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標先用權是什麼

  商標先用權是指在別人申請註冊商標之前,自己非以不正當競爭的目的,已將與別人申請註冊的商標相同或近似的商標使用於其指定商品相同或類似的商品之上,當別人申請時,該商標作為與自己業務有關的商標已馳名,在此情況下,自己有權繼續使用該商標。

  商標先用權內容和範圍

  如果商標先用權人具備上述條件,有權繼續使用該商標,不構成對註冊商標權人的侵犯。但其適用的範圍應有所限制,僅限於原來使用的商品和服務,不得擴大到類似的商品和商標上。因為法律提供保護的只是在先商標使用人的既存狀態。

  另外,《日本商標法》第32條第2款規定:為防止商品發生混淆,商標權人或獨佔使用許可的被許可人可以要求先使用權人在使用其商標時附加適當標誌。

  我國現行《商標法》中沒有關於商標先用權的規定。在修改和完善我國《商標法》的過程中,應借鑑其他國家立法的規定,確認商標在先使用人的先用權,在該商標被他人註冊後,允許在先使用人可以在原有範圍內繼續使用,當然這種使用應當符合一定的條件。從我國其他智慧財產權法的規定來看,如《專利法》為了平衡在先發明人和專利權人的利益,在第63條第1款第1項規定了在先發明人的先用權②,這是一種不構成專利侵權的情形。

  毋庸置疑,專利權是智慧財產權中排他性最強的權利,而商標權的排他性相對較弱,從利益平衡的角度出發,更應當維護商標在先使用人的權利。為此,有學者認為,可以在我國《商標法》第31條中增加一款,專門規定商標先用權人的權利:“在他人申請商標註冊前,善意使用相同或近似商標於相同或近似商品或服務上,如果已使消費者廣為知曉該商標標識與其業務相關的商品或服務,該商標的使用者有權在原有範圍內繼續使用該商標;商標專用權人可以要求其附加適當的區別標示。”

  商標先用權條件

  商標在先使用權的意義主要在於彌補申請在先原則和註冊原則的不足,有利於保護公平競爭,平衡商標註冊人和在先使用人的利益,避免給在先使用人帶來不公平的後果。商標在先使用權的構成條件主要包括:

  一是在他人註冊商標的申請日之前,就已經有使用的事實。

  二是在先使用的商標與註冊商標相同或者近似,且使用商品、服務相同或者類似。

  三是在先使用人必須在其商品上連續使用該商標。所謂連續使用,就是指在先使用人在其商品上連續不中斷使用該商標。

  四是在先使用必須出於善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