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的經營和管理

  婚姻家庭是社會的柱石。新中國第一部法律就是婚姻法。我國近幾十年的社會變化非常大,正從計劃經濟逐漸向社會主義市場經濟轉化。下面是為大家準備的,希望大家喜歡!

  

  婚姻不是企業,不是靠管理的,是合作。夫妻相處之道和人際關係處理的基本原理一樣:寬容、理解、溝通。還有性和諧。

  古代婚姻的定義

  古代成婚的年齡,各朝代並不相同。春秋時期,男子20加冠,女子16及笄,即可結婚;又謂“男30而娶,女20而嫁”,是為不失時。《漢書·惠帝紀》中就明文記載:“女子年十五以上至三十不嫁,五算。”“五算”就是罰她繳納五倍的賦稅。其實,中國古代早婚的現象也很嚴重,宋代曾有“凡男年15,女年13,並聽婚嫁”的規定。《後漢書·班昭傳》中就記載:班昭“年十有四,執箕帚於曹氏”。《漢書·上官皇后傳》中甚至有“月餘遂立為皇后,年甫六歲”的記載。但一般都是在20歲前後。

  古時男家去女家迎親時,均在夜間。《儀禮·士昏禮》謂:“昏禮下達。”鄭玄注曰:“士娶妻之禮,以昏為期,因而名焉。陽往而陰來,日入三商為昏。”並且,“主人爵弁、 裳、緇 ,從者畢玄端,乘墨車,從車二乘,執燭前馬”。亦即迎親的人均穿黑衣,車馬也用黑色。此俗與後世以白天迎親、穿紅色服飾的婚俗,迥然不同。自唐代開始,始將迎親的時間改為早晨。據唐·段成式的《酉陽雜俎》記載:“禮,婚禮必用昏,以其陽往而陰來也。今行禮於曉。”曉即拂曉。此後相沿至今。

  古代對剛入門新婦的姿態也很有講究。據《呂氏春秋》記載:“惠子出,白圭告人曰:‘人有新娶婦者,婦至,宜安矜煙視媚行。’”所謂“安矜煙視媚行”,尚秉和注曰:“安矜煙視媚行,形容新婦之狀態,可謂入微矣。然可意會,難以言詮。安者,從容;矜者,謹慎;煙視者,眼波流動不直睨;媚行者,動止羞縮柔媚安徐也。是皆新婦初入門之狀態,反是則失身份。”

  漢代結婚時,均以青布幔搭成帳篷,用以舉行交拜之禮。《世說新語·假譎》篇記載:“魏武少時,嘗與袁紹好為遊俠。觀人新婚,因潛入主人園中,夜叫呼雲:‘有偷兒賊!’青廬中人皆出觀。魏武乃入,抽刃劫新婦。”這種在青廬中成婚的習俗,一直沿續到清代,蒲松齡的《聊齋志異》中就多處提到。

  又據史料記載,兩漢之際,已經有了賀婚的習俗和新婚之夜聽房的習俗。據《漢書·宣帝紀》記載:“五鳳二年詔曰:‘夫婚姻之禮,人倫之大者也。酒食之會,所以行禮樂也。今郡國二千石或擅為苛禁,禁民嫁娶不得具酒食相賀召,由是廢鄉黨之禮,令民無所樂,非所以導民也。”漢宣帝這一詔書的目的,就在於提倡老百姓在婚禮上設酒宴慶賀。又據《漢書·袁隗妻傳》記載:袁隗與妻子進入洞房後,夫妻倆在說悄悄話:

  隗又曰:“弟先兄舉,世以為笑。令處姊未適,先行可乎?”對曰:“妾姊高行殊邈,未遭良匹,不似鄙薄,苟然而已。”又問曰:“南郡君學窮道奧,文為詞宗,而所在之職,輒以貨財為損,何邪?”對曰:“孔子大聖,不免武叔之毀;子路至賢,猶有伯寮之。家君獲此,固其宜耳。”隗默然不能屈。帳外聽者為慚。

  可證漢代已有聽房的習俗。

  另外,古代婚俗中與後世不同的一個習俗是:古代婦女都不忌諱再嫁,並且從周朝至北宋一直如此。據《禮·檀弓》記載:孔子的兒子伯魚死後,“其妻嫁於衛”又載:“子思之母死於衛,赴於子思,子思哭於廟。門人至曰:‘庶氏之母死,何為哭於孔氏之廟乎?’子思曰:‘吾過矣!吾過矣!’乃哭於他室。”可見,聖人後代的子婦也不免於再嫁。而魏晉、唐宋時名門之女再嫁之事,也屢見不鮮。《三國志·吳志·步夫人傳》中記載:步夫人“生二女,長曰魯班,字大虎,前配周瑜子循,後配全琮;少曰魯育,字小虎,前配朱據,後配劉纂。”尚秉和《歷代社會風俗事物考》引《隨園隨筆》謂:“唐時公主再嫁者二十三,三嫁者四。”並且,當時不論是前夫見到後夫,或是後夫見到前夫,均不用迴避。宋代詩人陸游與前妻唐琬離婚後,有一次遊沈園,巧遇唐琬及其後夫趙士程,唐、趙還將酒菜送給陸游,結果感動得陸游當場在牆上寫了一篇《釵頭鳳》詞。***事見《癸辛雜識》***可見,唐宋時婦女改嫁還是很正常的事情。直到明清時期,婦女改嫁方為禮教所不容,因此有了守節、牌坊之說。

  婚姻的登記制度

  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登記制度:《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規定:必須男女雙方完全自願,必須到達法定婚齡,必須符合一夫一妻制,沒有禁止結婚的近親關係:亦即男女雙方不是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的旁系血親,沒有患有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要求結婚的男女雙方必須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進行結婚登記。該婚姻才具有法律效力,受到法律的保護。

  辦理結婚登記必須由要求結婚的男女雙方親自共同到一方戶口所在地的婚姻管理登記機關申請結婚登記。不得單方申請,更不得委託他人代理申請。當事人雙方必須同時持有戶籍證明,居民身份證,和所在單位、村民委員會或者居民委員會出具的婚姻狀況證明。在有些地區還必須提供婚前醫學檢查證明。辦理結婚登記的機關為街道辦事處、市轄區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門、不設區的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門、鄉政府、民族鄉政府、和鎮政府等。

  1950年法定結婚年齡:男20歲,女18歲,1980年後,男不得早於22週歲,女不得早於20週歲。晚婚,則是指男25週歲、女23週歲以上結婚。晚育,是指女子24週歲後生第一胎而言。

  結婚登記2005年以前要單位證明,現在只需有戶口簿、居民身份證就可受理。在校大學生亦不再需要獲得學校同意,只要符合上述條件也可辦理結婚登記,教育部對此採取不提倡也不禁止的態度,亦即默許。

  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國內結婚登記收費標準為每對9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