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槽法律勞動法規定

  勞動法的基本價值取向是維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勞動法的基本原則首先應當是維護勞動者合法權益原則,同時,勞動法還應當體現勞動協調原則。下面是小編為你整理的,希望你喜歡。

  

  跳槽的相關法律規定應提前30天書面通知原單位***《勞動法》31條: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應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

  下列情況可以隨時解除勞動合同:

  1、試用期內;

  2、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的;

  3、用人單位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支付勞動報酬或提供勞動條件的***《勞動法》32條***

  如果你曾經擔任過因經營不善破產的公司、企業的董事或者廠長、經理,並對該公司、企業的破產負有個人責任的,自公司破產清算之日起不超過3年,不能再擔任其他公司的董事、監事、經理。

  如果你個人所負數額較大的債務到期沒有清償的,不能擔任其他公司的董事、監事、經理***《公司法》57條***

  承擔國家或本市重點工程、科研專案的主要技術和管理工作,尚未完成規定任務的人員;從事或曾經從事國家機密工作,尚在規定的保密期限內的人員等,未經原單位同意或有關部門批准,《條例》規定其他單位不得擅自聘用。《條例》鼓勵人才向國家和本市重點和急需的建設工程、科研專案、優先發展的行業、部門和地區流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