使用無效商標處罰

  使用無效商標有什麼後果?無效商標的法律後果是什麼?一起來看看下面小編為你帶來的“”,這其中也許就有你需要的。

  無效商標惡意侵權將被追償

  根據新《商標法》的規定,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標局主動宣告或者商標評審委員會被動裁定商標為無效的,法定期限屆滿,不申請複審或者不提起訴訟的,商標局或商評委的決定、裁定生效。

  註冊商標被宣告無效後,會產生相應的法律後果。如該商標專用權從何時起開始不再存在?在註冊商標宣告無效前已經生效並執行的法院判決、裁定、調解書以及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的處理決定等,應當如何對待?已經履行的商標轉讓、許可使用等合同,又應當如何處理?為了明確註冊商標宣告無效後的相應法律後果,完善我國商標法律制度,有必要對註冊商標宣告無效後的相關問題作出規定。

  為此,新《商標法》增加了第四十七條規定:“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四十五條的規定宣告無效的註冊商標,由商標局予以公告,該註冊商標專用權視為自始即不存在。宣告註冊商標無效的決定或者裁定,對宣告無效前人民法院做出並已執行的商標侵權案件的判決、裁定、調解書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做出並已執行的商標侵權案件的處理決定以及已經履行的商標轉讓或者使用許可合同不具有追溯力。但是因商標註冊人的惡意給他人造成的損失,應當給予賠償。依照前款規定不返還商標侵權賠償金、商標轉讓費、商標使用費,明顯違反公平原則的,應當全部或者部分返還。”

  北京市萬慧達律師事務所律師夏志澤介紹說,原《商標法》規定,商標一旦獲得註冊,商標權利人即享有註冊商標專用權,可以許可他人使用,可以追究侵權人的責任,也可將其註冊商標轉讓他人。但是,根據原《商標法》第四十一條的規定,已經註冊的商標,也有可能被撤銷。對於商標被撤銷後的法律後果,《商標法實施條例》第三十六條做了具體規定,“新《商標法》第四十七條是將現行的實踐做法上升到法律”。

  根據該條第一款規定,宣告無效的註冊商標,其專用權視為“自始即不存在”,這是與商標被撤銷的一個重要區別。也就是說,宣告註冊商標無效具有溯及力,即在法律上不承認該註冊商標專用權的存在或者曾經存在。

  既然無效商標具有溯及力,那麼以前按照具有商標專用權進行處理並已經執行的案件,是否也因該註冊商標專用權“自始即不存在”而重新翻過來?對此,該條第二款明確,宣告註冊商標無效的決定或者裁定,只對其生效以後的事發生效力。具體來講,對於在宣告無效前的下列事項不具有追溯力:一是人民法院做出並已執行的商標侵權案件的判決、裁定、調解書;二是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做出並已執行的商標侵權案件的處理決定;三是已經履行的商標轉讓合同;四是已經履行的商標使用許可合同。上述4類事項已經執行的,不得以註冊商標已經被宣告無效為由,要求恢復到原來的狀況。“不過,新《商標法》借鑑了第三次修正的《專利法》的相關規定,後者明確規定了惡意和公平原則對專利無效的影響。”夏志澤說,根據該條第三款,商標權人違反本法第三十二條,因商標註冊人的惡意給他人造成的損失,則應當給予賠償。同時,依據上述4種情形已經支付的商標侵權賠償金、商標轉讓費、商標使用費,如果不予返還,明顯違反公平原則的,則應當全部或者部分返還。

  商標權無效的法律後果

  註冊商標一旦被宣告無效而撤銷,商標權視為自始即不存在。有關撤銷註冊商標的決定或者裁定,對在撤銷前人民法院作出並已執行的商標侵權案件的判決、裁定,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作出並已執行的商標侵權案件的處理決定,以及已經履行的商標轉讓或者使用許可合同,不具有追溯力;但是,因商標註冊人惡意給他人造成的損失,應當給予賠償。

  申請商標權無效的程式

  對應於商標權不同的無效情形,商標權無效的程式亦有所不同。

  ***一***對於註冊商標有明顯瑕疵的商標權無效程式有兩種:

  1、商標局可依職權主動撤銷該註冊商標;

  2、其他單位或者個人可以請求商標評審委員會裁定撤銷該註冊商標。

  ***二***對於不當註冊的商標,商標所有人或者利害關係人可自商標註冊之起五年內請求商標評審委員會裁定撤銷該註冊商標。對惡意註冊的,馳名商標所有人不受五年的時間限制。

  ***三***對於註冊商標爭議的,在先註冊商標權人可自被爭議商標核准註冊之日起五年內,向商標評審委員會申請裁定撤銷在後註冊的商標。

  對核准註冊前已經提出異議並經裁定的商標,不得再以相同的事實和理由申請裁定撤銷這一註冊商標。

  商標評審委員會作出維持或者撤銷註冊商標的裁定後,應當書面通知有關當事人。當事人對商標評審委員會的裁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0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人民法院應當通知商標裁定程式的對方當事人作為第三人蔘加訴訟。

  以上就是小編為大家提供的“”,希望大家能夠喜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