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職工帶薪年假

  國家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發布關於的實施,下面就由小編就來解讀解讀。

  :享受年假情況

  明確職工跳槽應累計工作時間

  此前釋出的《條例》,僅規定了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等單位職工連續工作1年以上,可享受帶薪年休假。其中,職工累計工作滿1年不滿10年的,年休假5天;滿10年不滿20年的,年休假10天;滿20年的,年休假15天。《條例》沒有明確職工跳槽工作時間如何計算,因此,在實踐中也一直存有爭議。此次公佈的《辦法》對此作了明確規定。《辦法》第四條規定:“職工在同一或不同用人單位工作期間,以及依照法律、行政法規或國務院規定視同工作期間,應當計為累計工作時間。”例如,小劉在甲單位工作了5年,後又跳槽到乙單位工作了6年,那麼,小劉的累計工作時間應為11年。因此,小劉在乙單位年休假天數,按“滿10年不滿20年”這一檔計算,即年休假為10天。

  跳槽職工當年年休假可折算

  根據《辦法》第五條規定,職工新進用人單位且工作已滿12個月,當年度年休假天數,按照在本單位剩餘日曆天數折算確定,折算後不足1整天的部分不享受年休假。折算方法為:***當年度在本單位剩餘日曆天數÷365天***x職工本人全年應當享受的年休假天數。例如:小李在A單位工作了12年,今年9月1日跳槽到B單位,那麼,小李今年在B單位剩餘的“日曆天數”為122天。按規定,小李的年休假天數應為10天。那麼,今年小李的年休假天數應為***122÷365***x10天=3.34天,因此小李今年的年休假天數是3天。從第二年起,小李在B單位的休假天數就按《辦法》第四條的規定計算。

  探親假等不計入年休假

  根據《辦法》第六條規定,職工依法享受的探親假、婚喪假、產假等國家規定的假期以及因工傷停工留薪期間不計入年休假假期。《辦法》還規定,當職工享受寒暑假天數多於其年休假天數的,才不享受當年的年休假。如果確實因為工作需要,職工享受的寒暑假天數少於其年休假天數的,用人單位應當安排補足年休假天數。

  未休年休假工資按日工資收入300%支付

  根據《辦法》第十條規定,用人單位經職工同意不安排年休假或者安排職工年休假天數少於應休年休假天數的,應當在本年度內對職工未休年休假天數,按照其日工資收入的300%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資報酬。根據規定,如果用人單位安排職工休年休假,但是職工因本人原因且書面提出不休年休假的,用人單位可以只支付其正常工作期間的工資收入。計算未休年休假工資報酬的日工資收入按照職工本人的月工資除以月計薪天數***21.75天***進行折算。而月工資是指職工在用人單位支付其未休年休假工資報酬前12個月減去加班工資後的月平均工資。在用人單位工作時間不滿12個月的,按實際月份計算月平均工資。“月工資不包括加班工資,但是包括獎金、工資性津貼等。”

  終止合同未休年休假可折算工資根據《辦法》

  第十二條規定用人單位與職工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時,當年度未安排職工休滿應休年休假的,應當按照職工當年已工作時間折算未休年休假天數並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資報酬,但折算後不足1整天的部分不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資報酬。折算方法為:***當年度在本單位已過日曆天數÷365天***x職工本人全年應當享受的年休假天數-當年度已安排年休假天數。如果用人單位當年已安排職工年休假的,多於折算應休年休假的天數不再扣回。“未休年休假工資報酬”是300%日工資。例如,小邱在單位工作了3年,可以享受5天的年休假。今年他和單位解除了合同,解除時小邱在單位工作了300天,但小邱只享受到1天的年休假,假如他的日工資是150元,那麼小邱應得的未休假期間的報酬應為:〔***300÷365***x5-1〕x150元x3=1350元***注:***300÷365***x5-1=3.11天,0.11天不足1整天,不支付該報酬,故取3天***。

  :不享受年假的情況

  不安排勞務工工作天數多於年休假天數,當年不享受年休假

  《辦法》還對勞務派遣員工的年休假作出具體規定:勞務派遣單位的職工符合連續工作滿12個月以上,享受帶薪年休假。但被派遣職工在勞動合同期限內無工作期間由勞務派遣單位依法支付勞動報酬的天數多於其全年應當享受的年休假天數,不享受當年的年休假;少於其全年應當享受的年休假天數,勞務派遣單位、用工單位應當協商安排補足被派遣職工年休假天數。

  本單位工作不足或正好滿12個月,不能享受年休假

  《辦法》規定,只有職工在本單位連續工作12個月以上,才能享受年休假。顯然,不足12個月或正好工作滿12月都不能享受年休假。對於在多個單位工作過的員工來說,則按照不同工作單位工作時間累計計算。例如,小趙在A單位工作了5年,在B單位工作了5年,他現在在C單位工作,那麼,小趙必須在C單位工作超過1年,方能休帶薪年休假。休假的天數按照A單位工作年數十B單位工作年數十C單位工作年數進行計算。

  當年已休假員工有《條例》四種情形之一的,下一年度不再享受年休假

  如果職工已經享受當年年休假,但在當年又出現《條例》規定的四種情形之一:職工請事假累計20天以上且單位按照規定未扣工資;累計工作滿1年不滿10年的職工,請病假累計2個月以上;累計工作滿10年不滿20年的職工,請病假累計3個月以上;累計工作滿20年以上的職工,請病假累計4個月以上。那麼,該員工下一年度將不再享受年休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