怎麼處理轉換公司債券賬務

  可轉換公司債券是一種新型的融資方式,小編幫大家整理了一些相關的資料,希望對大家有幫助,歡迎閱讀。

  可轉換公司債券賬務

  1、可轉換公司債券具有債權和股權雙重屬性,發行時與一般公司債券相同,定期發放利息;但它還賦予債權人在未來一定期間可依合約上的轉換價格,將其持有的公司債券轉換成發行公司普通股的權利。《上市公司證券發行管理辦法》規定,可轉換公司債券自發行結束之日起六個月後方可轉換為公司股票,轉股期限由公司根據可轉換公司債券的存續期限及公司財務狀況確定,所謂轉換期是指可轉換公司債券轉換股份的起始日至結束日的期間。債券持有人對轉換股票或者不轉換股票有選擇權,並於轉股的次日成為發行公司的股東。

  2、可轉換債券的利率一般比不可轉換債券的利率低,因而發行企業可以用較低的利率籌措資金。例如海馬投資集團股份有限公司於2008年1月16日發行的5年期“海馬轉債”,第一至五年的利率分別為1.5%、1.8%、2.2%、2.5%、2.7%,是當時銀行同期利率的36%~43%,可見,可轉債的發行企業的融資成本相對較低。

  3、發行人贖回性和投資人回售性。《上市公司證券發行管理辦法》規定, 募集說明書可以約定贖回條款和回售條款,[3]所謂的贖回是指公司股票價格在一段時期內連續高於轉股價格達到某一幅度時,公司按事先約定的價格買回未轉股的可轉換公司債券,而回售則是指公司股票價格在一段時期內連續低於轉股價格達到某一幅度時,可轉換公司債券持有人按事先約定的價格將所持債券賣給發行人。為了保障債券持有人的權益,債券發行人有可能在回售日或贖回日承擔一定的利息補償金。由於可轉換公司債券的票面利率一般比不可轉換債券要低得多。如果發行公司的股價不能如預期上漲,使得可轉換公司債券的轉換價值低於公司債券面額時,則持有人必定不會執行轉換權利,只能得到較低的利息。為此,多數可轉換公司債券附有回售權,允許債券持有者可於持有該債券滿一定期間後,要求發行公司以面額加計利息補償金的價格買回該債券。

  二、可轉換公司債券具有上述幾方面的特點,如何核算才能將其經濟實質更好的反映出來,《企業會計準則第22號——金融工具確認和計量》中對嵌入衍生工具的會計處理作了規定,對於可轉換公司債券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1、公司發行可轉換公司債券並進行初始確認時,要將其包含的負債和權益成份進行分拆——負債成份確認為“應付債券——可轉換公司債券”,權益成份確認為“資本公積——其他資本公積”。在分拆時,應該對負債成份的未來現金流量進行折現確定為負債成份的初始確認金額;再按發行價格總額扣除負債成份初始確認金額後的價值為權益成份初始確認金額。可轉公司債券的發行費用應該在負債成份和權益成份之間按照各自相對公允價值進行分攤。

  例1:某公司於2007年1月1日,發行面值為40 000萬元的可轉換公司債券,發行價格為41 000萬元。該債券期限為4年,票面年利率為4%,利息按年支付;債券持有者可在債券發行1年後轉換股份,轉換條件為每100元面值的債券轉換40股該公司普通股。該公司發行該債券時,二級市場上與之類似但沒有轉股權的債券的市場利率為6%.債券已發行完畢,發行費用為15萬元,扣除發行費用後的款項均已收入銀行。

  會計處理如下:

  負債成份應確認的金額=40000X4%XP/A***i=6%,n=4***+40000XP/F***i=6%,n=4***=37228.16***萬元***

  權益成份應確認的金額=41000-37228.16=3771.84***萬元***

  負債應分配的發行費用=15/***37228.16+3771.84***X37228.16=13.62***萬元***

  權益應分配的發行費用=15-13.62=1.38***萬元***

  借:銀行存款 40985

  應付債券——可轉換公司債券***利息調整*** 2785.46

  貸:應付債券——可轉換公司債券***面值*** 40000

  資本公積 ——其他資本公積 3770.46

  2、在轉股前,可轉公司債券負債成份應按照一般公司債券進行相同的會計處理,即根據債券攤餘成本乘上實際利率確定利息費用計入“財務費用”或相關資產賬戶,根據債券面值乘上票面利率確定實際應支付的利息計入“應付債券——可轉換公司債券***應計利息***”或者“應付利息”賬戶,二者之間的差額作為利息調整進行攤銷,計入“應付債券——可轉換公司債券***利息調整***”賬戶。

