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法規定辭職年終獎還有沒有

  年終獎就是每年企業給予的不封頂的獎金,但勞動法對此沒有強制規定,那辭職員工還有沒有年終獎?以下是小編為你整理的相關資料,希望大家喜歡!

  勞動法規定辭職是否有年終獎

  《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若干問題的意見》中第53條,對“工資”進行了定義:勞動法中的“工資”是指用人單位依據國家有關規定或勞動合同的約定,以貨幣形式直接支付給本單位勞動者的勞動報酬,一般包括計時工資、計件工資、獎金、津貼和補貼、延長工作時間的工資報酬以及特殊情況下支付的工資等。如果“年終獎”的性質為工資,就應當由用人單位以貨幣形式按時、足額向勞動者給付。

  一般認為,企業可以對年終獎的發放原則和發放物件作出規定。在企業有明確規定或約定的情況下,勞動爭議處理機構對企業的工資分配權利還是予以充分尊重的。筆者以為,員工離職有多種原因,即使有上述約定,仍要分別對待,不能“一刀切”。根據勞動法規定,以下三種情況應區別對待:

  ***1***員工因自身的原因離職。如提前三十天通知單位解除合同、自身因病解除合同、自身不能勝任工作、嚴重違紀、嚴重失職等。此時,可以認為員工沒有遵守當初的約定,構成違約,由此帶來的否定性後果就是“得不到年終獎”。這可以說是員工自身可得利益的喪失。

  ***2***員工因單位的原因離職。如單位剋扣工資、不提供勞動條件、限制人身自由,經濟性裁員、客觀情況下發生重大變化裁員等情況導致員工離職,應該認定單位違約,單位應當支付一定比例的“年終獎”給員工。

  ***3***其他原因。主要是試用期內解除勞動關係、雙方協商解除勞動關係和勞動合同終止的情況。

  對於“試用期解除”,由於我國限定試用期最長不得超過6個月,所以一般不會發生年終獎支付的問題,除非規定工作一定時間就有一定數額的年終獎。

  年終獎的發放規定

  1、年終獎的表現形式

  年終獎是對員工一年辛勤工作的獎勵,一般指金錢獎勵。在一個企業的薪酬體系中,員工的薪酬體系基本上可分為四部分:1.基本工資;2.崗位工資,隨著崗位的不同而有所不同;3.浮動工資及獎金,與考核掛鉤而浮動;4.其他工資,包括工齡工資、保險福利、補貼等等。按照現代薪酬理論,基本工資起保障作用,獎金起激勵作用。現在許多企業看到了獎金對激勵員工的重要作用,常常加大工資結構中的獎金、特別是年終獎的比重。

  2、年終獎是否屬於“工資”

  根據國家統計局《關於工資總額組成的規定》第四條規定:“工資總額由下列六個部分組成:***一***計時工資;***二***計件工資;***三***獎金;***四***津貼和補貼; ***五***加班加點工資;***六***特殊情況下支付的工資。”以及《〈關於工資總額組成的規定〉若干具體範圍的解釋》第二條有關獎金範圍的規定:“***一***生產***業務***獎包括超產獎、質量獎、安全***無事故***獎、考核各項經濟指標的綜合獎、提前竣工獎、外輪速遣獎、年終獎***勞動分紅***等。……”

  3、年終獎是否“由單位說了算”

  司法實踐中,對於年終獎的爭議,往往首先要看集體合同、雙方的勞動合同中有沒有合理的約定。其次,如果沒有約定,則看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再次,如果上述情況都沒有,那麼法律上一般要求企業遵守基本的法律原則。勞動法規定工資分配應當遵循按勞分配原則,實行同工同酬。年終獎屬於勞動報酬,所以也須遵循同工同酬的原則,這也是仲裁委裁決的依據。

  可見,年終獎的發放一般要遵循“約定優先”的原則,但在沒有約定時,可以援引“同工同酬”原則,單位不得無故剋扣。

  年終獎的扣稅規定

  1、發放年終獎的當月工資高於3500元時,年終獎扣稅方式為:年終獎*稅率-速算扣除數,稅率是按年終獎/12作為“應納稅所得額”對應的稅率。

  2、當月工資低於3500元時,年終獎個人所得稅=***年終獎-***3500-月工資*******稅率-速算扣除數,稅率是按年終獎-***3500-月工資***除以12作為“應納稅所得額”對應的稅率。

  這裡我們以一個示例進行計算演示:

  小王在2013年12月工資6000元,同時領到2013年的年終獎20000元,當月所需繳納的個人所得稅如下:

  1***當月工資個人所得稅=***6000-3500****10%-105=145元

  2***年終獎個人所得稅=20000*10%-105=1895元

  當月個人所得稅總額=145+1895=2040元

  由於單位發放給員工的年終獎形式不同,個人所得稅計算方法也不盡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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