標提出異議的,異議人應當向商標局提交下列商標異議材料一式兩份並標明正、副本:

  ***一***商標異議申請書;

  ***二***異議人的身份證明;

  ***三***以違反商標法第十三條第二款和第三款、第十五條、第十六條第一款、第三十條、第三十一條、第三十二條規定為由提出異議的,異議人作為在先權利人或者利害關係人的證明。

  商標異議申請書應當有明確的請求和事實依據,並附送有關證據材料。

  第二十五條 商標局收到商標異議申請書後,經審查,符合受理條件的,予以受理,向申請人發出受理通知書。

  第二十六條 商標異議申請有下列情形的,商標局不予受理,書面通知申請人並說明理由:

  ***一***未在法定期限內提出的;

  ***二***申請人主體資格、異議理由不符合商標法第三十三條規定的;

  ***三***無明確的異議理由、事實和法律依據的;

  ***四***同一異議人以相同的理由、事實和法律依據針對同一商標再次提出異議申請的。

  第二十七條 商標局應當將商標異議材料副本及時送交被異議人,限其自收到商標異議材料副本之日起30日內答辯。被異議人不答辯的,不影響商標局作出決定。

  當事人需要在提出異議申請或者答辯後補充有關證據材料的,應當在商標異議申請書或者答辯書中宣告,並自提交商標異議申請書或者答辯書之日起3個月內提交;期滿未提交的,視為當事人放棄補充有關證據材料。但是,在期滿後生成或者當事人有其他正當理由未能在期滿前提交的證據,在期滿後提交的,商標局將證據交對方當事人並質證後可以採信。

  第二十八條 商標法第三十五條第三款和第三十六條第一款所稱不予註冊決定,包括在部分指定商品上不予註冊決定。

  被異議商標在商標局作出准予註冊決定或者不予註冊決定前已經刊發註冊公告的,撤銷該註冊公告。經審查異議不成立而准予註冊的,在准予註冊決定生效後重新公告。

  第二十九條 商標註冊申請人或者商標註冊人依照商標法第三十八條規定提出更正申請的,應當向商標局提交更正申請書。符合更正條件的,商標局核准後更正相關內容;不符合更正條件的,商標局不予核准,書面通知申請人並說明理由。

  已經刊發初步審定公告或者註冊公告的商標經更正的,刊發更正公告。第四章 註冊商標的變更、轉讓、續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