  同例1:2007年12月31日應對負債成份計提一年的債券利息。

  會計處理如下:

  應付利息=40000X4%=1600***萬元***

  財務費用=***40000-2785.46***X6%=2232.87***萬元***

  利息調整=2232.87-1600=632.87***萬元***

  借:財務費用 2232.87

  貸:應付利息 1600

  應付債券——可轉換公司債券***利息調整*** 632.87

  3、投資人到期行使債券的轉換權,債權發行方應按合同約定的條件計算轉換的股份數,確定股本的金額,計入“股本”賬戶,同時結轉債券賬面價值,二者之間的差額計入“資本公積——股本溢價”賬戶;此外,還要把可轉換公司債券初始核算分拆確認的“資本公積——其他資本公積”金額一同轉入“資本公積——股本溢價”賬戶。

  例2:如例1,2008年6月30日,債券持有者將面值為40 000萬元的可轉換公司債券申請轉換股份,並於當日辦妥相關手續。假定轉換部分債券未支付的應付利息不再支付。相關手續已於當日辦妥。

  則2008年6月30日轉換股份時會計處理如下:

  1、計提2008年1月1日至2008年6月30日

  應付利息=40000X4%X6/12 =800***萬元***

  財務費用=***40000-2785.46+632.87***X6%X6/12=1135.42***萬元***

  利息調整=1135.42-800=335.42***萬元***

  借:財務費用 1135.42

  貸:應付利息 800

  應付債券——可轉換公司債券***利息調整*** 335.42

  2、編制轉股分錄

  借:應付債券——可轉換公司債券***面值*** 40000

  應付利息 800

  貸:應付債券——可轉換公司債券***利息調整*** 1817.17

  股本 16000    資本公積——股本溢價 22982.83

  借:資本公積——其他資本公積 3770.46

  貸:資本公積——股本溢價 3770.46

  4、如果企業發行附有贖回選擇權的可轉換公司債券,其在贖回日可能支付的利息補償金,應當在債券發行日至債券約定贖回屆滿日期間計提應付利息,計提的應付利息,分別計入相關資產成本或財務費用。[4]根據這一規定,對於附有回售或回購條件的可轉換公司債券,應做如下的賬務處理:***1***在債券發行日至債券約定贖回或回售日期間按包含利息補償金的利率進行利息的計提,計提的利息計如“財務費用”或“在建工程”。

  ***2***在發行企業回購或可轉換債券持有人回售時,發行企業再作如下會計處理:一是計提尚未計提的利息,並將未攤銷的利息調整一次性攤銷完畢。二是按約定價格贖回時,結轉“應付債券”的賬面價值,並按支付的款項貸計“銀行存款”科目。

  例3:其他資料如例1,合同中補充規定利息補償金為3%,2008年6月30日,債券持有者將面值為40 000萬元的可轉換公司債券申請轉換股份,並於當日辦妥相關手續。假定轉換部分債券未支付的應付利息不再支付。相關手續已於當日辦妥。

  則相關賬務處理如下:

  2007年12月31日應按包括利息補償金的利率計提一年的債券利息。

  借:財務費用 2332.87

  貸:應付利息 1600

  應付債券——可轉換公司債券***利息調整*** 632.87

  ——可轉換公司債券***利息補償金*** 100

  2008年6月30日轉換股份時的賬務處理

  1、計提2008年1月1日至2008年6月30日利息

  借:財務費用 1185.42

  貸:應付利息 800

  應付債券——可轉換公司債券***利息調整*** 335.42

  ——可轉換公司債券***利息補償金*** 50

  2、編制轉股分錄

  借:應付債券——可轉換公司債券***面值*** 40000

  應付利息 800

  貸:應付債券——可轉換公司債券***利息調整*** 1817.17

  ——可轉換公司債券***利息補償金*** 50

  股本 16000

  資本公積——股本溢價 22932.83

  借:資本公積——其他資本公積 3770.46

  貸:資本公積——股本溢價 3770.46

  新會計準則下,可轉換公司債券進行債權和股權的拆分處理,使得該業務的會計核算更能體現可轉換公司債券的經濟實質,但對於其中部分內容的規定還需作進一步的完善。比如利息補償金的核算:

  ***1***在各期利息費用的計提中應該按包含利息補償金的利率來考慮,那麼在初始確認時,是否應該按這一利率來進行債券和股權的拆分;

  ***2***如果沒有實現轉股,計提的利息補償金,在債券到期時又該如何處理。如果新會計準則能對相關問題作更細緻的規定,將更有助於提高新準則的可操作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