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標異議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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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商標異議

  商標異議是指公眾對某一經過初步審定並公告的商標,在法定期限內,向商標局提出該商標不予註冊的反對意見,即要求商標局在規定的3個月異議期滿後不要核准該商標註冊。

  商標異議哪些情況不予受理

  異議沒有在法定的期限內提出,或者異議書不符合要求,無法確定異議的物件、異議的內容的,商標局將不予受理,退回異議書。如:

  1、超過規定的異議期限;

  2、與被異議商標的申請人名稱不符;

  3、與被異議商標的公告期號、初步審定號不符;

  4、異議書未填寫異議理由;

  5、未繳納異議費;

  6、未按要求補正或補正後仍不符要求的。

  商標局在收到異議書後,經審查,符合異議程式規定、手續齊備的,將簽發《異議受理通知書》並將商標異議書副本寄給被異議人。要求被異議人應在收到異議通知書及異議書副本之日起三十天內,作出書面答辯。

  商標異議期是多久?

  1、異議人只能在異議期限內對經商標局初步審定登載在《商標公告》上的商標提出異議。異議期為3個月,自被異議商標初步審定公告之日起計算,至註冊公告的前一天。

  2、異議人提出的異議應當有明確的請求和事實依據並有相應的證據支援。證據在提出異議申請時不能提交的,應當在異議申請書中宣告,並應自提交異議申請之日起3個月內提交證據***可在3個月內郵寄補交***。

  3、異議期限的最後一天是法定假日的,可以順延至假日後的第一個工作日。

  商標異議申請注意什麼事項?

  1、通過銀行匯款繳納異議規費的,應將異議人留存的匯款單影印件連同異議申請書一併送交商標局。商標局收到異議申請書時,如果未收到匯款單影印件,商標局將向異議人寄發《繳費通知》。異議人應按照《繳費通知》繳納規費,並將留存的匯款單影印件連同《繳費通知》一併郵寄到商標局。

  2、商標局收到商標異議申請後,經過形式審查後,符合受理條件的開具《受理通知書》。如果是異議人自己提交的異議申請,商標局將直接給異議人寄發《受理通知書》;如果是委託商標代理機構辦理商標異議申請的,商標局則將《受理通知書》寄發給該商標代理機構。

  3、商標異議答辯的期限是30天,自收到答辯通知書之日起計算。對異議補正及證據提交的要求和時限同樣適用於答辯程式。

  4、異議人向商標局提交異議申請的日期:直接遞交的,以遞交日為準;通過郵寄的,以寄出的郵戳日為準;郵戳日不清晰或者沒有郵戳的,以商標局實際收到日為準。

  5、由於紙質《商標公告》排版的技術原因,一般在異議期最後一個月提出的異議申請,《商標公告》中還有可能刊登被異議商標的註冊公告,因此,《商標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三條第二款規定:“被異議商標在異議裁定生效前已經刊發註冊公告的,撤銷原註冊公告,經異議裁定核准註冊的商標重新公告。”每月28日出版的《商標公告》刊登商標異議和異議裁定情況。

  6、由於異議人或被異議人的地址發生變化,商標局發出有關異議的通知,郵局無法投遞被退回,商標局將在每月21日出版的《商標公告》上刊登送達公告。自公告發布之日起滿30日,該檔案視為已經送達。

  如何提出商標異議?

  《商標法》在第十九條中規定,對初步審定的商標,自公告之日起三個月內,任何人均可以提出異議。上述規定對商標異議的提出中的四個問題作出了規範。

  第一是限定了異議物件。異議物件包括經商標局初步審定並公告了的商標和經商標局駁回申請由商標評審委員會終局決定應予審定並公告了的商標。這一限定表明,對初步審定但尚未公告的商標、已經註冊的商標和未註冊商標不能提出異議。這一限定的實質,是將已經商標局初步審定和由商評委終局決定應予審定的商標在核準註冊之前,向全社會徵詢能否核准註冊的意見。

  第二是把提出異議的時限限定在自公告之日起的三個月內。對雖經初步審定但尚未公告的商標和雖已公告但自公告之日起已超過三個月的商標不能提出異議。這一規定在客觀上保證了商標註冊工作能正常進行,維護了商標註冊申請人的利益,同時也使想提異議的人有足夠的時間獲取初審公告的商標資訊。

  第三是規定了提出異議的主體是任何人。“任何人”作為行為主體,在法律上是最寬泛的概念,涵蓋了全世界範圍內所有的組織和個人,沒有除外者。這—規定充分體現了對與異議物件有利益衝突的在先權利的尊重,它給予了一切想對異議物件提出異議的人“想提就提”的權利。在實踐中,未行使這一權利的是沒有及時得到異議物件的資訊和沒有支付商標異議規費能力或者不願意支付又不能獲准免費的人。

  第四是對提出異議的內容的規定。任何人均可以提出異議,表明對異議的內容沒有任何限制,可以理解為想說什麼就說什麼,是真正意義上的“無所不言”,它賦予了捉異議的人最大的民主。“異議”一詞的原意是“不同的意見”,而在商標異議中則是清一色的反對意見,無一例外地都是主張初審公告的商標不予核准註冊。

  在實踐中,所提異議的內容從違反《商標法》第七條規定缺乏顯著性、違反《商標法》第八條規定的禁用條款、與在先註冊和在先申請的商標構成使用在相同或者類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標、具有《商標法實施細則》中第二十五條所列以欺騙手段或者其它不正當手段取得註冊的行為、違反《反不正當競爭法》、商標審查不當,—直到應遵守《保護工業產權巴黎公約》等。不限定商標異議內容的結果是,在給了提出異議的人最大“言論自由”的同時把異議裁定的難題留給了商標局和商評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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