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一加班工資怎麼算

  工資分配製度作為人力資源管理中矛盾最多、難度最大的一項工作,在國有企業改革過程中一直是一個焦點的話題。下面小編就為大家解開十一加班工資計算方法,希望能幫到你。

  十一加班工資計算方法

  用人單位根據實際需要安排勞動者在法定標準工作時間以外工作的,應按以下標準支付工資:

  ***一***安排勞動者在日法定標準工作時間以外延長工作時間的,按照不低於勞動者本人小時工資標準的150%支付工資;

  ***二***安排勞動者在休息日工作,而又不能安排補休的,按照不低於勞動者本人日或小時工資標準的200%支付工資;

  ***三***安排勞動者在法定休假節日工作的,按照不低於勞動者本人日或小時工資標準的300%支付工資。

  用人單位依法安排實行計件工資制的勞動者在法定標準工作時間以外工作的,應當根據以上原則相應調整計件單價。”

  許多人這條後就自以為了解了加班工資支付的規定,但往往卻忽視了日工資數的計算和小時工資數的計算標準。其實該辦法還規定:

  “十四、加班加點的日工資計算:按本辦法第九條原則確定的計算基數,除以每月平均制度工作天數20.92天;小時工資的計算:日工資除以8小時。

  在制度工作日內請病、事假等的日工資計算:按本辦法第九條原則確定的計算基數,除以發生當月的計薪日。計薪日是指國家規定的制度工作日加法定休假日。"

  《關於職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時間和工資折算問題的通知》***2008***年新施行

  二、日工資、小時工資的折算

  按照《勞動法》第五十一條的規定,法定節假日用人單位應當依法支付工資,即折算日工資、小時工資時不剔除國家規定的11天法定節假日。據此,日工資、小時工資的折算為:

  日工資:月工資收入÷月計薪天數

  小時工資:月工資收入÷***月計薪天數×8小時***。

  月計薪天數=***365天-104天***÷12月=21.75天

  以“十一”長假計算加班工資為例:

  10月1日、2日、3日是法定節假日,4日、5日、6日、7日是休息日。用人單位凡在1日到3日期間安排勞動者加班的,應按照不低於勞動者本人日或小時工資的300%支付加班工資;4日到7日期間用人單位安排勞動者加班的,可以給勞動者安排補休而不支付加班工資,如果不給補休,則應當按照不低於勞動者本人日或小時工資的200%支付加班工資。計算加班工資時,除雙方有約定外,加班工資計算基數為月工資的70%;日工資按平均每月工作時間21.75天折算,小時工資則在日工資的基礎上再除以8小時。即長假期間每日的加班工資計算方法為:節假日加班工資=加班工資的計算基數÷21.75×300%;休息日加班工資=加班工資的計算基數÷21.75×200%。

  十一三倍工資的計算方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四十四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按照下列標準支付高於勞動者正常工作時間工資的工資報酬:安排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資報酬;休息日安排勞動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補休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資報酬;法定休假日安排勞動者工作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資報酬。

  十一加班工資的適用範圍

  經批准實行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度的勞動者,在綜合計算工時週期內實際工作時間超過法定標準工作時間的部分,應當視為加班,用人單位按不低於勞動者本人小時工資標準的150%支付加班工資。如果用人單位是在法定節假日安排勞動者工作的,應按照不低於勞動者本人日或小時工資的300%另行支付加班工資。此外,實行不定時工時制的人員,用人單位在法定節假日安排其工作的,也要按照不低於本人日或小時工資的300%另行支付加班工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